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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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修订版
建造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造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
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建造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管理、合理布局、分级管理、消防安全与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三条建造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推行市场化、法制化、社
会化的管理模式,发挥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强消防安
全宣传教育,提高国民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维护公共消
防安全。

第四条本规定合用于城乡建造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第二章分工负责和任务分配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部门负责相关建
造工程的消防检查、监督、管理和救援等工作。

第六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消防技术标准和
规范,制定消防设计文件,并按照消防审查程序报送消防部门审查。

第七条建造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造工程消防设计规范和消防
技术标准,制定消防设计方案。

第八条建造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消防设计方案,落实施工
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消防安全施工要求。

第九条建造工程竣工验收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消防审查
意见,对建造工程进行验收,并填写竣工验收报告。

第十条业主或者经营者应当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严格按
照消防设计方案和安全管理制度执行,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章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
第十一条建造工程应当按照消防设计方案,设置必要的消防
设施和配有合格消防器材。

第十二条建造物内部应当设置消防水源设施,包括消防水池、消防水井、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栓等。

第十三条建造物内部应当设置自动火灾报警系统、自动喷水
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等消防设施,保证自动化控制。

第十四条高层建造应当设置消防电梯和防火门等特殊消防设施,以便消防人员进出。

第十五条消防器材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配置,放置
在易发生火灾的场所和通道,保证随时能够使用。

第四章消防检查和评估
第十六条消防部门有权对建造工程进行消防检查,发现问题
要求整改,并保留有关记录。

第十七条建造工程竣工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消防评估,评估合格方可通行。

第十八条建造工程装修、改建、扩建或者使用性质发生重大
变化的,应当重新进行消防评估。

第五章处理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对于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消防部门有权责令即将
排除隐患,赋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第二十条对于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有关消防手续的,消防
部门应当责令限期补办或者予以停工、整改等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对于发生火灾,造成人员死亡、财产损失或者严
重后果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件
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
1. 建造工程消防设计文件范本
2. 建造工程消防审查程序流程图
3. 消防器材配置标准
第七章法律名词及注释
1. 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 消防技术标准:指由国家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定和发布的法定标准性文件和非法定性标准性文件。

3. 消防设计方案:指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制定的建造工程消防设计方案。

4. 自动化控制:指在发生火灾时,自动启动消防设施进行控制和灭火操作。

5. 消防电梯:指在消防应急时,可以供消防人员和消防器材进出高层建造的电梯。

6. 消防评估:对建造工程进行全面评估,确定建造工程消防安全等级。

第八章可能遇到的艰难和解决办法
1. 消防技术标准不明确或者不全面
解决办法:建立消防技术标准定期修订机制,不断完善和更新标准。

2. 业主或者经营者对消防安全重视程度不够
解决办法: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国民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 建造工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不到位
解决办法:加强对建造工程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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