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通用设备经济寿命参考年限表完整版本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新)通用设备经济寿命参考年限表
目录
附录十二:常见通用设备经济寿命参考年限表 (2)
附录十三:常见专用设备经济寿命参考年限表 (4)
附录十四:常见机器设备新旧程度判断标准参考表 (9)
附录十五:常见家用电器参考使用年限表 (10)
附录十六:常见车辆船舶折旧年限及折旧率参考表 (11)
附录十七:房屋、构筑物完损等级和成新率参考表 (13)
附录十八:房屋、构筑物经济寿命参考年限表 (14)
附录十九:常见机器设备安装调试费率参考指标(占设备基价的%) (16)
- 1 -
附录十二:常见通用设备经济寿命参考年限表
- 2 -
- 3 -
附录十三:常见专用设备经济寿命参考年限表
- 4 -
- 5 -
- 6 -
- 7 -
- 8 -
附录十四:常见机器设备新旧程度判断标准参考表
- 9 -
附录十五:常见家用电器参考使用年限表
- 10 -
附录十六:常见车辆船舶折旧年限及折旧率参考表
一、机动车使用年限
二、摩托车、拖拉机、非机动车辆折旧年限及折旧率参考表
附录十七:房屋、构筑物完损等级和成新率参考表
附录十八:房屋、构筑物经济寿命参考年限表一、房屋
二、构筑物
三、与房屋有关的各类设备
话、电视、防灾报警广播音响、保安监视等。
附录十九:常见机器设备安装调试费率参考指标(占设备
基价的%)
注:1、专用生产线或成套设备试生产过程费用未包括在内;
2、设备基础费用另行加;
3、锅炉安装包括砌炉、炉体保温等工程。
表6-1机械行业国内设备运杂费率
表6-3 机械行业进口设备陆运方式国内运杂费率
7-1 国内设备安装费率
表8-1 国内设备基础费率
表4-1 美国评估协会使用的实体性贬值率参考表
机动车使用年限及行驶里程参考值汇总表
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
2006-7-26 14:25:20
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
2000年12月18日,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公安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全文如下:
为了鼓励技术进步、节约资源,促进汽车消费,现决定将1997年制定的汽车报废标准中非营运载客汽车和旅游载客汽车的使用年限及办理延缓的报废标准调整为:
一、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
二、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
三、上述车辆达到报废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必须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污染物排放有关规定进行严格检验,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
但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
四、对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应当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增加检验次数。
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三次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注销登记,不允许再上路行驶。
五、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或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报废。
六、本通知没有调整的内容和其他类型的汽车(包括右置方向盘汽车),仍按照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和《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执行。
七、本通知所称非营运载客汽车是指:单位和个人不以获取运输利润为目的的自用载客汽车;旅游载客汽车是指:经各级旅游主管部门批准的旅行社专门运载游客的自用载客汽车。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
公安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经贸经[1998]407号
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计委、公安厅(局)、环境保护局、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了鼓励技术进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及公平竞争,现决定将〈〈汽车报废标准〉〉(1997年修订)中轻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的行驶里程、使用年限及办理延缓的报废标准调整为:
一、累计行驶40万公里;
二、使用10年;
三、达到使用年限,汽车性能仍符合有关规定的,允许办理最
长不超过5年的延缓报废。
延缓报废的审定工作,按国经贸经[1997]45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轻型载货汽车是指厂定最大总质量大于1.8吨、小于等于6吨的载货汽车。
请遵照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一九九八年七月七日
汽车报废标准(1997)
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内贸易部、机械工业部、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局
实施日期: 1997/07/15
内容分类:交通管理
文号:国经贸经(1997)4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计委、内贸(物资)厅(局)、供销合作社、冶金厅(局)、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机械厅(局)、交通厅(局)、公安厅(局)、环境保护局: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我国汽车保有量迅速增大,1986 年制订的《汽车报废标准》已不适应汽车生产和交通运输发展以及交通安全、节能、环保等需要。
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汽车报废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7年7月15日汽车报废标准(1997年修订)
凡在我国境内注册的民用汽车,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废:
一、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重、中
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累计行驶40万公里,特大、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型)、轿车累计行驶50万公里,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
二、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
租汽车使用8年,其他车辆使用10年;
三、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四、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
五、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百分之十五的;
六、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七、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
排放标准的。
除19座以下出租车和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外,对达到上述使用年限的客、货车辆,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排放有关规定严格检验,性能符合规定的,可延缓报废,但延长期不得超过本标准第二条规定年限的一半。
对于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还可根据实际使用和检验情况,再延长使用年限。
所有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都需按公安部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不符合国家有关汽车安全排放规定的应当强制报废。
八、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在本标准发布前已达到本标准规定报废条件的车辆,
允许在本标准发布后12个月之内报废。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鄂能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电力物资供销价
格管理的批复
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1-12-17 生效日期: 2001-12-17
发布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鄂价能交函[2001]124号
湖北鄂能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来《湖北鄂能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物资采购供应有关取费标准的请示》(鄂能司总[2001]19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有关你公司物资供销价格及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为湖北省电力公司物资供应企业,对你公司供应系统内(含代管县)的物资,一律实行购进价加进销差率的作价办法定价,整个系统内(不管多少环节)的进销差率不超过12%,购进物资的运杂费据实结算。
作价公式如下:销售价(供应价)=购进价×(1+进销差率)+实际运杂费
二、为业主供应成套设备,按设备购置费的0.5%收取设备成套服务费,不再加价销售。
三、你公司组织用于非农网改造的设备物资招标,可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581号文规定收取中标服务费。
四、湖北省电力公司委托你公司采购、管理农网改造的设备材料,所发生的管理费、仓储费、损耗等费用,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实现城乡同价指导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364号)执行。
五、以上一、二、三条中均不含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用物资。
农网改造的工程物资供应,由你公司负责送到施工现场所发生的二次运输费用(二次运输的定义按鄂计基础[2001]24号文规定),按《湖北省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工程概(预)算管理规定和收费标准》规定向承担工程建设任务的单位收取。
具体运杂费率标准为:材料按材料价格的3%(其中电杆8%),设备按设备原价的2%(在定标中未含运杂费的设备,其运杂费按《电力工业基本建设预算管理制度及规定》执行)。
若二次搬运由建设单位承担的,你公司不得再收取二次运输费用。
六、省电力公司委托你公司组织采购供应用于城网改造的设备所发生的运杂费按《电力工业基本建设预算管理制度及规定》向承担工程建设任务的单位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