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信用管理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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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信用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房产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房产市场秩序,提高房产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房产信用管理,是指对房产开发、销售、交易、中介服务等活动中涉及的企事业单位、个人及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评价、使用和监督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房产信用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依法保护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房产市场健康发展。

第四条各级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房产信用管理的组织实施,建立健全房产信用信息体系,对房产市场信用状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与处理
第五条房产信用信息采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产企事业单位的基本信息,如企业资质、法定代表人的个人信用等;
(二)房产开发项目的相关信息,如项目进度、质量安全、交付情况等;
(三)房产销售过程中的相关信息,如预售许可、销售业绩、违规销售等;
(四)房产交易过程中的相关信息,如合同履行、交易资金监管、产权转移等;
(五)房产中介服务的相关信息,如业务规范、服务质量和效率、违规行为等;
(六)其他与房产行业相关的信用信息。

第六条房产信用信息处理主要包括信用信息的审核、整理、评价、公示和使用等环节。

第七条房产信用信息采集和处理应当遵循保密、合法、准确、及时的原则,确保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信用评价与激励惩戒
第八条房产信用评价分为五个等级:诚信等级、守信等级、一般信用等级、失信
等级、严重失信等级。

第九条房产信用评价依据信用主体的信用记录、违法行为、履行社会责任等情况
进行。

第十条对信用评价结果优秀的房产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给予政策支持、资金扶持
等激励措施;对信用评价结果较差的房产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采取限制性措施,如限制参加政府投资项目、限制融资等;对信用评价结果严重的失信主体,依法予以惩戒,如吊销资质证书、禁止从事房产行业等。

第四章信用信息共享与公开
第十一条各级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产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用信息
在相关部门之间的互联互通。

第十二条房产信用信息应当在阳光下运行,接受社会监督。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外,信用信息应当公开。

第五章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各级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房产信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
制度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四条房产企事业单位、个人及其他组织应当自觉遵守房产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如实提供信用信息,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出售或者毁损房产
信用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级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制度,结合当
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国务院房产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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