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04-2010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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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市结核病防治
规划(2004-2010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4.01.17
•【字号】呼政办发[2004]12号
•【施行日期】2004.01.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
正文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呼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04-2010年)的通知
(2004年1月17日呼政办发[2004]12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卫生局组织编制的《呼和浩特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04-2010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呼和浩特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04-2010年)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的结核病防治工作,遏制结核病的流行,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的《内蒙古自治区结核病防治规划(2004-2010年)》,特对我市2002年11月8日下发的《呼和浩特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进行重新调整制定。

一、结核病流行与防治工作现状
结核病是经呼吸道传播的慢性传染病,主要发生在肺部。

结核病在全球的广泛流行,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已成为重大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

我市属结核病高发区,据1998年自治区结核病流调显示,我市活动性肺结核
病患病率为843.01/10万,涂阳患病率为355.94/10万,结核病感染率为
12.25%,各项指标均远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据此推算,我市约有活动性肺结核病人20569人,其中传染性肺结核病人8685人,结核菌感染者80多万人。

同时,结核病也是现今我市农村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主要疾病之—。

我市的结核病防治工作在各级政府的支持下,取得了很大成绩。

我市现有市级结核病防治所1个,旗(县)级结核病防治所(科)5个。

但是,总的来说,我市目前结核病防治工作形势仍很严峻,任务艰巨。

一些地区对结核病的危害性及防治的长期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结核病防治局面尚未形成,结核病防治知识教育还不够普及;高水平的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匮乏,特别是我市控制结核病防治经费严重不足,三级防治网不够健全,设备陈旧短缺,人员不稳定,使我市不能有效落实现代结核病控制的各项措施,同时,流动人口的增加,耐药结核病的蔓延,致使结核病疫情恶化,也加大了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难度。

到2010年,如不能全面有效地实现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预计我市将新增结核病患者2万人,将给人民群众生活带来沉重负担,严重制约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

二、指导原则
(一)建立政府领导、部门配合、全社会参与的可持续性工作机制,共同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

(二)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统筹安排防治经费。

(三)积极发现和治疗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全面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实施肺结核病患者归口管理和督导治疗。

(四)对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实行免费治疗。

三、总体目标
(—)建立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和全社会参与的结核病防治可持续发展机制。

(二)到2005年,以旗、县、区为单位,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的覆盖率达90%,活动性肺结核病患病率下降到400/10万以下,涂片阳性肺结核患病率下降到120/10万以下。

(三)到2010年,以旗、县、区为单位,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的覆盖率达95%以上,活动性肺结核患病卑下降到300/10万以下,涂片阳性肺结核患病率下降到100/10万以下。

四、具体指标
(一)到2005年,肺结核病患者和可疑肺结核病症状者的转诊率达90%,到2010年达95%。

(二)到2005年,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的督导治疗覆盖串达80%,到2010年达85%。

(三)到2005年,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的规则治疗率达90%,到2010年达95%。

(四)到2005年,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的治愈率达85%,到2010年达90%。

(五)到2005年,村医生结核病防治技术培训率达85%,到2010年达90%。

(六)到2005年,全民结核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达60%,到2010年达80%。

五、主要措施
(一)加强市及旗县区的结核病防治网建设,明确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职责和任务,充实结核病防治机构,稳定结核病防治专业队伍,提高结核病防治人员的防治水平。

加强技术力量和基础设施装备,改善工作条件,使之能够承担监测、防治、宜教、培训、技术指导等任务。

旗、县、区级结核病防治机构要成为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落实结核病防治规划基本单位,能够履行肺结核病患者的诊断、治疗和管理的职责和任务。

市级结核病防治机构要能够履行对所辖旗、县、区结核病防治业务指导、技术培训、质
量控制、监督检查、管理评价等职责和任务,并履行市内四区肺结核病患者的诊断、治疗和管理的职责和任务。

要积极动员并发挥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作用,配合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做好肺结核病患者的发现、登记、报告、转诊及危重患者抢救工作。

(二)积极发现和治疗肺结核病患者。

要采取因症救诊和以痰涂片显微镜检为主的方式,在基层可采取用直接查痰方式,积极发现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各旗县区对高危人群,特别是高发地区要按计划组织进行肺结核病线索调查,做到发现一例,报告一例;登记一例,治疗一例,管理一例,治愈一例,有效控制结核病的传播。

(三)完善结核病报告信息系统。

要将结核病防治纳入卫生信息网建设。

要充分利用现代化网络信息传输技术,建立和完善结核病统计报告、监测、评价。

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要有专人负责结核病报告、登记、治疗和管理等信息资料的综合与分析,保证各类统计报表数据的真实、可靠、及时、准确。

及时掌握结核病疫情动态,不断改进结核病防治措施。

(四)加强人员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市结防所每年对市四区结防工作点及各旗县结防所人员进行l-2次培训、考核,各旗县结防所及市各结防点对下属结防医师进行3-4次培训、考核。

市结防所要加强自身的素质建设,采取请进来、送出去相结合方法,以培养高水平专业技术人员为侧重点,全面提高专业人员的业务水平。

坚持专业教育与在职培训相结合,利用岗位培训、继续教育等多种培训方式,开展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新技术、新方法等培训,努力培养学科带头人,使各级医疗服务和结核病防治人员业务技能不断提高。

(五)加强宣传教育,增进全民结核病防治意识。

要把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和普及作为科普知识宣传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健康教育规划。

坚持全民教育与重点
人群教育相结合,在组织开展“世界防治结核病日”宣传活动的基础上,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利用各种大众传媒开展经常性的宣传工作,以调动社会各界参与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积极性,形成全民防治结核病的氛围。

我市要把宣传教育的工作重点放在农区,提高农民的防病意识,同时也让农民了解国家对肺结核病人药费减免政策,积极主动治疗结核病,逐步提高其健康水平。

(六)加强应用性研究及国际交流合作。

要坚持科研为防治工作服务的方向,重点开展结核病流行病学、多耐药结核病的治疗与监测,引进结核病防治新技术、新方法,同时根据我市经济欠发达的实际情况,努力争取结核病控制项目及世界国际组织的贷款项目,来推动我市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可持续性发展。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成立结核病防治领导小组,把结核病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并根据本规划提出的目标,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2004-2010年结核病防治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给予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

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不断总结经验,研究解决问题,确保防治措施的落实。

(二)加强法制管理。

为了加强结核病的法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呼和浩特市传染病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强化结核病防治执法队伍建设,加强对各医疗卫生,厂矿、企业、农林场、学校等单位的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执法监督,增加对防痨药品销售的监督管理频次,完善疫情报告、监测和信息管理系统,落实结核病有效治疗方案,使结核病防治工作逐步走向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三)加强部门合作。

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

市计委要把市结核病防治所拆迁改建工程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项目,按照基本建设分级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

根据我市结防机构防治能力测算,今后共需投入基本建设经费350万元。

市财政局要保证结核病防治机构经费,并对结核病防治专项经费实行项目管理,制定相应资金管理办法,从项目的设立到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实行全程的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对社会捐赠的结核病防治资金、物资等要按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市卫生局要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管理力度,把结核病作为重点疾病加以控制。

负责对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及结核病归口管理的监督管理。

市药监局要加强对抗结核病药品的审批和监督检查,保证抗结核药品的质量。

市财政部门要根据世行贷款/美国赠款中国结核病控制项目要求,每年配套35万元经费,以保证项目的顺利开展,按时完成规划目标。

市新闻宣传、广电部门要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公益性宣传和广泛的健康教育,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

市教育部门要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编入中、小学相关教材,作为学校健康教育—项重要内容,对学生进行宣传教育。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医保中心要把肺结核病诊断与治疗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范畴,对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肺结核病患者的医疗费用,由所在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支付。

社会保险事业要积极支持结核病防治工作。

已加入保险的结核病患者,一律到辖区结核病防治所进行诊断、治疗、科学管理,防止耐药菌产生,以便于有效控制结核病传染源。

社会保险部门要按照规定及时支付保险金额。

市民政局要对符合救济条件的肺结核病患者家庭给予生活救济。

政法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对被羁押、收容人员进行结核病的检查和治疗,并纳入结核病防治工作规划。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要充分发挥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配合卫生部门做好结核病的预防和治疗工作。

(四)以政府投入为主,实行多方筹资,保证规划目标的实现。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结核病防治经费投入的力度,把解决结核病防治经费问题纳入议事日程。

从2004年起,各旗县区应按辖区人口每人每年0.30元设立结核病防治专项经费,同时应参照当地国民经济增长速度,逐年增加防治经费,另外要合理统筹使用赠款、贷款,以保证规划目标的实现。

七、考核与评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每年组织卫生、计划、财政等部门对本地区执行规划、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认真予以解决,并作好年度检查总结报市人民政府。

市计委、财政局、卫生局要不定期地对各地区、各部门执行本规划的情况进行检查,2005年和2010年组织中期和终期评估,结果报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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