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秸秆禁烧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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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秸秆禁烧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全省秸秆禁烧工作,依据省厅印发的《2009年秸秆禁烧工作方案》,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秸秆禁烧工作实行分级考核,省环保厅考核省辖市,省辖市环保局考核所辖县(市、区)。
第三条考核内容
1.组织领导。
成立秸秆禁烧工作领导小组及相应的工作班子,并有专人负责;建立健全秸秆禁烧工作网络体系,层层签订责任状。
2.方案预案。
结合实际制订秸秆禁烧工作方案、秸秆禁烧巡查工作方案和烟霾天气应急响应预案,并抓好落实。
3.宣传教育。
制订秸秆禁烧宣传工作方案,印发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宣传材料,在当地新闻媒体发布禁烧工作信息。
4.综合利用。
督促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制订并落实重点禁烧区域的秸秆综合利用方案,推动秸秆综合利用。
5.监测预警。
加强对辖区内城市空气质量的监测,加强与气象部门的合作,及时预报空气扩散条件较差的天气,并做好应对工作。
6.应急处置。
及时处置省厅通报的火点信息,确保不因秸秆抛河引起饮用水源污染事故,不因大面积焚烧秸秆引起大气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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染事故。
7.信息报送。
按时上报秸秆禁烧工作开展情况及总结。
第四条考核方法
考核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各地对照考核评分标准先行自评,于11月30日前上报自评材料,省厅组织抽查。
第五条省环保厅对秸秆禁烧工作考核优秀的单位予以表彰,对成绩显著的个人予以奖励。
对因秸秆抛河引起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因大面积焚烧引起大气污染事故的,取消评先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条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订本辖区秸秆禁烧工作考核办法。
第七条本办法由省环保厅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江苏省秸秆禁烧工作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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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秸秆禁烧工作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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