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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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介绍
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介绍
1.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是全国质量、计量、进出口商品检验、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物检疫和认证认可和标准化等工作的行政执法机构。

该局是2001年4月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组建成立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仍分别设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受总局的垂直管理。

1.2 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对象
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对象包括进出境的商品(包括动植物产品)、运载商品、动植物和旅客的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出入境人员等。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布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简称《目录》),于2005年1月进行了重新调整,并根据外贸形势作定期调整。

《目录》包含了必须实施法定检验检疫的绝大部分商品和交通工具、运输设备。

对于某些不在目录之内,临时出现问题的商品,在一定时间内也必须接受法定检验检疫。

对外贸易合同要求实施检验检疫的商品,也在法定检验检疫之列。

1.3 出入境检验检疫货物通关制度
中国自2000年1月1日起建立新的检验检疫货物通关制度,实行「先报检,后报关」的通关模式。

对实施进出境检验检疫的货物,使用「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出境货物通关单」,并在通关单上加盖检验检疫专用章。

对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机构接受报检后,先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海关据以验放货物。

然后,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情况通知单」,不合格的签发检验检疫证书,供企业或有关方面对外索赔。

对出境货物,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作为海关核放货物的依据;同时,国外要求签发有关检验检疫证书的,根据对外贸易关系人的申请,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相应的检验检疫证书。

不合格的签发「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

对列入《目录》范围内的进出口货物(包括转关运输货物),海关一律凭货物报关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对未列入《目录》范围的进出口货物,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另有文件规定外,如海关需要企业提供有关进出口货物数量等检验证明时,也可通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指定、认可或审批的检验机构出具检验证明。

检验检疫程序一般包括:报检、受理报检、计/收费、检验检疫、卫生除害处理及签证放行六个环节。

1.4 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内容
(a) 进出口商品检验
检验内容合格评定程序
根据最新修修订的商检法,进出口商品的合格评定程序包括抽样、检验和检查;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

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
中国对作为原料进口的废物,实施装运前检验制度。

收货人与发货人签订的废物原料进口贸易合同中,必须订明所进口的废物原料须符合中国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的要求,并约定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或国家局认可的检验机构实
施装运前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装运。

列入此制度目录内的商品有废纸、废金属、废塑胶、废木制品、废纺织品等5类。

出口商品运输包装检验
对于出口商品的运输包装,如果属于《目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局检验的,必须经过检验检疫局或检验检疫局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性能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用于盛装出口商品。

中国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实行危包出口质量许可制度,生产企业须向检验检疫局登记,申请办理出口质量许可证。

危险货物包装容器须经检验检疫局进行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后,方能生产和使用。

进出口商品免验
《商检法》规定,凡列入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经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申请,国家商检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免予检验。

申请免验的进口商品的国外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检验检疫局认可或者有认证协定的有关机构实施考核,并获得其颁发的质量体系评审合格证书。

出口商品的生产企业应当由中国国家进出口企业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CNAB)认可的质量体系评审,获得其颁发的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合格证书。

涉及安全、卫生和有特殊要求的进出口商品不能申请免验。

检验检疫局对获准免验的进出口商品进行抽查,发现有质量问题的不予办理免验放行手续。

(b) 动植物检疫
检疫的对象
进境、出境、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容器、包装物、铺垫材料;来自疫区的运输工具;进境拆解的废旧船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规定或者贸易合同约定应当实施检疫的其他货物、物品,必须经过动植物检疫。

中国禁止进境的动植物
中国禁止下列各物进境: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动物尸体;土壤。

进境检疫
中国对进境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实行进境检疫许可制度,收货人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并在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定之前办妥检疫审批手续。

货物到达口岸后,应立即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检疫不合格或需进一步检疫监管的货物,视情况须接受检验检疫机构做出的退回、扑杀或卫生除害等措施。

出境检疫
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其他检疫物,在生产、加工、存放过程须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检疫监管。

出境前,申请人应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检疫不合格的,不准出境。

过境检疫
运输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过境(含转运的),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要求运输动物过境的,必须事先申办《动物过境许可证》。

携带、邮寄检疫
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如果属于《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简称「名录」)的,将被退回或销毁;属于u名录」之外的,须经检疫后放行。

运输工具检疫
检验检疫机构对来自疫区的运输工具实施现场检疫。

装载动物出境的运输工具,装载前应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消毒处理。

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应符合有关动植物防疫和检疫的规定。

对装运供应香港、澳门地区的动物的回空车辆,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整车防疫消毒。

(c) 卫生检疫与处理
卫生检疫的内容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入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生物材料和尸体(骸骨)以及可能传播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物品等实施医学检查和卫生检查。

入出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检疫
入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须在最先到达的国境口岸接受检疫;出境的,须在最后离开的国境口岸接受检疫。

检验检疫机构对未染有检疫传染病或者已实施卫生处理的交通工具,签发入境或者出境检疫证。

入出境人员传染病监测
检验检疫机构可能要求入出境人员填写健康申明卡、出示预防接种证书、健康证书或其他有关证件,可以隔离留验患有鼠疫、霍乱、黄热病的出入境人员,并阻止患有爱滋病、性病、麻风病、精神病、开放性肺结核的外国人入境。

检验检疫机构可以要求患有监测传染病的人员留验或发给就诊方便卡等。

国境口岸入出境交通工具卫生监督
国境口岸和停留在国境口岸的入出境交通工具,必须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卫生监督,包括:监督和指导对啮齿动物、病媒昆虫的防除;检查和检验食品、饮用水及其储存、供应、运输设施;监督从事食品、饮用水供应的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监督和检查垃圾、废物、污水、粪便、压舱水的处理;对卫生状况不良和可能引起传染病传播的因素采取必要措施。

卫生处理
检验检疫机构对来自疫区、被传染病污染、发现传染病媒介的入出境交通工具、集装箱、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进行消毒、除鼠、除虫等卫生处理。

1.5 进出口商品质量认证制度
(a)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中国于2002年5月1日起实施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中国强制认证实现统一目录、统一标准、统一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中国强制认证标志(CCC)实施后,取代原来实行的「长城CCEE」标志和"CCIB"标志。

原有的产品安全认证制度和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自2003年5月1日起废止。

认证标志的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名称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为CCC",也可简称为"3C"标志。

),认证标志是准许其出厂销售、进口和使用的证明标记。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新制度自2002年5月1日起实施。

为保证新、老制度的顺利过渡并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老制度自2003年5月1日起废止。

(b) 涉及强制认证(CCC)标志的产品
被列入第一批强制执行范围内的产品共19大类,132种产品。

电线电缆(共5种)
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装(共6种)
低压电器(共9种)
小功率电动机(共1种)
电动工具(共16种)
电焊机(共15种)
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共18种)
音视频设备类(不包括广播级音响设备和汽车音响设备)(共16种)
资讯技术设备(共12种)
照明设备(共2种)(不包括电压低于36V的照明设备)
电信终端设备(共9种)
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共4种)
机动车辆轮胎(共3种)
安全玻璃(共3种)
乳胶制品(共1种)
农机产品(共1种)
医疗器械产品(共7种)
消防产品(共3种)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共1种)
2005年增加
装饰装修产品(共3种)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共4种,包括第一批目录中的1种)
机动车零部件产品(共11种)--2006年12月1日起实施
2006年3月1日起对童车、电玩具、塑胶玩具、金属玩具、弹射玩具、娃娃玩具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2007年6月1日起,这六类产品凡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强制性产品目录可登录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查询:
/cnca/rdht/qzxcprz/rzml/default.shtml
(c). 强制认证(CCC)标志申请流程
认证申请和受理;
型式试验;
工厂审查;
抽样检测;
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
获得认证后的监督。

1.6 检验检疫鉴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物件外,对外贸易关系人、国外机构、执法司法仲裁机构,可以委托或指定检验检疫局,对出入境货物、动植物及其包装、运载工具和装运技术条件等进行检验检疫或鉴定,并签发有关证书,作为办理入出境货物交接、计费、通关、计纳税、索赔、仲裁等的有效凭证。

3.1.7 一般原产地证与普惠制产地证签证管理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是签发一般原产地证的官方机构,同时也是中国政府授权签发普惠制产地证的唯一机构。

出口企业可向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普惠制产地证和一般原产地证。

3.1.8 出入境检验检疫与加工贸易
(a) 来料加工、来料装配和来图来样制作的进出口商品检验
对来料加工和来件装配的进出口商品,由商品所有方或委托加工单位自行检验,如有争议,可申请商检机构办理鉴定业务。

对来样来图制作,如原材料、零部件均由国外提供的,仍按来料加工同样办理;如国外只提供来样、来图而有关原材料和零部件均由国内生产加工方负责的,则等同于一般进口贸易,按商检机构一般进出口商品检
验规定要求办理,即属于《目录》内的商品,必须向商检机构报验,由商检机构负责检验出证,对于《目录》外的出口商品,由企业自行检验合格后出口;如来样来图方与生产加工方有争议的,可申请商检机构办理鉴定业务。

(b) 外资企业生产和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内销产品办理检验手续
商检机构对外资企业包括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来料加工、来件装配的产品,凡在中国境内(除港、澳、台地区)销售的,应视同进口,在销售前应向商检机构办理一次性登记手续,但如登记后产品的品种规格、所用原材料及产品质量成份等有变化时、必须重新登记。

对于《目录》内的内销产品,凡涉及安全或卫生方面的,销售前必须向商检机构或国家主管部门报验、经检合格发给合格证明后才可销售。

商检机构对上述各类内销产品,得视情需要,随时进行必要的下厂抽查检验,市场抽样调查,对产品质量低劣、重量、数量不足、包装不良或不符合检验标准规定而严重影响消费者利益的产品,签发"不准销售通知书",不准在中国境内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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