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侵财犯罪如何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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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侵财犯罪如何定罪量刑
一、典型案件归纳及类案特点概述
1. 典型案例分析及介绍
第三方支付领域的复杂多样性导致侵财犯罪行为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根据涉案资金的来源及行为手段的差异,大致可以将案件细分为五类。

侵犯第三方支付账户内余额:被告人刘某某趁同住该处的远亲被害人夏某不备,将夏使用的手机电话卡窃走。

后利用该电话卡将夏支付宝账号的密码重置,将该支付宝账号内的余额以转账、向他人付款等方式支取花用,共计2.8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定其构成盗窃罪。

侵犯第三方支付账户所绑定的银行卡内资金:被告人王某某借用被害人杜某某的手机后,趁被害人不注意,采用短信验证获取支付密码后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法,分两次将被害人手机支付宝账号绑定的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账户内的人民币转账至被告人自己的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账户,共窃得人民币2800元。

一审法院认定其构成盗窃罪,有观点认为此案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侵犯第三方支付所关联信贷资金:王某在途经被害人段某某房间时见房内无人,遂操作段某某留在房内的手机上的支付宝软件,通过支付宝账户的“蚂蚁借呗”功能,假冒段某某名义申请个人消费贷款5000元,并随后转账至自己冒名注册的支付宝账户使用。

一审法院认定其构成贷款诈骗罪,也有观点认为此案构成合同诈骗罪。

侵犯第三方支付所关联理财产品:被告人田某借用同事韩某某的移动电话机,利用该移动电话机号码绑定了韩某某余额宝账户的功能,通过找回密码的方式获取韩某某余额宝的密码,先后五次将韩某某的余额宝账户内及绑定的平安银行卡内的钱款转入其本人账户,合计人民币74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其构成盗窃罪,有观点认为构成诈骗罪。

注册第三方支付账号并绑定银行卡非法取财:被告人赵某某在事先已骗得范某农业银行卡相关信息及身份证号的情况下,以借用范手机的名义,操作使用范的手机将其微信账号和上述农业银行卡绑定,还在其自己的手机上注册了以范为名的支付宝账户并绑定该农业银行卡,后分别将范上述农业银行卡内11000元转入范的支付宝账户及微信钱包内,再将上述钱款转至其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及微信钱包内。

一审法院认定其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2. 类案特点梳理和总结
在案件抽样分析基础上,综合分析并梳理此类案件审判数据可知,涉第三方支付类侵财案件主要存在如下特点:
事实层面上:此类案件均系涉第三方支付的侵财案件,与传统支付和手机银行支付相比,第三方支付的主要特点一是发行机构是非银行金融机构,二是第三方支付与信用卡、理财公司、贷款公司通常具有绑定关系。

行为手段上:此类案件的作案手法大致有冒用型和注册、绑定型两种。

前述的四类侵财行为属于冒用型,即行为人直接冒用被害人名
义登录第三方支付账号实施多种侵财行为;第五类侵财行为为注册、绑定型,行为人除了冒用之外还具有绑定银行卡这一环节资金来源上:此类案件的侵财对象主要有账户余额、银行卡内资金、信贷资金、理财资金四种。

二、案件裁判的主流观点及争议焦点整理
1. 此类案件裁判的主流观点
审判实践中对该类案件的定性观点大致如下:(1)侵犯账户余额的冒用型侵财的案件,普遍认为构成盗窃罪;(2)侵犯第三方支付账户所绑定银行卡内资金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认为构成盗窃罪和信用卡诈骗罪的都具有相当比例;(3)侵犯信贷资金犯罪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有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盗窃罪三种观点;(4)侵犯理财产品案件的认定上,构成盗窃罪是主流观点;(5)在注册、绑定型侵财案件的认定上,认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则占大多数。

2. 亟待解决的争议焦点问题
对涉第三方支付类侵财案件的刑事定性,应在厘清第三方支付的交易结构和法律关系的基础上,作出合理、合法的裁判。

据此,解决此类案件的定性争议首先需要厘清以下几个问题:(1)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应用的性质是什么?支付宝是否能够被骗?(2)支付宝绑定银行卡的运作模式是怎样的?侵犯第三方支付所绑定银行卡内资金的行为有没有妨害银行的信用卡管理秩序?银行是否基于被骗而交付财物?(3)通过支付宝花呗、借呗侵财的操作模式是怎样的?利用花呗、借呗等信用工具消费或者套取现金,受害方有没有被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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