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公共征信体系的运作特征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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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公共征信体系的运作特征及启示
作者:孟方琳林薇
来源:《时代金融》2013年第12期
【摘要】健全的征信体系有利于消费信贷的快速发展,从而对扩大内需、带动经济增长具有重要意义。

迄今发展较为成熟的欧洲公共征信体系和美国私营征信体系是两大主要的征信运行模式。

通过对欧洲公共征信体系的非盈利性、强制性、政府主导和央行监管等运作特征的分析,提出完善我国个人征信体系的建议:以互利原则为基础,寻求征信机构与主要客户实现信息共享的有效方式;允许采集正面信息,并对正面信息的采集和使用做出明确限定;在法律和程序方面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等。

【关键词】公共征信体系运作特征策略
一、公共征信体系的运作特征
在征信机构的模式选择上,欧盟成员国德国、法国、意大利、西班牙、奥地利、葡萄牙和比利时等国家采用以中央银行建立的中央信贷登记系统为主体的社会信用管理模式,该模式由中央银行建立中央信贷登记系统,主要由政府出资,建立全国数据库,组成全国性的调查网络。

如法国实施的是最严格的公共征信系统,唯一的征信机构是信用服务调查中心,该机构是1946年法兰西国家银行的组织下,建立的含企业信贷登记系统和个人信贷登记系统两个子系统的公共信用登记系统。

欧洲的中央银行管理公共征信系统,只有被授权的中央银行工作人员才被允许进入公共征信系统。

整个流程为:信息首先从参加机构流向公共征信系统;每家机构必须定期提供有关自己发放的每笔贷款的数据;公共征信系统汇总各家银行给同一借款人的贷款数据,得到该借款人的资产负债情况。

返回的信息流分为两种形式,一种为其报送贷款数据的借款人的总体负债情况;在提前申请的情况下也可获得新的信贷申请人的同类信息。

表1列出了欧洲公共征信系统的主要特点,包括强制参与、保密、隐私保护、报告贷款信息的最低贷款规模要求以及计算机密集型技术。

以下七个欧洲国家具有典型的公共征信系统,捷克、保加利亚、斯洛伐克等国家也设立了公共征信体系。

处于中央银行监管之下的所有金融机构参加公共征信系统是强制性的。

在奥地利、法国、葡萄牙和西班牙,财务公司也可加入公共征信体系;在葡萄牙扩展到信用卡公司;在德国扩展到保险公司。

与美国私营征信局的通过合同来管理的方式不同是,公共征信体系是通过法规严格的执行管理。

强制性和全体参加,是公共征信系统与私营征信体系的关键差别。

公共征信系统始终根据为参加机构保密以及保护单个借款人隐私的原则运行。

参加机构得到保证,他们提供的数据仅以加总的形式公布,只提供给其他信贷机构,而且只为批准信贷的目的而提供。

隐私保护法使单个借款人有权检查并更正在公共征信系统的档案。

公共征信系统还便于中央银行的监管,这是其非常重要的功能。

监管当局可以得到公共征信系统数据的全部细节。

这些基础统计数据可以向监管当局提供有关借款人或银行风险暴露最新概览,通过这些可以察觉出借款人是否会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

这不仅能得到银行对一特定借款人的总风险暴露的信息,也能够监测单个银行对特定放款机构的风险暴露。

在一些没有公共征信系统的国家,收集关于银行贷款的数据是仅用于监管当局的。

公共征信系统的这种监督作用也解释了为什么在一些国家报告的信息不仅限于信用数据。

二、公共征信体系对我国的启示
(一)以互利原则为基础,寻求征信机构与主要客户实现信息的有效共享
征信行业在发展初期主要的难题是信息的全面采集,我国目前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

从欧洲国家的经验得出:形成征信机构和银行、保险公司、租赁公司、电信公司等主要信息提供者合作的氛围至关重要,也可以互利原则为基础,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共同确定信息共享的方式与范围。

目前想获得所有信息提供者的支持有一定难度,但可率先和最重要的信息提供者合作,通过征信市场规模的较快扩张吸引更多的信息提供者的加入。

同时通过公共征信体系的建立反补信息使用者。

(二)应允许采集正面信息,但要对正面信息的采集和使用做出明确限定
法国的公共征信系统只收集和共享个人的负面信息,包括个人信贷中的分期付款中的拖欠、信用卡的逾期和透支等信息。

该系统也会收集合法的公告栏、法院和金融新闻等公布的个人信用负面信息作为参考。

这种只收集负面信息而忽视正面信息不够科学和客观,个人信用的真实状况很难在复杂的经济环境中反应。

因此,应允许采集正面信息,金融机构可以更好地防范风险,消费者利益也会得到有利的保护,降低消费者因过度负债所带来的各种负面影响,客观上也会推动征信市场的健康发展。

当然必须对正面信息的使用做出明确规定。

比如德国的经验,采取互利和共享的原则,即只有提供正面信息的机构才能从征信机构获取征信信息,并且只能获得与其向征信机构提供的信息类型相同的信息。

这样规定可确保正面信息在合适的范围内使用,有效保护消费者的隐私。

(三)在法律和程序方面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
国际经验显示,从法律上对信息采集和使用等做出明确规定,是保护消费者利益和规范征信机构运营的基础。

我国的征信行业尚处在起步阶段,及早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信息采集和使用的方式以及范围是关键。

同时也要构筑严格的失信机制来提高失信成本。

在正式法律出台之前,征信机构应注重对消费者的保护,如可先自行制订隐私保护政策,在采集一些敏感信息时事先征得消费者的同意。

从欧洲国家的经验看,加强对征信机构的日常监督也是保护消费者利益的重要方式。

我国在对征信机构的管理方面可以借鉴这种做法,但应明确这种监督主要是依据相关法律对征信机构业务程序的审查,而不是对征信机构的随意干涉。

三、结论
在政府组织下的由中央银行或金融监管当局设立的公共征信体系可以有效发挥国家各有关部门的合力。

我国的个人征信系统需要为金融监管服务,也要为信贷决策服务,所以建立中国人民银行主导的公共征信体系符合我国国情。

我们需要在借鉴国外先进的征信经验基础上,从个人征信机构组织模式、市场及监管、立法建设和隐私保护等方面确定我国个人征信体系。

参考文献
[1]唐明琴.征信机构建设的国际经验及其启示[J].重庆社会科学,2012(10).
[2]耿德科.征信体制建设及其对金融的影响[D].杭州:浙江大学,2012.
[3]姚存祥.简析世界各国征信体系[J].中国信用卡,2010(08).
[4]杨勇.个人征信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风险需引起关注[J].征信,2010(05).
作者简介:孟方琳,女,上海杉达学院商学院教师,讲师,研究方向:国际投资;林薇,女,北京吉利大学金融证券学院教师,讲师,研究方向:金融与投资。

(编辑:陈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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