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银行理财中的“飞单”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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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银行理财中的“飞单”现象
市场上的理财产品可谓乱花渐欲迷人眼,由于大多数金融消费者缺乏专业的判断能力,多是冲着对金融机构的信赖才购买其推荐的理财产品的.金融从业人员为推销理财产品,时常不按照规定对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提示,或者不按照评估的等级推荐相应的理财产品,甚至于隐瞒其风险,只是一味地夸大其收益.当投投资者受到损失后,金融机构通常又以“投资有风险、责任应自负”为由进行推诿.广东卓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彭非平指出,如果不对这种现象进行法律规制的话,金融消费中的矛盾和纠纷将难以遏止.
根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及《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相关规定,银行在金融服务法律关系中,负有依照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及财务状况等推介合适产品的义务.广东中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潘翔表示,有些银行推介系争理财产品前未对投资者进行评估,银行方面对投资者的财产损失应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另外,在金融服务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平等和一致.而投资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购买理财产品进行投资的后果亦应有一定的认知.
另外,银监会发布的2021年8号文《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代销代理其他机构发行的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或股权性资产的,必须由商业银行总行审核批准.这一规定虽然对混乱的理财产品市场起到了一定的规范作用,但银行“飞单”事件仍时有发生.所谓银行“飞单”,是指银行员工私自销售非本行自主发行的、非本行授权和签订代销协议的私募基金等第三方机构理财产品.而且,“飞单”事件一旦曝光很多银行就马上撇清自己的责任,以“该行为是员工个人行为”为由将员工开除了事.那么,银行对此真的是毫无责任吗?
“由于银行内控体系及聘用机制出现问题,各流程、各岗位缺乏有效的监督与制约,才导致这类事件的频发,银行肯定是难逃其咎的,因为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在工作场地售卖的产品,客户就有理由相信这是银行员工的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银行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彭非平说.
彭非平律师还提醒消费者,在购买理财产品时,首先要先确定自己的风险承受
能力,如果有人向你推销说又保本、收益又特别高的理财产品时,则一定要提高警惕.其次,要认真阅读银行的理财产品相关条款,切记不可冲动购买.在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时,如果与你签订合同中没有商业银行的logo,更没有商业银行的公章或者业务章.那么,则要警惕你现在购买的也许就是“飞单”.另外,如果在购买特别巨额的理财产品时,自己无法把控风险时,也可以向律师求助. (黄学民)(责任编辑:hn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