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工监测: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0-01-13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一、协议目的。
为了保障募集资金的安全和合规使用,确保各方利益得到有效保障,特制定本监管协议。
二、监管主体。
1. 募集方,指需募集资金的主体,如企业、项目方等。
2. 投资方,指向募集方提供资金支持的投资者或机构。
3. 监管方,指由双方共同认可的、具备监管资质和信誉的第三方机构或个人。
三、监管内容。
1. 募集资金账户的设立。
募集方应当在监管方指定的银行开立专用账户,用于接收投资方的资金,监管方对该账户进行监管。
2. 资金监管。
监管方对募集资金账户的资金流入、流出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并定期向双方提供资金监管报告。
3. 资金使用监管。
募集方应当根据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合理使用资金,监管方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管,并向投资方提供监管报告。
4. 监管结果公示。
监管方应当及时向投资方公示监管结果,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流向、使用情况等。
四、监管责任。
1. 募集方责任。
(1)提供真实、准确的资金使用计划,严格按照计划使用资金;(2)配合监管方的监管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3)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公开透明,接受监管方的监督和检查。
2. 投资方责任。
(1)按照约定时间和金额向募集方提供资金支持;(2)对监管方提供的监管报告进行认真审阅,及时提出质疑和意见;(3)在必要时协助监管方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3. 监管方责任。
(1)严格依照协议对募集资金账户进行监管,确保资金安全;(2)及时向双方提供监管报告,公正、透明地履行监管职责;(3)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双方报告风险情况。
五、监管费用。
监管费用由募集方和投资方共同承担,具体费用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监管方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由募集方承担。
六、协议变更。
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必须经过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并经监管方确认后生效。
七、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034易董信息披露参考模板——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XXXX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定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XXXX的批复》(证监许可[20XX]XX号)核准,XXXX年XX月XX日,公司以【募集资金的方式】发行XX,发行价格为XX元【单位】,募集资金总额XXX,XXX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XXX,XXX元。
募集资金已于XXXX年XX月XX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
经XXXX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XXXX会师报字[XXXX]第XXXX号《XXXX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的方式】的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如适用)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经公司第XX届董事会第XX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XXXX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乙方”)、保荐XXXX 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说明:甲方是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法人主体,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上市公司直接实施,则上市公司为甲方,如果由上市公司子公司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则上市公司及该子公司或者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为甲方)。
《三方监管协议》的项目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截止_____年__月__日,专户余额为_____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_________________项目、________________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英威腾: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0-02-11
证券代码:002334 证券简称:英威腾 公告编号:2010-03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1359号”文核准,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6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768,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27,105,329元,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740,894,671元。
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深鹏所验字[2010]007号)。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连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科技园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学府支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以下统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分别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一、公司已分别在上述三家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以下简称“专户”),截止2010年1月31日,中国银行专户余额为人民币593,000,000元;交通银行专户余额为人民币35,633,350元、招商银行专户余额为人民币124,000,000元。
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除非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批准程序外,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赛象科技: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0-02-10
证券代码:002337 证券简称:赛象科技 公告编号:2010-003天津赛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1401号文核准,天津赛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3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3,000万元,扣除承销费用、保荐费用及公司累计发生的其他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9,689万元。
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0年1月8日出具了立信大华验字[2010]4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法律法规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规范性文的有关规定,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及《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在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围堤道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人民币账户,作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专用账户;同意公司与保荐人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证券”)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围堤道支行(以下简称“渤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一、本次发行股票,共募集资金总额为93,0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3,311万元,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89,689万元。
公司已在渤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000005169010392,截止2010年1月21日,专户余额为31,689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子午线轮胎装备技术(工程)中心及产业化项目”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以定期存款方式(开立单位存款证实书)存放募集资金58,000万元,期限为3个月至24个月,具体单笔定期金额、期限以公司申请为准。
中瑞思创: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0-06-01
证券代码:300078 证券简称:中瑞思创 公告编号:2010-004杭州中瑞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年4月12日证监许可[2010]433号文《关于核准杭州中瑞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的核准,由杭州中瑞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采用网下向配售对象询价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7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58.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986,000,000.00元。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天健验(2010)99号验资报告进行审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986,0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51,917,000.0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934,083,000.00元。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分别在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钱塘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安路支行(上述银行统称“开户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帐户,并由公司董事长路楠先生与开户银行及国信证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一、公司已在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1010942266601,截至2010年5月24日,专户余额为7246万元。
理工监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10年3月) 2010-03-11
宁波理工监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管理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管理制度第十七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等由董事会聘任的公司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也应遵守本管理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管理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规范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范文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范文前言近年来,募集资金的规模不断扩大,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监管成为了各国政府和金融机构的重要任务。
在我国,募集资金的监管已经跃上历史的新台阶,各种规章制度不断出台,为募集资金提供了更加安全和透明的环境。
然而,为了进一步加强募集资金的监管,需要建立一种三方监管机制,使投资人、募集人和监管机构都能够愉快地合作,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风险。
本文将以范文的形式,介绍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内容和要求,为投资者和募集人提供参考。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范文协议书编号:M2021001本协议书系募集人、投资人和监管机构之间的三方监管协议,旨在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保障募集资金的安全性、透明度和合规性,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一、监管机构的作用1.1 监管机构必须持有监管资质,负责对募集人和投资人所签署协议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并对募集资金的募集、使用和收益情况进行监管和管理。
1.2 监管机构应当对募集人的基本情况进行审查,包括募集人的资质、信誉以及合规情况。
同时,监管机构还应当对投资人的身份、实际出资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审查。
1.3 监管机构应当对募集人进行全程监管,包括但不限于资金募集、投资方案制定、现金管理、投资运营、风险管理等环节,并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严格把关。
1.4 监管机构应当定期向投资人发布募集资金的收益情况以及运营情况,并及时发布相关风险提示。
二、募集人的义务2.1 募集人应当依法办理相关申请手续,获得募集资金合法使用权。
2.2 募集人应当如实向监管机构、投资人披露募集资金的募集情况、募集计划和投资运营情况,并按照约定进行资金使用。
2.3 募集人应当对投资者的身份和出资情况进行核实,确保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投资计划的要求。
2.4 募集人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进行有效的风险管理和控制,并应当及时向监管机构、投资人披露风险提示及应对措施。
三、投资人的权利和义务3.1 投资人应当诚实守信,如实填写投资信息,确保投资资金的来源及合法性,并对募集方案的风险承担有合理的预期。
东光微电: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0-12-09
证券代码:002504 证券简称:东光微电编号:2010-002江苏东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486号文核准,江苏东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A股)27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16.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32,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31,442,000.0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00,558,000.00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11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0)第12044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募集资金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连同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海证券”)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环科园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宜城氿滨支行、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科园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一、公司分别在上述三家募集资金存放机构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截止2010 年12月8日,专户余额总计400,558,000.00元,具体明细如下: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环科园支行公司在中国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03601948097001,截止2010年12月8日,专户余额为200,558,000.00元。
该专户用于公司“半导体封装生产线项目”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宜城氿滨支行公司在建设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32001616240052501876,截止2010年12月8日,专户余额为100,000,000.00元。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范文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范文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本协议由甲方、乙方和丙方(以下合称为“各方”),经平等协商达成并于(日期)签署,旨在对募集资金进行监管并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性和合法性。
一、定义及解释1. 甲方:(甲方公司名称),注册地(地址)。
2. 乙方:(乙方公司名称),注册地(地址)。
3. 丙方:(丙方公司名称),注册地(地址)。
4. 募集资金:指甲方为实施某项项目或经营活动而通过网络平台、募集机构、个人投资者等向社会公众集资所获得的款项。
5. 监管账户:指募集资金存入的专用账户,在所有各方明确的监督下进行使用。
6. 项目方:指由甲方确定的接受募集资金的具体项目或经营实体。
7. 资金用途:指募集资金在项目方中的具体使用方式及范围。
二、监管账户的设立和使用1. 丙方负责监管账户的设立和管理,确保募集资金安全可控。
2. 甲方通过合法途径将募集资金存入监管账户,并将具体数额及账户信息提供给丙方。
3. 丙方应确保监管账户的资金安全,并根据甲方和乙方的指令进行资金划转。
三、资金用途的管理1. 甲方应根据项目方的资金需求,提供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包括资金用途、预算金额等,并抄送乙方和丙方。
2. 乙方和丙方有权对甲方提供的资金使用计划进行审核,并提出修改或补充意见。
3. 甲方应按照经审核的资金使用计划进行资金支出,并在支出完成后及时向乙方和丙方报备。
4. 乙方和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与资金使用相关的合法性证明文件,并进行核查。
四、监管责任与义务1. 乙方及丙方应全程参与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工作,并及时知悉相关情况。
2. 乙方及丙方应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计,并向甲方提供审计报告。
3. 乙方及丙方应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确保资金用途符合合法规定。
4. 如发现募集资金使用违规行为,乙方和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采取纠正措施,并追究甲方的法律责任。
五、保密条款1. 各方应将与本协议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并严禁转让、泄露相关资料给第三方。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范文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范文答案:以下是一个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范文: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本协议由以下三方签署,即:甲方:[募集资金机构名称]地址:[募集资金机构地址]联系人:[联系人姓名]电话:[联系人电话]乙方:[投资者姓名/公司名称]地址:[投资者地址]电话:[投资者电话]丙方:[监管机构名称]地址:[监管机构地址]电话:[监管机构电话]鉴于:1. 甲方是一家合法注册的募集资金机构,具备从事募集资金业务的资质和能力;2. 乙方希望通过甲方进行资金的募集和投资,双方达成一致,并进一步需要一个监管机构来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合法合规性;3. 丙方是一家合法注册的监管机构,具备监管资金的经验和专业能力;基于上述情况和各方的共同意愿,三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协议目的)本协议的目的是确保募集资金的监管,并规定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保护乙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募集资金的监管安排)1. 乙方将其投资资金存入甲方指定的资金账户中,并委托丙方作为监管机构对资金进行监管;2. 甲方委托丙方承担募集资金的监管职责,并确保资金不被挪用或滥用;3. 丙方将确保资金账户的安全性和合规性,并根据法律法规和协议的规定,对资金的使用进行限制和监督;4. 乙方委托丙方定期向其提供资金账户的监管报告,包括资金的收支情况、余额等,并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第三条(风险提示和责任)1. 乙方应充分了解并自愿承担投资的风险,甲方和丙方对投资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2. 甲方和丙方应采取合理的措施确保资金账户的安全性和投资的合规性,但不对市场变动和投资风险承担责任;3. 如因第三方的非法侵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导致资金损失,甲方和丙方应负有一定的补偿责任,但金额不超过乙方实际投资金额。
第四条(协议的生效和终止)1. 本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有效期限];2. 在有效期内,本协议应受到各方的遵守和执行;3. 任一方未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4. 双方都有权利根据需要提前解除协议,解除协议应提前提供[提前解除期限]的书面通知;5. 协议终止后,资金账户中的余额经丙方核实后将返还给乙方。
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在证券市场中,为了保障募集资金的安全、规范使用,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券交易所通常会要求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与相关金融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这份协议是多方共同参与、共同监管的重要法律文件,对于确保募集资金的合规运用具有关键意义。
一、协议的主体三方监管协议的主体通常包括募集资金的存储方(以下简称“甲方”,一般为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监管银行(以下简称“乙方”)以及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甲方作为募集资金的所有者和使用者,负有按照规定用途合理使用资金的责任。
乙方作为资金的存储机构,需要保障资金的安全存储,并按照协议要求执行资金的收付操作。
丙方作为保荐机构,承担着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的职责。
二、协议的目的和依据该协议的目的在于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确保资金专项用于募集说明书或招股说明书中所承诺的项目,防止资金被挪用、滥用或违规使用。
其依据通常包括《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三、募集资金专户的开设甲方应当在乙方开设专用的募集资金存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存储甲方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在专户开设过程中,甲方需要提供必要的开户资料,乙方应按照相关规定为甲方办理开户手续,并确保专户的唯一性和独立性。
四、募集资金的存储甲方应将募集资金足额存入专户,乙方应在收到资金后及时为甲方出具存款凭证。
甲方在存储募集资金时,应确保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得通过非法途径获取资金。
五、募集资金的使用甲方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严格按照募集说明书或招股说明书中所承诺的用途进行使用。
每次使用募集资金前,甲方应向乙方提交用款申请,注明用款金额、用途、收款单位等信息,并同时抄送给丙方。
乙方在收到甲方的用款申请后,应当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核,确保用款符合协议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600879 _ 航天电子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879 证券简称:航天电子公告编号:2013-026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596号核准文件,以公司总股本811,040,784股为基数,按每10股配售3股的比例,并以6.01元的价格向全体股东配售股份,获得募集资金总额为1,373,262,480.53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1,348,480,344.82元,北京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出具了中证天通[2013]审字1-1185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规定,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武汉硚口支行(下称“硚口支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近日,公司与硚口支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国泰君安”)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一、公司已在硚口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2001226408053011175,该专户仅用于公司2013年配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做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硚口支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公司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三、国泰君安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理工监测: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0-06-23
证券代码:002322 证券简称:理工监测公告编号:2010-025宁波理工监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宁波理工监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知于2010 年6月12日日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各位董事,会议于2010年6月22日上午在宁波市北仑区明州路789号老板娘新光大酒店三楼玉兰厅召开。
出席会议董事应到9人,实到9人;公司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余艇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经与会董事审议并表决,通过以下决议:一、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收购杭州雷鸟计算机软件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使用超募资金不超过6,000万元收购杭州雷鸟计算机软件有限公司100%股权,并授权副董事长、总经理周方洁先生签署此次股权收购的相关文件。
具体内容详见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收购杭州雷鸟计算机软件有限公司股权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事项的意见和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同时刊登于巨潮资讯网()。
二、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使用超募资金6,000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具体内容详见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事项的意见和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同时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三、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甲方: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_______银行______分行/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__________________(主办券商)(以下简称“丙方”)注释:协议甲方是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法人主体,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挂牌公司直接实施,则挂牌公司为协议甲方,如果由子公司或者挂牌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则挂牌公司、子公司或者挂牌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为协议共同甲方。
本协议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相关业务规则中相关条款为依据制定。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__________________,专户金额为__________。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_________________(募集资金用途),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主办券商,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项目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相关业务规则要求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核查与查询。
丙方对甲方现场核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项目负责人______、_______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丙方指定的项目负责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标题】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正文】甲方:[公司/机构名称]乙方:[公司/机构名称]丙方:[公司/机构名称]鉴于乙方通过募集资金进行项项目的开发与实施,为确保资金使用的公正、透明和有效性,三方同意制定本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第一条监管资金的金额和用途1.1乙方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金额],用于[项目名称]项目的开发和实施。
1.2资金的具体用途和支付方式需在募集资金合同中明确规定,三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第二条资金监管机制2.1甲方在出资时将募集资金转入丙方指定的监管账户,由丙方进行资金监管。
2.2丙方应按照监管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和方式,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资金进行妥善保管和管理。
第三条资金监督与检查3.1甲方有权对乙方使用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3.2乙方应提供与资金使用相关的文件、凭证等,以便甲方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查。
3.3甲方对于乙方提供的文件、凭证等应予以保密,并不得向外泄露。
第四条违约责任4.1若乙方使用募集资金违反约定,如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挪用资金、违法违规使用资金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全部或部分资金,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2丙方作为资金监管方,如未能履行监管职责导致乙方的资金使用出现问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条协议的期限与解除5.1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时间]。
5.2本协议有效期届满前,如募集资金项目已完成,各方可协商解除本协议。
第六条争议解决6.1出现本协议未能解决的争议,三方应协商解决。
6.2如协商不成,三方同意将争议提交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解决。
第七条协议的变更和补充7.1本协议的修改或补充必须经过三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
7.2本协议的修改或补充应作为本协议的附加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附则8.1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和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理工监测:关于公司2009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 2010-04-07
关于宁波理工监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
专项审计说明
天健〔2010〕123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我们接受委托,对宁波理工监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理工监测公司)2009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真实、完整地提供所有相关资料是理工监测公司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对理工监测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发表专项意见。
我们的审计是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进行的。
在审计过程中,我们结合理工监测公司的实际情况,实施了包括抽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计程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要求,现将我们在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理工监测公司2009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以附表的形式作出说明。
附表:宁波理工监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中国注册会计师严善明
中国·杭州中国注册会计师张颖
报告日期:2010年4月5日
第 1 页共 2 页
附表:
宁波理工监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中国注册会计师 严善明
中国注册会计师 张颖
第 2 页 共 2 页。
理工监测:关于股东违规买卖股票情况的公告 2010-01-05
证券代码:002322 证券简称:理工监测公告编号:2010-001
宁波理工监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违规买卖股票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获悉,公司股东郭建先生于2009年12月23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买入公司股票6900股,于2009年12月30日卖出公司股票6900股,属于短线交易情形,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郭建违规买卖公司股票基本情况
截止2009年12月22日,郭建先生持有本公司4,750,000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7.12%。
郭建先生于2009年12月23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买入公司股票6900股,成交价格53.91元∕股,成交金额371,979元;于2009年12月30日卖出公司股票6900股,成交价格62.50元∕股,成交金额431,250元。
郭建此次买卖股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二、本事项的处理情况
郭建先生此次买卖股票所得收益59,271元,公司已于2010年1月4日收取其全部所得收益。
郭建先生就此次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并做出承诺:今后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法律法规,坚决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从2009年12月30日起六个月内不再买卖公司股票。
本公司今后将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事项的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宁波理工监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1月4日。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2篇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2篇篇1本协议由以下三方共同签署:甲方(募集资金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投资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丙方(监管方):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需要募集一笔资金用于特定项目的投资,且乙丙双方同意为此次募集资金提供监管服务,为保障各方权益,明确各方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一、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明确甲、乙、丙三方在募集资金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募集资金的安全、合规使用,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募集资金用途甲方募集资金的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三、募集金额及支付方式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______元。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指示,将投资款项支付至本协议指定的监管账户。
四、监管措施1. 甲方应将募集资金存入在丙方开立的专用账户,并由丙方对该账户进行监管。
2. 丙方应确保监管账户的资金安全,监督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使用募集资金。
3. 甲方应按照丙方的要求,定期提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4. 若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使用募集资金,丙方有权暂停甲方的资金支付,并及时通知乙方。
五、违约责任1. 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使用募集资金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乙方和丙方的损失。
2. 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支付投资款项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3. 丙方未尽到监管职责,导致甲方不当使用募集资金的,丙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六、协议的变更与解除1. 本协议的变更需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并书面修改本协议。
2. 本协议的解除需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并书面通知各方。
七、争议解决因本协议引起的任何争议,各方应首先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条款1.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3篇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3篇篇1本协议旨在明确各方在募集资金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确保募集资金的合法、合规使用,维护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经各方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主体1. 募集资金发起方(以下简称“发起方”)。
2. 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方”)。
3. 监管方(银行或其他具备监管职能的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方”)。
二、募集资金目的及用途本次募集资金的用途为__________,发起方需严格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三、募集金额及支付方式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_____元,支付方式为_____。
发起方需明确募集金额、支付方式等相关内容。
四、监管措施及要求1. 监管方应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进行监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2. 发起方需定期向监管方提交募集资金使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度等。
3. 监管方有权对发起方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起方应配合并提供相关材料。
4. 若发现发起方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监管方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支付、追索资金等。
五、协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1. 发起方的权利与义务:(1)确保募集资金的合法合规性;(2)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募集资金;(3)接受监管方的监管,配合提供相关材料。
2. 投资方的权利与义务:(1)按照约定支付募集资金;(2)监督发起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3. 监管方的权利与义务:(1)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进行监管;(2)定期检查发起方的资金使用情况;(3)确保募集资金专款专用,采取相应措施应对违规行为。
六、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1. 若任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2. 若因本协议产生的纠纷,各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保密条款本协议各方应对本协议的内容、签署及履行过程等信息予以保密,未经他方同意,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八、其他事项1. 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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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22 证券简称:理工监测公告编号:2010-003
宁波理工监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1253号”文核准,宁波理工监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67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0元,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68,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27,215,960.64元。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验证,并出具浙天会验〔2009〕251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批准:公司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中信证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明州支行(以下简称“招行明州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浦发行宁波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仑支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北仑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保税区支行(以下简称“中行保税区支行”)(以下统称“商业银行”)于2010年1月12日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在上述四家商业银行分别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各专户情况如下:
1、招行明州支行专户账号为574903093010301,截止2009年12月14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贰亿玖仟零陆拾壹万壹仟玖佰陆拾元陆角肆分(290,611,960.64元)。
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变压器色谱在线监测系统扩建项目、
六氟化硫高压设备综合监测系统产业化项目、高压容性设备绝缘在线监测系统产业化项目、工程技术中心扩建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该专户中的部分募集资金以定期存单方式存放,具体如下:
存入方式 存单号 期限 金额(元) 两年期定期存款 00290046 2009年12 月25 日至2011 年12月25 日 50,000,000 两年期定期存款 00290047 2009年12 月25 日至2011 年12月25 日 50,000,000 两年期定期存款 00290048 2009年12 月25 日至2011 年12月25 日 50,000,000 两年期定期存款 00290049 2009年12 月25 日至2011 年12月25 日 50,000,000 六个月定期存款 00290050 2009年12 月25 日至2010 年6月25 日 40,000,000 六个月定期存款 00289951 2009年12 月25 日至2010 年6月25 日 30,000,000
2、浦发行宁波分行专户账号为94010155260003176,截止2009年12月14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贰亿伍仟万元整(250,000,000元)。
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变压器色谱在线监测系统扩建项目、六氟化硫高压设备综合监测系统产业化项目、高压容性设备绝缘在线监测系统产业化项目、工程技术中心扩建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该专户中的部分募集资金以定期存单方式存放,具体如下:
存入方式 存单号 期限 金额(元) 两年期定期存款 0231100 2009年12 月25 日至2011 年12月25 日 50,000,000 两年期定期存款 0231101 2009年12 月25 日至2011 年12月25 日 50,000,000 一年期定期存款 0231102 2009年12 月25 日至2010 年12月25 日 50,000,000 三个月定期存款 0231103 2009年12 月25 日至2010 年3月25 日 50,000,000
3、宁波银行北仑支行专户账号为51010122000365752,截止2009年12月14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伍仟万元整(50,000,000元)。
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超额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该专户中的募集资金以定期存单方式存放,具体如下:
存入方式 存单号 期限 金额(元) 一年期定期存款 05070549 2009年12 月28 日至2010 年12月28 日 50,000,000
4、中行保税区支行专户账号为810762633418094001,截止2009年12月14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叁仟陆佰陆拾万零肆仟元整(36,604,000元)。
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超额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该专户中的募集资金以定期存单方式存放,具体如下:
存入方式 存单号 期限 金额(元) 一年期定期存款 185**** ****年12 月28 日至2010 年12月28 日 36,604,000 上述存单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利率执行。
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三方监管协议规定的相应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公司上述所有存单不得质押。
公司如需提前支取存单项下的资金必须事先通知保荐机构。
二、 公司与商业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丛龙辉、樊丽莉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商业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商业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商业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商业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商业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在付款后三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商业银行,同时向公司和商业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
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三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八、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未向保荐机构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专户。
特此公告。
宁波理工监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