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辛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2021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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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辛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2021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辛集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0.12.29
•【字号】辛政办字〔2020〕43号
•【施行日期】2020.1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
正文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辛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20—2021年)的通知
辛政办字〔2020〕4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辛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2021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望认真抓好落实。

2020年1月2日印发的《辛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9—2020年)》(辛政办字〔2020〕1号)即行废止。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9日
辛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20—2021年)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进一步完善辛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科学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精准开展绩效评级,细化应急减排清单,夯实应急减排措施,严禁“一刀切”。

不断提高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的精细化水平,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河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河北省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
《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
《辛集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
《关于印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环大气函〔2020〕340号)
《关于做好2020年绩效分级和应急减排清单修订工作的通知》(冀气领办〔2020〕94号)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辛集市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因沙尘和臭氧造成的重污染天气,不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范畴。

(四)预案体系
《辛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是政府专项应急预案。

各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相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以及重点工业企业“一厂一策”和重点建设项目“一场一策”共同构成辛集市重污染
天气应急预案体系,与《辛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相衔接,并以其为依据,对相关内容进行分解和细化。

(五)工作原则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应减少对城市正常运转的影响,尤其以保障民生和安全为前提,科学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排放,保障公众健康。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坚持底线思维、底线意识、底线行动,夯实减排清单,科学制定减排措施,切实发挥减排效应,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带来的危害。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

加强大气污染源监测,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预报预测,及时分析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趋势,完善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响应体系,提前发布预警,减缓污染程度。

绩效评级,差异管控。

全面开展重点行业绩效评级工作,严格落实差别化管控要求,坚持“多排多限、少排少限、不排不限”,实行清单式管理,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严禁“一刀切”。

确保同一区域、同一行业内,同等排放绩效水平的企业减排措施相对一致,推动行业治理水平整体升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措施可行,有据可查。

科学制定应急减排措施,做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

工业企业减排措施以停止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排放污染物为主,不可临时中断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提前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能够落实减排措施。

安全第一,强化落实。

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措施,应充分征求应急管理部门意见,符合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明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分工,厘清工作重点,明确工作程序,实施奖惩并举,确保监测、预报、预警、响应、督导检查等应急工作各环节有据、有序、高效执行。

属地管理,区域统筹。

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全市重污染天气
应对工作,各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各相关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完善应急联动、信息共享和信息公开机制。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附件1)。

隶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设在市大气办。

负责组织落实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大气办”)发布的预警信息,落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组织重污染天气研判、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发XXX上报工作;督导各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上报;组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组、督导检查组;承担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监测预报组(附件4)。

由市环境监控中心、市气象局组成,主要负责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观测及预报,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提供监测、预报数据信息,为预警、响应提供决策依据。

(三)督导检查组(附件5)。

由市大督查办公室会同市大气办等部门组成,负责对各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及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并对履职不到位的提出问责处理意见。

三、监测与会商
(一)监测。

市环境监控中心、市气象局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等工作,并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二)预报。

监测预报组根据气象条件变化趋势,结合实时环境空气质量,对未来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预测。

(三)会商。

市环境监控中心联合市气象局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工作,预
报未来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应及时发起会商。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加密会商频次。

未发布预警信息,重污染天气已经出现时,要实时会商。

四、预警
(一)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AQI日均值>200持续天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

按照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预警划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 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二)预警发布与解除
1.预警发布
(1)发布时间
预测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预警启动条件时,市政府一般应提前发布预警信息。

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严重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根据实际污染情况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

原则上,启动预警的时间尽量安排在工作时间(8:00—18:00),特殊情况根据需求确定。

当接到省大气办预警文件时,立即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当接到省应急预警中心预警建议时,加密会商频次,密切关注天气形势变化,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发
布预警信息。

(2)发布程序与方式
全市预警。

当预测未来将出现或已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市环境监控中心及时与气象局联合会商,确定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和污染程度。

经会商达到预警条件时,将《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附件6)报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完成审批程序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于2小时内通过信息平台和书面通知发布预警信息,各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及各成员单位在接到预警发布信息后1小时内启动应急响应。

其中,黄色预警信息由主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签发;橙色预警信息由主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签发;红色预警信息由市长签发。

全省或区域预警。

当接到省大气办预警通知时,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立即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当接到预警建议时,加密会商频次,密切关注天气形势变化,结合实际情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见附件6。

遇有紧急或特殊情况,需要发布预警信息时,可通过电话、微信或传真方式向领导请示同意后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对象为各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及各成员单位,预警信息包括:重污染天气出现的时间、污染程度及预警级别。

针对企业和公众的预警信息由各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及各成员单位依据实施(专项)方案发布。

(3)预警级别调整
预警信息发布后,由于气象条件变化,监测预报组会商认为预警需要升级或降级的,或接到省大气办升级或降级预警通知时,按照预警发布程序调整预警级别。

当空气质量在不同预警级别条件内频繁波动时,按高级别预警执行。

当预测将发生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

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
时,依法采取升级措施。

2.预警降级和解除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之下,且预测将持续48小时以上,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及时发布信息。

原则上,解除预警的时间尽量安排在工作时间(8:00—18:00),特殊情况根据需求确定。

市环境监控中心、市气象局根据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监测预报信息,分析评估重污染天气的现状、潜势,当满足解除条件时或接到省大气办预警解除通知时,按照预警解除程序(附件7)执行。

预警解除程序完成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于2小时内通过信息平台和书面通知发布预警解除信息。

五、绩效评级有关要求
市政府聘请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依据生态环境部和省相关应急减排措施技术指南规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明确绩效分级的行业迅速开展绩效评级工作,确保同一区域、同一行业、同等绩效水平企业减排措施相对一致。

绩效评级结束后,要在市政府有关网站向社会公示(涉密企业和工程除外),接受社会监督。

六、减排清单编制要求
(一)编制应急减排项目清单
市大气办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比对当年新建项目、工商注册、排污许可等清单,结合各乡镇现场梳理排查,摸清辖区内所有涉气企业和工序,并按照《技术指南》规定填报应急减排清单。

所有涉气企业应纳入应急减排清单。

长期停产企业应在清单中明确,不纳入减排量核算。

每年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定期开展清单修订工作。

(二)完善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内容
按照清单填报格式要求,规范填报内容。

工业源项目清单应包括企业具体工艺
环节、污染物排放量、绩效等级、是否在工业园区、运输方式、运输量以及不同级别预警采取的应急措施和相应减排量等信息;对涉及居民供暖的工业企业,在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统一管理的同时,应按要求单独填报清单。

移动源项目清单应包括不同车辆类型、不同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保有量信息和应急减排措施并估算减排量。

扬尘源项目清单应包括当年施工工地减排量等信息。

(三)“一厂一策”实施方案编制要求
市大气办、市生态环境局应指导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停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天然气用量、用电量等)、应急准备时间,细化具体减排工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

其中,对于简易工序或重污染预警期间实施全厂、整条生产线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公示牌”。

对于生产工序不可中断,通过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减排的重点排污企业,需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CEMS),并提供分布式控制系统(DCS)一年以上数据记录,自证达到减排比例要求(新安装CEMS和DCS,或验收不满一年的企业,数据记录应具备保存一年以上的能力)。

应急准备时间是指,工业企业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在安全生产许可情况下,应急减排措施开始实施到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位所需要的时间。

七、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

(二)应急响应启动
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时,启动Ш级应急响应;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
时,启动Π级应急响应;发布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时,启动Ι级应急响应。

(三)应急响应措施
1.突出重点,精准实施差异化管控
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公众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为引领企业采用国际先进技术,提高治理水平,实现超低排放,推动重点行业向排放量少、工艺先进、产品高端方向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对工业企业实施绩效分级和差异化管控。

所有涉气企业依据排污数量与治污水平,分为重点企业、小微涉气企业和其他企业,实施差异化管控。

(1)重点企业:生态环境部《关于印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环大气函〔2020〕340号),以及省大气办《关于做好2020年绩效分级和应急减排清单修订工作的通知》(冀气领办〔2020〕94号)中,明确了47个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应急减排措施的绩效分级和差异化管控要求。

对钢铁、铸造、砖瓦窑、农药、玻璃等行业,根据其污染治理技术、无组织管控、监测监控水平、排放限值和运输方式等情况,将企业分为A 级、B级(含B-)、C级、D级、引领性企业和非引领企业,实施差异化管控。

(2)小微涉气企业:小微涉气企业指非燃煤、非燃油,污染物组分单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中无有毒有害及恶臭气体、污染物年排放总量100千克以下的企业(对于季节性生产企业,应按上述要求以日核算排放量)。

在难以满足减排要求的情况下,可按需对涉气排放工序采取相应措施;应避免对居民供暖锅炉和对当地空气质量影响小的生活服务业采取停限产措施。

(3)其他企业:结合实际,制定科学、合理、有效的差异化管控措施,形成正向激励指标,分类施治、科学管控,严防“一刀切”。

2.建立完善正面清单制度
建立和完善工业企业和重点建设工程正面清单制度。

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快建立环境监管正面清单的通知》要求,确定工业企业和重点建设工程正面清单。

原则上,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对列入正面清单的工业企业和重点建设工程分类施策、区别对待。

(1)工业企业。

包括绩效评级为A级企业、引领性企业、环保“领跑者”、污染治理高效并稳定达标排放的战略新兴产业、重点出口企业、军民融合企业、重点出版物印刷保障企业以及零排放和小微涉气企业等。

市政府组织对列入正面清单的工业企业开展核查,逐一摸清生产工艺、主要产品、治理设施、排污状况等,逐一开展评估。

对污染防治设施不全或不正常运行、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帮扶提出治理方案,督促限期整改,确保达到环境管理要求。

对重点出口企业,在订单任务生产期间,不停产、不限产,完成生产任务和订单后,仍需按应急减排要求执行。

(2)重点建设工程。

市政府组织对重点工程项目和涉及民生保障重点项目,进行实地核查,逐一走访,逐一帮扶,逐一评估,核查工程项目相关手续是否齐全,统筹把握工程项目的施工场地是否达到《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中规定的防尘要求,对达到要求的纳入正面清单。

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仅对施工场地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等建设工序予以启动应急响应,其他建设工序正常施工,不得要求全面停工停产。

(3)保障类企业。

包括涉及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企业,涉军、涉政生产类企业,为纳入正面清单的工业企业和重点建设工程提供保障的工业企业。

此类企业应实施“以热定产”“以量定产”,根据其承担的任务量和供暖面积等参数,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科学制定减排措施。

坚持应纳尽纳原则,对完成全面超低排放改造、绩效评级达到A级、B级和引
领性、生态环境信用良好、零污染微污染的企业优先纳入正面清单。

重点行业涉气企业需达到重污染天气绩效评级B级及以上和引领性水平;未参与评级的保障类企业,由市政府集中选取运营手续齐全、环保管理规范、污染治理设施完善的优质企业,本着环保标准从高从严、污染防治措施从严从细的原则,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要求。

保障类企业在预警期间仅准许从事特定保障任务的生产经营。

如超出允许生产经营范围、保障类工程未达到相关要求的,一经发现,立即移出保障类清单。

(4)保障类车辆。

包括保障民生和城市正常运行的运输车辆、为纳入正面清单的工业企业和重点建设工程运输物料的车辆等。

原则上,使用重型载货车辆的保障类车辆,依法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特种车辆、危险化学品车辆除外)。

市政府严格审核纳入正面清单的工业企业和重点建设项目,杜绝以保障民生为由规避应急减排要求;要通过政府有关网站、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时限向省大气办备案;要协调交通运输、城管、公安等部门,为保障类车辆发放“绿色通行证”,规定允许通行路线,确保原辅料能够通畅运抵。

3.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急响应措施
(1)Ш级应急响应措施
A.公众防护措施。

①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②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③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B.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②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③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产生异味及油烟等产品的使用。

C.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工业企业管控措施。

工业企业严格按照“工业源减排清单”,依法落实各项应急减排措施。

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全社会占比的10%以上。

SO2和NOx比例可互为调整,二者比例之和不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②移动源管控措施。

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不达标非道路移动机械。

原则上,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建成区内依法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

工业企业运输车辆管控按照减排清单执行。

③面源管控措施。

加强施工工地和交通扬尘控制。

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依法停止露天作业;除应急抢险外,原则上,施工工地依法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依法禁止上路;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建成区及周边主要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增加湿扫和洒水频次(冰冻期除外),但应避开早、中、晚交通高峰期。

④全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焚烧,建成区内禁止露天烧烤。

(2)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A.公众防护措施
①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②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③市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B.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②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自觉停驶国四及以下燃油机动车。

③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产生异味及油烟等产品的使用。

④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工业企业管控措施。

工业企业严格按照“工业源减排清单”,依法落实各项应急减排措施。

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全社会占比的20%以上。

SO2和NOx比例可互为调整,二者比例之和不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②移动源管控措施。

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除城市运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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