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硕士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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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硕⼠开题报告
开题报告是指开题者对科研课题的⼀种⽂字说明材料。
这是⼀种新的应⽤写作⽂体,这种⽂字体裁是随着现代科学研究活动计划性的增强和科研选题程序化管理的需要⽽产⽣的。
开题者把⾃⼰所选的课题的概况(即"开题报告内容"),向有关专家、学者、科技⼈员进⾏陈述。
然后由他们对科研课题进⾏评议。
开题报告作为毕业论⽂答辩委员会对学⽣答辩资格审查的依据材料之⼀。
法学硕⼠开题报告1
选题的⽬的、意义及国内外研究动态
(⼀)研究⽬的与意义
1、研究⽬的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流动⼈⼝⼤量增多。
随着⼈⼝流动所带来的许多社会问题,尤其是流动⼈⼝⼦⼥受教育问题显得尤为突出。
本⽂在研究了众多学者关于流动⼈⼝⼦⼥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的⽂献的基础上,⾸先对流动⼈⼝及受教育权的相关概念作了界定,并分析了我国流动⼈⼝⼦⼥受教育现状,得出完善受教育权益保障迫在眉睫。
其次,分析了我国在流动⼈⼝⼦⼥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的建设成就及法律保障存在的漏洞或不⾜。
再次,根据问题结合原因并借鉴国外经验对我国流动⼈⼝⼦⼥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提出建议。
2、研究意义
我国的流动⼈⼝是 20 世纪 80 年代中叶出现的,是在改⾰开放的国家政策背景下产⽣的⼀种特有现象。
流动⼈⼝尤其是流动民⼯群体是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必然出现的特殊群体,也是我国现代化过程中必然要⾯对的⼀个问题。
本⽂主要从我国流动⼈⼝⼦⼥受教育权益保障现状分析出发,探究⽬前造成流动⼈⼝⼦⼥受教育权益缺损的原因,有利于明确我国当前⾯临的保障困境,探讨解决流动⼈⼝⼦⼥受教育权益问题的对策,促进受教育权益问题的解决。
有助于保障流动⼈⼝⼦⼥受教育权益,实现教育和社会的公平,并对维护我国社会的安定团结及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起到⼀定作⽤。
(⼆)国内外研究动态
1、国内研究动态
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农民⼯⼤军逐渐成为城市建设的主⼒,⼤批农民⼯涌⼊城市,农民⼯⼦⼥的受教育权问题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以下是我国学者的主要观点:
陈信勇,蓝邓骏在《流动⼈⼝⼦⼥平等受教育权的应然与实然》⼀⽂指出当前流动⼈⼝⼦⼥权益缺损主要有⼏点表现:1.⼊学条件遭受不公正对待。
许多地区的流动⼈⼝⼦⼥⼊学需要很多证明才能申请就读公办学校。
虽然国家已经取消借读费,但是还有很多公办学校巧⽴名⽬征收类似于借读费的歧视性费⽤。
2.难以平等享有教育资源。
我国基础教育财政性经费投⼊严重不⾜及教育资源地区分布不均造成流动⼈⼝⼦⼥与优质教育⽆缘。
3.民⼯⼦⼥学校成为歧视源头,并且遭遇义务教育根本价值强烈冲突。
4.由于流动⼈⼝的⼯作、居住的流动性使得⼦⼥学习过程不稳定从⽽导致教育质量下降。
李业春在《进城农民⼯⼦⼥受义务教育权法律保障机制研究》⼀⽂指出:1.辍学和超龄上学现象严重。
2.多数流动⼈⼝⼦⼥只能就读农民⼯⼦⼥简易学校,学习条件特别简陋。
3.流动⼈⼝⼦⼥易产⽣不健康⼼理状态,影响对社会的认知,很难产⽣对社会的认同。
⿅⽂卿在《农民⼯随迁⼦⼥受教育保障研究》⼀⽂认为受教育权有缺损体现在受教育待遇上的多个不平等。
1.教育经费不⾜,根据国务院规定流动⼈⼝⼦⼥教育经费的供给以流⼊地政府为主,流⼊地政府的财政直接影响到受教育权的实现。
2.教育及教学设施匮乏,多数农民⼯⼦弟学校办学条件简陋,师资⼒量缺乏并且存在安全隐患。
3.参加教育及教学活动的不平等,流动⼈⼝⼦⼥容易受到⽼师和同学的歧视⽽⽆法正常参加某些教学活动。
顾益民,张慧洁在《⾏政法语境下的流动⼈⼝受教育权保障》中通过⾏政法视野分析认为造成受教育权益缺损原因有:
1.县市等基层⾏政单位所承担的教育财政压⼒和⾏政责任与其政治经济和法律地位不成⽐例,负担沉重。
2.缺乏有限的⾏政监督⾏为和系统性的⾏政责任追究机制。
教育⾏政责任⼈往往是基层县市级的教育管理者,责任追究中裁量空间过宽。
邬雪红,姜国平在《论我国流动⼉童受义务教育权的司法保护》中详细分析了司法保护的诸多缺陷影响流动⼈⼝⼦⼥受教育权益问题的解决。
1.宪法不能进⼊普通司法程序作为法院判案的依据,不能通过宪法予以救济。
2.尚未建⽴宪法诉讼制度,有时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替代⽅式对受教育权予以保障。
我国民事法律中没有对受教育权予以明确规定,民法理论上也没有关于受教育权的概念。
3.受教育权也很难通过⾏政诉讼救济。
⾏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限于侵犯公民⼈⾝权和财产权的⾏政⾏为,侵犯公民受教育权的⾏政⾏为不属于⾏政诉讼受案范围,⽽且只有当⾏政主体的具体⾏政⾏为侵犯了特定相对⼈的受教育权时,⾏政相对⼈⽅可提起⾏政诉讼。
郑风,李娜在《论流动⼈⼝⼦⼥受教育权法律保障的完善》中分析了法律保障的不⾜,认为:
1. 我国对公民受教育权实现的程序性规定较少。
2. 法律体系存在内在⽭盾并且与现实制度的不配套使受教育权利得不到实现。
3. 在教育法体系中,有关保障受教育权的部分⽐较单薄,对侵犯受教育权所负责任主体、法律责任、法律救济途径的规定还⽐较模糊。
顾倩在《论农民⼯⼦⼥受教育权的保障》中认为需要扩展法律保障范围以及完善司法救济制度。
1.修改部分法规如《流动⼉童少年就学暂⾏办法》并制定⼀部切实保护农民⼯⼦⼥受教育权的《农民⼯⼦⼥受教育法》。
2.增加⾏政诉讼救济途径并确⽴民事诉讼赔偿制度,当农民⼯⼦⼥平等受教育权受到除⾏政机关和公⽴学校以外的平等民事主体侵犯时,应当追究侵权者的民事责任,认为应该建⽴宪法诉讼保障制度。
李业春在《进城农民⼯⼦⼥受教育权法律保障机制研究》⼀⽂认为应该改⾰现⾏户籍管理制度。
制定《义务教育经费法》,保证教育经费的合理、⾜额的投⼊与使⽤。
制定⼀部切实保护农民⼯⼦⼥受义务教育权的《农民⼯⼦⼥教育法》并完善《义务教育法》。
⿅⽂卿在《农民⼯随迁⼦⼥受教育保障研究》⼀⽂提出可以可以采⽤公益诉讼的救济⽅式,公民、社会团体及国家机关都可以作为原告,以“⾏政不作为”为诉因,以侵犯受教育权的主体为被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流动⼈⼝⼦⼥作为⼀个社会阶层,属于弱势群体,当个⼈诉求利益遇到困难时,国家应当提供⼀种公益诉讼以实现他们的诉求,维护他们的权利。
陈思琦在《农民⼯⼦⼥受教育权探析》中提出应该加强教育法规的可操作性并且制定《教育经费法》规范教育财政投⼊。
增加中央财政对教育经费的总体投⼊及对义务教育的投⼊,完善各种教育经费监督机制,明确违反教育经费法的法律责任。
逐步扩⼤对⾏政诉讼法中作为保护范围的“合法权益”的解释",放宽⾏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法学硕⼠开题报告2
摘要:法治国家建设初期的⼈才匮乏,使得法学教育采取了多层次的通⽤型法律⼈才培养模式,它适应了当时国家政治经济发展和法律教育任务的需要。
但是,⽬标定位过于宽泛,缺乏应有的针对性和专业性的法学教育状态并没有随着社会的发展⽽得到改变,严重影响了法学教育和相关职业的良性发展,法学教育改⾰势在必⾏。
明确法学教育⽬标和实现教学⽅法与社会需求的衔接是法学教育改⾰的重⼼。
基于现实状态采取阶段性⽬标实现⽅式和分层教育模式的法学教育改⾰不失为⼀种有意义的探索。
关键词:法学教育;教学模式;教学⽅法转变:教学课程改⾰
⼀、我国法学教育的背景与现状
(⼀)法学教育的历史沿⾰
随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理念的提出,法学和法学教育迎来了发展的⼤好时机,法学教育作为⼀项基础性的⼯程,在依法治国、市场经济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推动下得到了蓬勃的发展。
改⾰开放以来,中国法学教育⼤体可以划分为恢复重建、探索前进和在新的机遇和挑战下进⼀步深化改⾰三个阶段。
法学教育质量与数量都取得了长⾜的发展,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输送了⼤量⼈才。
为我国法治建设做出了重⼤贡献。
但由于存在⽬标定位过于宽泛,缺乏应有的针对性和专业性。
结果是法学教育的数量上去了,质量却没能跟上。
30年来,我国法学院系数量增了100多倍,截⽌20xx年年初,全国共设⽴法学院系634所:在校本科⽣30万⼈左右,专科⽣22万多⼈,30年增长了200多倍;在校法学硕⼠达6万多⼈,30年增长了260倍。
上述院校尚不包括开设⽹络教育、⾃学考试、成⼈教育、专转本以及研究⽣进修班的教学机构。
过多、过滥、过热、过快的法学教育实际上已经严重影响到法学教育的质量以及相关的⽴法、执法、司法的质量,并助长了现象的滋⽣。
提⾼法学教育的质量,使其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求是法学教育应当反思的重要问题。
(⼆)法学教育⾯临的困境
表⾯上的繁荣景象并没有掩盖住衍⽣的问题。
与法学教育规模扩张相对的是教学质量下降、毕业⽣就业率逐年降低和难以适应市场需要等问题却愈演愈烈。
由于我国的法学教育没有明确的定位与⽬标指引,加上办学成本较低,盲⽬设置法学专业的现象凸显,造成了法学教育的铺张和资源浪费。
近⼗年内各类财经、理⼯、民族、师范、农林等院校也纷纷设⽴法律专业,此外,还有法律函授、夜⼤学、全脱产的成⼈学历教育,以及政法⼲部管理学院、政法⼲校、⼴播电⼤、业⼤、职⼤、⾃学考试等。
我国法学教育⼀时间呈现出了遍地开花的局⾯。
如此庞⼤的教育规模很⼤程度上分散了有限的教育资源,导致教育质量⽆法得以保障。
在法学教育质量下降的同时,就业难问题也摆在了法学教育的⾯前。
社会科学⽂献出版社出版的20xx年就业蓝⽪书《中国⼤学毕业⽣就业报告(20xx)》显⽰:20xx届⼤学毕业⽣毕业半年后的就业率约为86%,⽐20xx届⼤学⽣毕业半年后就业率下降了2个百分点。
但⼯学、管理学就业率分别为90%和89%,成为20xx年就业率最⾼的两个专业。
最低的两个专
业是哲学和法学,就业率为76%和79%。
另据麦可思公司撰写的,针对20xx届⼤学毕业⽣的调查报告——《20xx年中国⼤学⽣就业报告》指出,法学⼤类本科毕业⽣⼯作的专业对⼝率仅为47%,⾼职⾼专法律⼤类对⼝率下降到29%。
法学专业失业⼈数在全国本科专业⼩类中排名第⼀。
⾯对⽇益严峻的就业问题,法学教育改⾰的呼声⽇渐强烈。
法学专业学⽣就业压⼒⼤给法学教育带来了困境,但是另外⼀种现象的出现则造成了法学教育的困惑,这就是社会法律职业岗位的空置。
随着法治国建设的不断发展与深⼊,社会对于法律专业⼈才的需求会逐渐增加。
即使在当前,我国53万的法律从业者(14万律师、21万法官、18万检察官)相对于⼀个拥有13亿⼈⼝的⼤国也显得捉襟见肘,远远不能满⾜社会对法律服务的需求。
⼀⽅⾯是群众法律意识增强,案件⼤量增加,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公证员⼤量缺编,⽽另⼀⽅⾯则是⼤量法学毕业⽣找不到⼯作,就业形势严峻。
⼆、法学教育的未来展望
(⼀)法学教育的⼆重性
法学教育认识上的分歧和悖论实际上反映出法学教育中内在的、与⽣俱来的⼆重性,即法学教育的职业技能培训性和学术研究性。
从法学在⼤学教育中的地位上看,它表现为职业教育和⼈⽂学科的理论教育的⼆重性:从其培养⽬的性上看,它表现为实践型⼈才的训练和学者型⼈才的培养的⼆重性;从其教学内容上看,它表现为法律职业的特定技巧、道德和思维与法学的知识体系和⼈⽂理论培养的⼆重性。
这种与⽣俱来的⼆重性⼀直伴随和困扰着法学教育的发展。
除此之外,还有⼤众教育与精英教育之争。
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经济的推动。
⾼等教育逐步⾛向了市场化道路,⾼等教育的市场化使⾼等教育的⼤众化得以实现;市场经济也是⾼等教育⼤众化的应有之意;脱离了市场经济,⾼等教育⼤众化就很难完全实现。
整个西⽅国家⾼等教育规模扩张的实践证明,保障⾼等教育⼤众化的制度建设基本都是基于市场经济制度,是市场经济制度的产物。
然⽽⼀般⽽⾔,⾼等教育⼤众化也意味着⾼等教育质量的整体下滑。
从国际⾼等教育⼤众化的经验来看,与⾼等教育⼤众化相⽣相伴的教育现象往往是⽂凭的贬值和⼤学的平庸化。
当前,我国的法学教育在市场化趋势的推动下亦逐步的⼤众化。
因此,受⼤众化所带来的数量的增加以及市场化引起的更多的关注物质性和功利性观念等负⾯因素的影响,法学教育不可避免的会出现质量下降的问题。
基此,有些学者开始提出如何在法学教育市场化的趋势下实现法学精英教育。
法律职业是社会精英担任的职业,法律职业中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他们为社会提供的不是⼀般的服务,⽽是维护正义的社会制度的运⾏,是将法律所包含的公平和正义体现在每⼀个具体事件之中。
随着我国政治、经济的⾼速发展,其越来越不合时宜,导致了法学教育的层次混乱和培养⽬标的模糊。
市场的需要决定教育的⽅向,⽽⼤学法学教育并⾮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必要条件,更⾮惟⼀途径,其结果导致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之间缺乏制度联系,这⼀状况⼜必然造成法学教育与法律实践的长期分离和办学指导思想上的混乱。
事实上,职业教育本⾝并不排斥素质教育,法律能⼒和法律技术都是在法律原理⽀撑下才得以作为法学家的素养的。
⽬前,从法学理论上讲,法律⼈才分为法律理论⼈才和法律实践⼈才,这种区分不科学,它⼈为地割裂了实践和理论的关联。
实质上就是不承认“法学家”式司法⼯作⼈员或者认同不经过正规教育即可从事法律⼯作。
(⼆)法学教育⽬标的明确定位
教育⽬标的定位不是⼀成不变的,应该随着社会需求的变化⽽变化。
我个⼈认为,法学教育⽬标应与中国社会发展的需要相适应,与建设中国特⾊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民主法治要求相适应。
因此,法学教育的⽬标,应关注法学教育所处的社会历史状况及其发展变化,探索法学学科的内在规律,考察我国法学教育的过去、现状,从⽽推演出我国法学教育的科学培养⽬标与模式。
据此,法学教育应当实现职业教育和素质教育、⼤众教育和精英教育的结合,在整合教育资源的条件下形成分层教育模式。
即⼤众教育满⾜社会⼀般的法律需求,精英教育则需满⾜法律职业和法学发展的需要。
三、法学教育⽬标实现的进路
(⼀)法学教育⽅式的完善
1。
课堂教育⽅式的转变。
⼀是理论知识传授与课堂讨论相结合。
⼤多数法学院在第⼀学期或第⼀学年开始的专业课程多半是理论性较强的课程,由于对法学知识的了解程度较低,⾯对初次接触法学的学⽣,法理论知识和制度的讲解是不可取代的,但适当的引⼊讨论教学的⽅式,可以使教学过程由单向传授转变为互动学习,更有利于学⽣对法学内容的掌握和理解。
可以将课程的每⼀章之重点拟定成⼀个题⽬,要求学⽣在课前利⽤图书馆和⽹络准备相应的材料,写出书⾯报告,在课程讲解之前由学⽣根据报告发表⾃⼰的观点和认识,接受其他同学的质疑或批评。
教师可以根据学⽣报告中表现出的问题进⾏分析和讲解,使教学内容更具有针对性,避免了⼤满贯教学的弊端,同时也提⾼了教学效率。
通过课堂讨论与理论知识传授的结合实现师⽣之间、⽣⽣之间的充分沟通,在互动过程中完成知识呈现、观点碰撞、分析归纳。
完整有效的教学应由教师的教授活动和学⽣的学习活动有机结合⽽成。
现代⼼理学认为。
当⼈们在负有⼀定责任的⾓⾊中学习时,他学习的动⼒会得到加强,也会表现得更加主动。
改变以教师为主体单向传播知识的教学⽅式,将学⽣参与纳⼊教学活动,变学⽣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并⼒争创造⼀个能激发学⽣主动参与学习的积极讨论⽓氛,对法学的教学是较为适宜的。
⼆是课堂教学中的案例引⼊。
在法学的课堂教学中尽可能地采取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不仅使抽象的理论与具体案例结合起来,使理论知识具有了⽣动性和形象性,有利于学⽣理解和把握,⽽且可以促使学⽣从法学的⾓度进⾏分析、推理,从⽽培养学⽣的法学思维。
在引⼊案例教学的过程中。
可以组织学⽣对相关法学问题进⾏讨论和辩论,以提⾼学⽣的分析能⼒和辩论才能。
案例教学法是应⽤法学教学中经常使⽤的⼀种教学⼿段。
2。
课堂外教育⽅法的转变。
⼀是法庭审判观摩与模拟法庭中的法学引导。
法庭审判观摩与模拟法庭在现在的法学实践教育中已经被⼴泛的应⽤,然⽽并没有实现我们的期望效果。
究其原因,就是⼤多数法学院以及指导教师仅重视外在形式的指导,并没有真正训练学⽣运⽤所学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也削弱了学⽣的学习兴趣,影响到了模拟教学法的教学效
果。
选择性的观摩⼀些法庭审判,可以使学⽣运⽤法学理论审视司法实践。
了解司法实践中对于法原理的理解和运⽤,并与⾃⼰的理解和认识相对照,有利于提⾼法律意识和法律运⽤技能。
选择适当的案件进⾏观摩对于法学的学习是⾮常重要的。
观摩审判既可以到我国的法院去进⾏观摩,也可以对其他国家的法庭审判影视进⾏观摩。
在观摩审判之后,还可以邀请主审法官就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律问题与同学们进⾏⼀种探计性的交流,以使学⽣更加深⼊地了解法律发挥调控作⽤的⽅式与渠道。
在组织模拟法庭进⾏模拟教学的过程中,选择⼀些适中的实际案例或虚构案例作为架构,不要⼈为的设定已知条件,要求参与的学⽣通过⾃⼰的努⼒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案情,参与诉讼,使模拟教学能够真正的锻炼学⽣的运⽤知识的能⼒。
⼆是诊所教学法的运⽤。
法律诊所(clinie legal education)⼜称诊所法律教育,是20世纪60年代美国的法学院兴起的⼀种新的法学教育⽅法。
各个⾼校应根据⾃⾝的特点和专业⽅向建⽴“法律诊所”式的教学模式,就是把培养学⽣的社会实践能⼒引⼊到了学校的法学教育中。
即在法学教育中,根据学⽣学习阶段的需要,设定具体的案例,要求学⽣查阅与案例相关的法律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弄清法理知识和法律规范的具体内容,并让学⽣分析并写出书⾯的分析意见,组织学⽣举办案例研讨会。
“法律诊所”的授课形式,注重的是把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结合起来,让学⽣在案例分析、模拟法庭等过程中逐步得到分析问题能⼒的培养,体现出法学教育的灵活性:“法律诊所”式的教学模式,可以把实践教学环节带到现实⽣活中。
根据“法律诊所”的授课特点。
学⽣在⽼师的指导下,办理现实⽣活中的真实案件,掌握真实的案件材料,参与案件处理的全过程。
(⼆)法学专业课程设置的优化
在我国的法律职业教育中应借鉴源⾃于美国的顶点课程。
顶点课程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本科教育课程改⾰中出现的⼀种新型课程。
顾名思义。
这⼀课程就是为位于本科课程系列顶(终)点、为增强学⽣知识能⼒“整体结构⼒”的⼀门课程。
该课程后来为许多国家的⾼等教育引进,在⾼等教育课程改⾰中产⽣了重⼤影响。
所谓顶点课程。
学者杜尔给出的定义是:“顶点课程是位于系列课程终端的、以把相对⽚段知识整合成⼀个整体为⽬标的皇冠式’曲课程或学习经历它为本科⽣提供这样⼀种过程:回顾和理解过去的本科课程学习经历,并在这种经历上向前展望⽣活”。
实际上,按照这⼀定义,我们可以从两个⽅⾯来理解顶点课程:⼀是整合学术,⼆是为“真实”世界做准备。
两者的区别就是前者是要求学⽣反思性、整合性地向后看(过去学习经历),⽽后者则⿎励学⽣向前关注⼤学毕业后的将来。
它们的共同之处就是都⿎励学⽣总结、整合⼤学的学习经历。
在不同类型的顶点课程。
其课程⽬标和教学结果也不⼀样。
根据杜尔对顶点课程的定义,我们可以就两类不同顶点课程分析其实际的不同⽬标:就顶点课程“整合学术”的⽅⾯来说,其⽬标就是要在本科⽣结束学习之时对其提供所学专业领域的⼴泛的批判反思性观点。
其最有代表性的具体⽬标为:形成对所学专业领域的哲学观和历史观:探究所学专业的社会意义;获得对所学专业领域整体综合的、俯瞰式的概观;为学⽣提供宏⼤画卷;努⼒形成跨学科的观点;展⽰对所学专业内容掌握的程度;确认学科之间的普遍联系和单⼀学科知识的有限性;⿎励学⽣超越不合理的学科界限。
⽽就为“真实”世界做准备的顶点课程来说,虽然它没有整合学术的顶点课程那样“阳春⽩雪”,但它也具有同样的重要性,它为学⽣进⼊职业⽣涯和融⼊现实世界做最后的准备。
(三)科学测评体系的构建
在教学活动中,如何检验是否达到规定的教学⽬的。
检验教师教学的质量和学⽣所学的知识,考试不失为⼀个必要的⼿段。
但如何组织考试,关键在命题,宪法学考试命题是⼀个技术含量很⾼的⼯作。
命题既要体现教学要求,⼜要体现所教的知识,还要体现学⽣掌握的程度。
在以往所采⽤的试题中,虽然题⽬的覆盖⾯很宽,包含的内容⼗分丰富,但总感到死记硬背的成份多⼀些,与课堂教学的结合并不⼗分紧密,每次考试结束,师⽣都觉得题⽬中总有许多让⼈不太满意的地⽅。
与教学⽅式相适应,在命题中应该突出灵活多变的特点,并测试学⽣解决问题的能⼒。
法律职业要求法律职业者要精通法律知识、熟悉法律操作技能,要有法律智慧、有共同的思维⽅式和对⼈类命运的终极关怀的法律品格。
仅凭标准题型和标准答案组合⽽成的考试是不可能考察出学⽣学习的实际效果。
注重对问题的探索过程,⽽⾮讨论结果,⿎励学⽣“⼤胆假设,⼩⼼求证”。
学⽣可以对背景资料提出⾃⼰的认识,可以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提出⾃⼰对法学原理的认识,学⽣将不再局限于课本上所教授的知识和理论,⽽具备了⼤胆质疑的科学精神,这⼀点正是现代知识社会对⼈才提出的⾸要要求。
法学硕⼠开题报告3
⼀、论⽂题⽬
⾮正式⾦融法律规制研究
⼆、选题意义的研究
作为⼀种提供资⾦融通服务的⾦融形式,对其加以法律规制,既是现实问题,也是理论问题。
30余年改⾰开放,⾮正式⾦融⽀持了中国民营经济的⼤⼒发展,缓解了农村地区资⾦的极度匮乏现象,有⼒地推动了我国的经济增长。
然则,长期以来,⾮正式⾦融在中国是个颇有争议的议题。
⼀⽅⾯,作为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结果,其内⽣性推动了中国民营经济的发展,间接地推动了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另⼀⽅⾯,长期体制外循环对社会经济造成⼀定负⾯影响,影响了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制定与实施,甚⾄对正常的⾦融秩序造成影响。
为此,我国政府对于⾮正式⾦融的“管制”是较严苛的,但效果并不明显。
⾦融危机之后,全球经济低迷,欧债危机持续不断,中国实体经济遭遇挫折、国内通胀压⼒不减、股市楼市财富效应暗淡的情况下,⼤量民间资⾦流向民间借贷⾏业有其必然性,借助民间借贷渠道,众多求贷⽆门的中⼩企业获得了宝贵的资⾦“输⾎”。
但在实体经济盈利低下的情况下,巨额⾼息的民间借贷,⽆疑是“⼀剂饮鸩⽌渴的毒药”,浙江“跑路”潮恐是最好的实证。
民间借贷如果演化为纯粹的资⾦炒作,没有实体经济做⽀撑,那只能是击⿎传花的游戏,风险终会爆发。
⾯对如此现状,正视⾮正式⾦融成为必然,对其进⾏必要的法律规制是当务之急,近年来中央乃⾄地⽅相继对民间借贷这种⾮正式⾦融形式及其组织进⾏规范正是现实所迫,但就法律规范本⾝⽽⾔,⽬前对于⾮正式⾦融的规范位阶过低,多集中于部门规章与司法解释,这并不能解决中国⾯临的民间融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