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论文范文 浅析我国行政许可评价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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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行政许可评价制度的完善
目录
一、绪论 (3)
二、行政许可评价制度的基本内涵 (3)
三、我国行政许可评价制度现存问题分析 (4)
(一)立法层面的问题 (4)
(二)行政许可监管机制不够完善 (4)
(三)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职权不够明确 (5)
四、完善我国行政许可评价制度的对策思考 (5)
(一)设立专门的行政许可评价执行机构 (5)
(二)落实信息公开,增加评价工作透明度 (6)
(三)规范行政许可设定主体和形式 (6)
五、结束语 (7)
致谢 (8)
参考文献 (9)
摘要
行政许可在我国立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份量,内容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作为行政审批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行政许可评价制度可以以其自身的完善与发展来解决现有审批事项合法性与正当性的问题,对于维护我国经济稳定发展、转变政府职能以及营造健康良好的行政环境具有重大的积极意义。
但目前,许可评价制度仍存在规定较为原则化、缺乏相关的具体配套设施等方面的缺陷。
这导致我国当前行政许可评价制度在规范来源科学性与制度创制合法性方面远落后于时代需要,甚至产生了制度失衡。
对此,本文从设立专门行政许可评价执行机构、构建完备的评价体系、明确反馈机制、落实信息公开四个方面对相关问题进行完善,
关键词:行政许可评价制度;政府职能;行政审批;完善对策
一、绪论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政府持续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分批次取消、下放、调整一系列行政审批项目,同时,统筹“放、管、服”同步进行,转变“重审批、轻监管”的传统思路,将管理重心由传统的规范市场主体的活动资格为主,转向规范和监管市场主体的行为为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条规定了“行政评价制度”,旨在对“行政许可”这一授权型行政法律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
政许可作为政府的行政职能之一,几乎与人类的管理行为一同产生,经过不断发展完善,历尽沧桑而最终成为社会存在和发展不可缺少的制度,成为当今世界各国政府干预市场、管理社会所共同使用的一种行政手段[1]。
然而事与愿违的是,该法条生效十余年以来,无论从规范设计、机构创制层面,或是司法、行政实务方面,“行政评价制度”均与其规范的对象——“行政许可制度”发展勃兴的情景相差颇远。
行政许可虽然是实现社会公共利益所可或缺的管理手段,但它又必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与时俱进。
因此,我国应该不断完善的行政许可评价制度,使其具有可操作性,从而保证行政许可的健康发展。
二、行政许可评价制度的基本内涵
行政许可评价主要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对已经设定实施的行政许可的质量、效果、价值和适应性等进行衡量、检查、评定、判断,以决定行政许可的延续、修改或终止的活动。
“评价”,其基本含义在于衡量、评定人物或事物的价值,通常通过详细、仔细的研究和评估,确定对象的意义、价值或者状态。
不论是什么评价,都是事先确立一定的标准,再根据此对评价对象进行评定和衡量,并且判断优劣。
评价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
它本质上是一个判断的处理过程。
评价就是对一定的想法、方法和材料等做出的价值判断的过程。
它是一个运用标准对事物的准确性、实效性、经济性以及满意度等方面进行评估的过程。
《行政许可法》是国家首次从立法的层面上确立了行政许可评价制度,第20 条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认为通过本法第十三条所列方式能够解决的,应当对设定该行政许可的规定及时予
以修改或者废止。
”为了配合《行政许可法》的实施,目前我国许多地方都颁布了配套的法律法规,对行政许可评价制度进行了规定[2]。
三、我国行政许可评价制度现存问题分析
(一)立法层面的问题
《行政许可法》自颁布实施后,各主体对行政许可评价制度的发展均做出了一定程度的努力,但仍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首先,法律规定较为原则化,缺乏相关的具体配套措施。
许可评价制度的相关规范仅存在于《行政许可法》的第二十条,缺乏相关的法规、规章及其配套设施来对许可制度的运行作细化规制。
在行政体系内当中,虽然相关部门制定了相应的具体实施措施,但集中于某几个法制较完善省份的某一具体领域,延展性较差。
如《杭州市档案局行政许可评估评价制度》虽然对评价的主体、原则、内容以及对象在做出了规定,并确定了其法律地位,但其适用范围仅限于杭州市这一区域内档案局这一具体领域内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评价与清理。
其次,行政许可评价制度在其具体规则方面也存在着诸多问题。
例如行政许可评价的主体为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对于需要进行清理的事项,仅可由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来对该事项进行修改或者废止,实施机关对于许可事项的修改和废止只享有建议权,而无决定权,更不存在独立的第三方机构来对许可事项进行评价并做出是否予以修改或者废止的决定[3]。
(二)行政许可监管机制不够完善
监管对于行政许可制度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如果监管力度不够大、监管机制不够完善,就会导致一系列不良的影响。
从古至今,分权制衡思想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外国都被视为重要的社会治理原则,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当前,我国行政许可还未形成完善的监管体系,缺乏对行政许可有效的检查和监督,这一点可以体现在近年来备受关注的食品安全问题、环境污染问题等一些造成较大影响的社会案件之中[4]。
因此可以看出,完善内外部监督机制使其有效运转对于行政许
可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职权不够明确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于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应尽可能在为了实现行政许可的“法定职权范围之内”。
但是,个别行政许可主体并不具有相应的法律权限。
例如,南方某市于2015 年组织开展了对部分行政部门及相关组织的“大扫除”并收获成效,发现其中一些组织和部门并不在法定职权范围之内。
这次清理体现出行政许可制度对于实施主体的规定有待完善。
四、完善我国行政许可评价制度的对策思考
(一)设立专门的行政许可评价执行机构
设定机关作为许可事项的创设者,对由自身设定的许可进行评价,较难保证评价结果的公正性,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将会影响到评价制度的权威性;实施机关作为许可事项的执行机关,往往也不愿推翻由自身做出的行政行为,危及自身利益来对许可事项进行评价;社会建议主体由众多单个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其意见往往仅反映自身的利益需求,而无法从集合的角度表达社会公众的需求,且社会建议主体意见的表达较为零散,较难形成统一的科学的建议。
基于以上各个评价主体在评价活动中均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建议成立一个专职负责行政许可评价的机构。
通过在许可评价活动中保持其中立的地位,运用专业的知识技能理性公正地对许可事项做出中肯的评价,以保障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
具体而言,将主要负责许可评价建议的接收与反馈,组织进行许可项目实施动态的调研等事宜,并可以考虑在决定许可项目存与废的过程中引进专家学者、行政人员以及与许可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行政相对人,以专业的许可事项评价员为主,以专家学者、行政人员、相对人为辅,归纳总结各方主体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最后通过统筹的方式做出相关处理决定[5]。
(二)落实信息公开,增加评价工作透明度
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均需遵循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的践行,对公众了解行政机关的工作进程,加强对行政机关的认可具有重要的意义。
公开原则是行政许可法的三大原则之一,该原则的施行当然适用于许可评价制度的设立、实施及反馈机制。
整个评价的过程无论是事项的设定还是实施,抑或是意见的反馈均需遵循公开原则。
一方面,政府要做好评价过程中的信息公开工作,保证信息内外沟通,让公众及时了解事项的设定动态以及实施动态,了解评价的相关进程;另一方面,政府应当注意对评价结果的公开。
设定机关在收集多方主体信息以后,对信息进行归纳总结,形成评价结果并予以公布的同时,也应当将形成评价结果的过程性报告予以公开,让公众明晰决策做出的缘由,并对评价的过程以及结果进行监督。
通过落实信息公开,增加评价工作的透明度的方式,实现行政机关内外部的信息对称,让公众了解、信任设定、实施许可评价制度的必要性[6]。
(三)规范行政许可设定主体和形式
针对当前许可设定主体数量较大、行政审批标准不够明确等问题,有部分学者认为,我们可以采取取消国务院进行临时决定的形式,在地方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设定行政许可。
这一假设虽有助于提升执法的效率方便管理,但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部门和地方管理的关系、相互作用等因素。
因此我们要采用合理视角规范行政许可设定主体和形式,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考量:一是明确许可设定权的程序;二是对行政许可的评价监督机制予以健全;三是明确“临时性”与“及时性”等标准,使部分标准的模糊化减弱甚至消除[7]。
五、结束语
行政许可制度对于促进立法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提高立法质量,对于公众参与立法和监督立法以及推进有序的政治参与,都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本文针对当下行政许可评价体系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了设立专门的行政许可评价执行机构、落实信息公开、规范行政许可设定主体和形式等建议来推进行政许可评价的标准完善。
在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行政效能改革背景下,优化与行政许可评价制度关联紧密的各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建设科学行政许可—评价二维结构,完善并形成事前、事中、事后行政许可评价法律体系,是建设“服务型”政府,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致谢
本文是在指导老师亲切关怀和悉心指导下完成的。
老师严肃的科学态度,严谨的治学精神,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深深地感染和激励着我。
虽然其中没有什么值得特别炫耀的成果,但对我而言是宝贵的。
它是无数教诲、关爱和帮助的结果。
最后,在此对给予我帮助的老师及同学致以最诚挚的感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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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欢.行政许可评价制度的完善[J].传播与版权,2019(07):185-187.
[3]王杏. 行政许可评价制度中的必要性标准研究[D].苏州大学,2017.
[4]欧阳东.探析法律视角下的我国行政许可[J].法制博览,2015(19):119-120.
[5]潘丽霞,陈伯礼,张冠华.裁量控制视角下的行政许可评价制度研究[J].中国行政管理,2015(03):52-57.
[6]刑芝凡.行政许可评价制度问题探析——从《行政许可法》第二十条出发[J].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14,15(04):72-76.
[7]纪萌. 论行政许可评价制度[D].南京大学,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