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件 (澄迈授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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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受案范围 管辖 诉讼参加人 证据 起诉和受理 审理和判决 执行 侵权赔偿责任 涉外行政诉讼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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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的渊源
宪法依据 宪法第2、41条:确立了公民控告违法、失职的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的主体资格和权利——确认了公民的 原告资格及相关诉讼权利 第五条 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否则将被追究违法责任——为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诉 讼的被告提供了依据 第122、126条:确立了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 审判主体地位——为人民法院作为行政行为的审判 机关提供了依据。
第二节
一、受案范围的概念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人民法院受理一定范围内行政案件的权限
解读影响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大小的几个因素
1996年初,北大无线电电子学系刘燕文的博士论文通过答辩 和系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批后,报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 查,根据审查结果,北大认为赞成未过半数,决定不授予刘 燕文博士学位,只授予其博士结业证书。3年多来,刘一直 多方反映,未果。1999年9月24日刘燕文向北京市海淀区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北大推上被告席。1999年11月19日 和1999年12月17日法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于最后一 次开庭中当庭宣判北大败诉:撤销北大不授予刘博士学位的 决定,责令北大重新审查并作决定,责令北大在判决生效后 两个月内向刘燕文颁发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
1、在( ),行政诉讼案件由普通法 院管辖。 A、法国 B、德国 C、西班牙 D、英国
第一节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 (二)特征
总 则
解决的争议特定性:是不服具体行
政行为的争议,是可诉的争议
诉讼行政的特定性:本质上是对行
政权的制约
原被告关系恒定:原告只能是公民、
法人 和其他社会组织;被告只能是作 出被诉的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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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调解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进行调解。 (第50条) 因为行政诉讼处理的是行政争议,而引起争 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依职权实施的, 行政职权属于国家权力,是不能通过调解而放 弃或让步的。 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第67条)
《撤诉规定》以撤诉为切入点,在目前的法律框 架下,对“和解”的相关问题作了规定。
不停止执行的原则:
例外情况:
被告方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法院根据原告申请或依职权裁定停 止执行的(“解释”第94条、95条)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停止执行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 国际通例停止执行是原则,不停止执 行为例外
司法权变更有限原则:
除非有行政机关严重滥用自由裁量权 的情况,否则人民法院不做变更判决。 (第54条第(四)项) 理由:行政诉讼是以合法性审查为限 制的,同时,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存在 分工,司法原则上不得侵入行政权领域
行 政 诉 讼 法
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 讲义
最终司法裁决原则 ——普遍的救济原则 自己不能做自己的法官 ——自然公正原则

1990年10月1日行政诉讼法实施 2000年3月10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目 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第十一章
复议选择
复议选择原则,即在法律、法规没有明 确规定必须经过复议的情况下,当事人 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时,既可以先向上 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特定机关 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法院 起诉,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法院起诉。
商务部被诉案结案 谁填世贸大坑
北京二商集团与香港嘉利来公司等三方共同开发建设北京嘉利来世贸中 心项目,后因合作公司陷入资金困境,1997年11月全面停工,2001年9 月26日因出资纠纷,北京二商集团向现商务局提交了更换股东的请示。 当年9月27日,北京商务局作出批复,将香港嘉利来公司的股权变更给 另一公司。当年10月,香港嘉利来公司向商务部提起行政复议伸请,要 求依法撤消该批复。2002年7月商务部做出行政复议决定,撤消北京市 商务局的批复。随后北京二商集团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对国 家商务部的行政诉讼,要求撤消商务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北京市二 中院一审认定“嘉利来公司利用国内企业资金进行投资及利用合作公司 外汇贷款进行注册资金验资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作出判决撤消 了商务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2004年1月国家商务部和嘉利来公司均 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5年12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 “程序不当”为由将案件发回重审,2月24日北京二商集团撤诉。 问:一审判决的问题在哪?
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⑴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审查的对象是行政主 体的具体行政行为。 限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 限于外部行政行为,不审查内部行政行为 ⑵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是 否合法进行审查。(原则上对合理性不审查) 是否超出了法定界限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⑶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 法性审查的依据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行政规章和地方规章是参照的依据。
行政诉讼法的渊源
法律渊源 1、行政诉讼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 解释,简称“解释” 3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规定: “解释” 第114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外,对本法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几个解释性文件:审理、执行、立 案、证据、行政许可等、最高人民法检察院关于民 事行政抗诉办案规则等
行政诉讼法的概念和范围
1、概念
规范行政诉讼活动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和 2、范围 1989年《行政诉讼法》 1999年《若干问题的解释》
主要法律及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90年10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3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2年l0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7年4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8年2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8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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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诉讼法基本原则
(一)一般原则
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合议、回避、两审终审 平等原则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公开原则
法律监督原则
(二)特殊原则
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2、合法性审查原则 3、不适用调解原则 4、诉讼不停止执行 5、司法变更权有限
被告举证原则
被告方有义务提供赖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 理由和法律依据,原告有权质证和反驳。
但又例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 的规定》第五条 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 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 证据。
司法权变更有限原则:
除非有行政机关严重滥用自由裁量 权的情况,否则人民法院不做变更判 决。 理由:行政诉讼是以合法性审查为 限制的,同时,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 存在分工,司法原则上不得侵入行政 权领域
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事项(第12条)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国家行为是一种政治行为,对国家行为的审查权属于 国家权力机关。 2、抽象行政行为。 是指行政机关针对非特定相对人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 并且可以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 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目前宪法和法律没有赋予人民法院司法审查权。对抽象 行政行为的监督通过本级权力机关和上级行政机关实施。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参照部委规章和地方规章 ,认为与规章之间不一致的,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 裁决。
6、被告举证
7、复议选择
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又称有限管辖原则,是指对于行政纠纷, 人民法院只管辖并解决其中的一部分。这与 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的完全管辖 权不同。 有如下几层含义: ⑴人民法院只主管法律、法规明确规定 由人民法院主管的那一部分案件。 ⑵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主管的行政案件, 只要当事人依法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必须受 理并进行审理。 ⑶在法律明确规定行政复议为必经过阶 段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能受理未经行政复 议的行政案件。
第二节 一、概述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又称为“法院的主 管范围”、“行政审判权范围”、“可诉行为 范围”、“司法审查范围”等,是指人民法院 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规定了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主体的哪些行政行为不服 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解读影响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大小的几个因素
立法模式
1 A
、、 法在 国 、, 德行 国政 诉 讼 、案 西件 班由 牙普 通 法 、院 英管 国辖 。
(
) B
C D
第一节
总则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两大行政诉讼模式 1、行政法院型(法、德、意、奥西等) 2、普通法院型(美、英、澳、日、韩等) (一)概念 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 在行政法律关系领域发生纠纷后,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 审查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判 断相对人的主张是否妥当,以作出裁判的 一种活动。
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事项
国家行为 内部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 为
否定范围

公安机关的刑事司法行为 调解以及仲裁行为 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 重复处理行为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产生实 际影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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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内部行政行为。 内部行政行为属于行政机关管理其内部事务的自律权 范围,主要是行政机关对本系统和机关内部人事、财务 、工作等方面的管理行为。对内部行政行为的审查由监 察机关、人事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进行。 4、行政终局行为。 指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这 里的“法律”仅指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当事人可以选择行政途径或司法途径:《公民出境入境 管理法》《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对省部级的具体 行政行为不服的。 仅有行政救济权:依据 …… ,省政府确认土地、矿藏、 水流、森林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 定。(《复议法》第30条第2款)
概括式
混合式
列举式
解读有中国特色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立法模式
1确定的方式:结合式 2、确定的内容(哪些权利受损属于受案范围):人身权、 财产权和社会权利 3、确定与被诉行政行为有怎样的可诉性
一、受案范围的概述
概括性规定:(第2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 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 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 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 行为。 具体表现: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 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复议等
二、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第11条)



பைடு நூலகம்

1、不服行政处罚的 包括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 、没收财物等决定不服的。 2、不服行政强制措施的 限制人身自由:劳动教养、强制戒毒、行政扣留、限期 出境等 限制或剥夺财产: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强制扣缴、 强制拆除等 3、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包括:生产经营决策权、产品销售权、物质采购权等 4、拒绝颁发许可证和执照或者不予答复不服的 许可证和执照应作广义理解,如批准证书等
5、对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 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不服的。 6、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革命残疾军人残疾金,牺牲、病故抚恤金,职工伤 亡抚恤金 7、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包括乱收费、乱摊派的案件。 8、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人身权:生命健康权、肖像权、荣誉权等等 财产权: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等 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反倾销案件、反补贴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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