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国家优质工程奖励条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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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国家优质工程奖励条例》的通知
正文:
----------------------------------------------------------------------------------------------------------------------------------------------------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国家优质工程奖励条例》的通知
(1985年2月28日)
根据国务院发[1985]20号文批转国家经委关于改进技术进步工作的报告和《关于改进技术进步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以及近几年来开展优质工程评选奖励活动的经验,我们对原颁发的《国家优质工程奖励暂行条例》及其《补充规定》作了修改、补充,并征求了国家经委的意见,制定了《国家优质工程奖励条例》,现印发你们,从1985年起执行。


国家优质工程奖励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加强科学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创造更多的优质工程,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优质工程奖分金质奖和银质奖,每年评选、审定、颁发一次。

第三条国家优质工程奖是我国在工程质量方面的国家级荣誉奖励,获奖工程应具有我国工程建设的先进水平,评选、审定必须坚持条件,严格要求。

第四条国家优质工程奖在地区(部门)级优质工程奖基础上进行评选。

第二章评选奖励对象
第五条国家优质工程以列入国家或地区(部门)计划,具有独立生产能力的工程项目为评选对象,
主要包括:
1.新建的大中型工程项目,大型公共工程,建筑面积十万平方米以上、各项设施配套的住宅区:2、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大中型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
3.采用新结构、新技术、新工艺、对发展国民经济有重大意义的其它工程项目。

第六条国家优质工程奖不评选奖励以下工程项目:
1.各类纪念性建筑物和构筑物;
2.国内外使、领馆工程项目;
3.由我国承包设计和施工的对外经援项目;
4.外国独资项目。

第三章获奖条件
第七条申报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的项目,其设计必须是国家级优秀设计;申请国家优质工程银质奖的项目,其设计必须是国家级或地区(部门)级优秀设计。

属于国外引进技术装置和中外合资建在国内的工程项目,其国外设计部分须经项目主管地区(部门)审定,确认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国内配套设计应是国家级或地区(部门)级优秀设计。

第八条申报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的项目,按国家和部颁工程建设标准、规范验收,单位工程质量必须全部优良;申报国家优质工程银质奖的项目,单位工程质量必须全部合格,优良品率在百分之九十以上。

第九条申报国家优质工程奖的项目要经过一个冬、雨季的考验期,同时必须按规定经过验收委员会的竣工验收。

第四章申报办法和要求
第十条凡具备国家优质工程奖条件的项目可随时申报。

申报程序是:
地方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城市的基建主管部门审查,并按工程项目的专业性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统一申报;国务院各部门的工程项目由主管部审查,并征求工程项目所在地区基建主管部门的意见后统一申报。

第十一条申请国家优质工程奖的单位要认真填写“申请表”,数据要真实,资料要齐全,申请奖级要明确,申请单位要写全称。

第十二条申报国家优质工程奖的项目,其工程质量应有部门或地区质量监督机构的鉴定意见。

第五章评审机构和审定
第十三条设立国家优质工程奖评审委员会,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两人及委员若干人组成。

第十四条国家优质工程奖由国家优质工程奖评审委员会设立若干专业组进行初评,评审委员会评审,
报国家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审定。

第六章奖惩
第十五条荣获国家优质工程奖的项目,可在工程的适当部位嵌刻国家优质工程奖荣誉标志。

第十六条国家对于在获奖工程项目中承担主要任务的施工企业、设计单位以及直接组织设计、施工的建设单位授予荣誉奖。

第十七条获奖项目的设计、施工、建设单位或主管地区(部门),对于在获奖工程项目中直接做出贡献的职工,可根据国发[1982]59号文《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

第十八条在获奖工程项目中,虽承担部分任务,但质量达不到优良标准的单位,不得受奖。

第十九条申报、评选国家优质工程奖,必须实事求是,严肃认真,严禁弄虚作假。

授奖后,如发现与获奖条件不符,要降低奖励等级或撤销奖励。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本条例的精神,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优质工程评选奖励办法,并报国家计划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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