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2010年度第五批乡镇建设用地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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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2010年度第五批乡镇建设用
地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4.08
•【字号】郑政通[2011]12号
•【施行日期】2011.04.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村镇建设
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2010年度第五批乡镇建设用地的通
告
(郑政通〔2011〕12号)
2011年3月23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2010年度第五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的批复》(豫政土〔2011〕139号)批准我市征收集体土地50.6706公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郑州市2010年度第五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1.莲花街南、西四环路西;
2.紫薇街南、须水河东路东;
3.龙门路南、北,普庆路东、西;
4.丰庆路东、文化路西;
5.香山路东、西、英才街南。
三、被征收土地涉及村及面积
1.惠济区迎宾路街道办事处:金洼村3.6420公顷;
2.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赵沟办事处:堂李村36.7814公顷、祥营村
1.1052公顷;
3.金水区庙李镇:琉璃寺村9.1420公顷。
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09〕87号)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郑政文〔2009〕127号)规定执行。
五、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各所在区国土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时间为2011年4月11日至2011年4月22日。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征地四至范围内新增加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征地补偿登记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特此通告。
郑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