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诉求的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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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诉求的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民诉法意见》第156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看着变更申请书。

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诉求其实也就是我们说的请求,⼀般在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候,书写的中诉求算是很重要的内容。

但有的当事⼈在书写的时候,没有引起注意,⽇后想要进⾏变更。

虽然也允许进⾏诉讼请求的变更,但此时也有期限限制。

那究竟变更诉求的期限是怎么规定的呢?律图⼩编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变更诉求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第⼀,《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若⼲问题的意见》
第156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看着变更申请书。

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的,⼈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第⼆,《民诉规定》
第34条规定,当事⼈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第三,因同级别的,时间在后的效⼒优先。

《民诉证据规则》的效⼒优先,因此,变更诉讼请求,应在举证期满前提出。

但另⼀⽅⾯,《民诉证据规则》在实践中适⽤备受争议,法院也使⽤也较松动,因此,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也是可以的。

⼆、变更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
对增加、变更诉讼请求问题的规定,《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百⼆⼗六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问题的意见》第156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证据规定》第三⼗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第三⼗五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为的效⼒与⼈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四条规定的限制,⼈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变更诉讼请求的,⼈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公民在起诉之后,要是发现⾃⼰的诉求有问题的话,则此时允许进⾏变更,但变更也有时间要求,⽽不是随意什么时候都可以进⾏变更。

同时⼩编为⼤家整理了变更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请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律图的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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