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行业协会条例》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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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送省属民办非企业单位2016年年度检查事项公告的函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送省属民办非企业单位2016年年度检查事项公告的函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送省属民办非企业单位2016年年度检查事项公告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7.02.24•【字号】•【施行日期】2017.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送省属民办非企业单位2016年年度检查事项公告的函省属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省级各业务主管单位: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云南省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和民政部有关要求,2017年3月1日起开始进行省属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16年年度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度检查的范围2016年12月31日前经云南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登记的省属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年度检查的时间、方法及程序(一)时间: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

(二)方法:为保证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年检任务,今年将采取直接报送年检材料和部分上门联合年检两种方式。

1.上门联合年检。

今年计划对省住建厅、省科技厅、省科协、省工商联、省文联、省社科联等业务主管单位所属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上门联合年检,上门联合年检的时间等具体事宜,由以上单位协商确定后于2017年3月20日前告知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三处。

2.其余均采取直接报送年检材料的方式。

(三)程序:1.自检。

2017年3月1日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进行自检总结的基础上,登录“云南民政网”(),点击“网上办事”,下载相应的表格及附件,按填写说明如实填写成电子版并打印。

2.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年检手续。

2017年5月31日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时限到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并办理年检手续。

(1)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社团(民非)公章,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并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的《2016年年度检查工作报告书》原件和电子版各1份。

云南省行业协会条例

云南省行业协会条例

云南省行业协会条例(2012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4次会议通过 2012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公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业协会的组织和行为,促进行业协会健康发展,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建设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业协会的成立、变更、终止、开展活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行业协会,是指在相同、相关行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及与本行业有关的个人自愿组成,并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四条行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及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行业协会应当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和行业整体利益。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行业协会发展,支持和保护行业协会依法开展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行业协会登记管理机关,负责行业协会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对行业协会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行业协会的相关活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第六条行业协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成立,或者按照产品类型、经营方式、经营环节及服务类型成立。

第七条成立行业协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30个以上从事相同、相关行业的经济组织和个人申请入会;(二)发起人应当是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近两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经济组织;(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四)有固定的住所;(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在省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行业协会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在州(市)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行业协会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在县(市、区)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行业协会注册资金不少于3万元。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以科技服务体系建设为契机促进云南花卉产业升级云南省花卉产业联合会花卉产业作为云南农村经济和生物资源开发创新产业中一个最具活力的新兴产业,是云南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培植优势产业的重点之一,也是增加农民收入的一个重要产业。

目前,全省共有30多个县(市)将花卉产业作为支柱产业进行培育。

一、立足省情,明确任务与重点近年来,国家有关部委和省有关部门全方位、多层面地对云南花卉产业的发展给予了大力支持,也取得了较好效果,但花卉科技服务自发、分散、薄弱、不成体系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很难为快速发展的云南花卉产业及重点县(市)提供完善的科技服务。

建立完善的科技服务体系已成为花卉产业发展的迫切需要。

在科技部的大力支持下,2003年云南省启动实施“云南花卉科技服务体系建设星火专项行动”。

该项目的主要任务是:到2005年,建设一支精干、高效、敬业的集研究开发、技术推广服务、生产经营和组织管理于一体的人才队伍;建立以云南花卉技术工程研发中心为核心,以花卉龙头企业研发机构为主体,主要花卉产区科技部门、农技推广部门积极参与,带动辐射农户的科技服务体系;推动全省花卉产业从种苗繁育、规范化种植、质量检测、市场营销等方面的服务体系建设。

重点实施五项工程:花卉植保土肥技术开发示范工程、外销玫瑰技术开发工程、花卉产业化技术推广工程、花卉优良品种推广和示范工程、花卉产业信息化技术开发工程。

二、创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主体作用1.明确项目实施主体。

为了使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在云南花卉产业升级中发挥切切实实的推动作用,云南省决定创新项目的管理机制,发挥行业协会在项目实施中的管理和服务作用,明确由云南省花卉产业联合会牵头组织项目的实施。

云南省花卉产业联合会是云南花卉产业经济合作组织,是一个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表政府行使全省花卉行业的管理职能,省政府赋予省花产联研究制定花卉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计划、提出花卉产业政策和投资方向建议、配合统计部门搞好行业统计、协调管理政府在花卉产业的重大投资项目、制订花卉及行业标准、提供市场信息、技术培训、制订行业规章和规则、规范企业行为等职能。

云南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发展问题研究

云南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发展问题研究

的生 产 , 逐 步扩 大 到种 植 、 养殖 、 运销 、 加工 、 贮藏 、 资


云 南农 村专 业经 济协会 的发 展现 状
2 0 0 5 年l 2 月, 云南省人 民政府《 关于加快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意见》 下发后 , 云南省农村专业
经济协会得到了快速的发展 。 2 0 1 2 年9 月, 云南省又 出台了《 云南省行业协会 管理条例》 , 尤其是 2 0 1 3 年 7月民政部在云南召开 了全 国社会组织 座谈会 , 会 后, 云南省委 、 省人 民政府积极 响应国家和 民政部 的 号召 , 及时出台了《 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 民政府关 于大力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加快推进 现代社会组织体 制 建设 的意见 》 。意 见 的实 施 , 在 云南 省 掀 起 了一 股 积极创办社会化组织的热潮 ,云南 的农村专业经济
要 决 策部 署 , 也 是 我 国 实现 农 业产 业化 、 加 快城 乡一体 化发 展 的 重要举 措 , 更 是加 强 和创 新社 会
管理,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客观需要 。通过对云南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调查和研究, 笔者认为要
破 除农 村 专业 经 济协会 的 发展 瓶 颈 , 就 必须优 化 云 南农村 专 业经 济协会 的发展 、 生存 等环 境 , 这 样, 云 南农村 专 业经 济协会 才 能更好 地 为云 南“ 三 农” 的健康 发展 作 出巨大的贡 献 。 关 键词 : 云南; 农村 专 业 经济协会 ; 发展 现 状 ; 存 在 问题 ; 对 策 中图分 类号 : F 3 0 6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 1 6 7 1 — 2 9 9 4 ( 2 0 1 4) 0 1 — 0 1 0 5 — 0 5

云南省林业产业协会以服务承载产业重任

云南省林业产业协会以服务承载产业重任
2 O 1 2年 5月 以 来 , 云 南 省 林 业 产 业 协 会 发 展 新 会 员 4 5家 ; 橼 调 交 通 银 行 云 南 省 分
行 在 4年 内 为 会 员 企 业 提 供 5 O亿 元 贷 款 ;2 01 5年 争 取 1 0个 以 上 会 员 企 业 生 产 的 产 品
行 云 南 省 分 行 给 协 会 9家 会 员 企 业 投 放 了 2 . 7亿 元 贷
云 南省林 业产业协会 第二届二次会 员代表大会在 昆明召开

劫 / 摄
款 。2 0 1 3年 3月 , 协 会 与 建 设 银 行
云 南 省 分 行 签订
金 融 合 作 协 议 ,
开 通 贷 款 绿 色 通
补 办 生 产 许 可 证 。2 0 1 2年 以 来 ,针 对 松 香 、 松
节 油 产 销 脱 节 的现 状 ,协 会 先 后 召Y I = 了 3次 松 香 搭 建 起 会 员单 位 引 进 资 金 和 管 理 技 术 的 优 质 平 台 分 会 理 事 会 和 2次 座 谈 会 ,传 达 全 国 松 香 会 议 精 2 0 1 2年 3月 以 来 , 中 荷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合 作 项 i 神 , 传 递 产 销 讯 息 , 使 云 南 松 香 企 业 应 对 市 场 的
获省 名 牌 产 品 称号 。
云 南 省 林 业 产 业 协 会 以 服 务 承 载 产 业 重 任
口杨 劫
2 01 3年 9月 底 , 云 南 省 林 业 产 业 协 会 第 二 届
散 、 弱 ,基 础 设 施 薄 弱 ,对 外 开 放 程 度 低 ,公 共
服 务 体 系 不 健 全 等 问 题 日渐 显 露 。 为 此 , 云 南 省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理州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理州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理州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府•【公布日期】2024.10.18•【字号】大政发〔2024〕20号•【施行日期】2024.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理州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单位:现将《大理州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2024年10月18日大理州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着力提供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安全的普惠金融服务,推进大理州普惠金融服务覆盖率、可得性、满意度持续提升,促进全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24〕10号),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创新普惠金融产品和服务(一)优化产品和服务模式。

推进特定群体金融服务,提升小微、“三农”领域金融服务质量。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应用基于提升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价值的创新产品或增信方式。

加大政府投入,大力发展创业担保贷款,稳妥发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

引导金融机构创新知识产权相关金融产品,拓展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

鼓励积极开展小微企业供应链票据、应收账款、存货、仓单、订单和保单融资业务,围绕科技型企业“轻资产、重技术”发展规律,积极落地“企业创新积分制”金融产品,支持“创新赋资”。

鼓励保险机构积极落地支持研发活动、知识产权领域的科技保险险种,分担科技创新风险。

推广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林权抵押贷款,探索开展禽畜活体、养殖圈舍、农机具、大棚设施、运输工具等涉农资产抵押贷款。

支持基于碳排放权、排污权、用能权等环境权益融资工具创新。

社会组织管理体制_地方政府的创新实践

社会组织管理体制_地方政府的创新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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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管理
抱怨但不成为主要社会矛盾,不足以构成地方政府必须 改革创新的压力。相反,改革要突破上位法和揣度中央 态度,对改革者而言存在风险。其次,一些改革本身争 议就很大, 如 行 业 协 会 改 革 会 触 动 大 量 协 会 既 有 利 益, 改革动力和决心必定是来自政府内部。再次,地方创新 的现实布局具有明显的主动性和战略性,远远超越了对 具体问题的线性回应。如很多地方的体制创新不但降低 门槛以回应社会组织呼声最迫切的登记问题,还出台了 很多社会组织未预期或不敢 “奢求” 的扶持政策。甚至 一些地方政府投入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资金超出社会组 织暂时的接纳能力。
( 三) 北京。北京市的创新是在社会建设的总体布局 下由党委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和强力推进,形成鲜明的特 色: 一是组建党政联动、合署办公的社会工作委员会( 社会 建设工作办公室) 作为专门改革推进机构。与以民政部门 牵头协调的改革相比,这一机构设置更为有力,加强了改 革措施的落实力度。二是建构“枢纽型”社会组织工作体 系,以工青妇等人民团体和其他枢纽型社会组织为抓手全 方位促进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能力建设和资源分配。该体 系下,枢纽型社会组织替代行政部门承担业务主管单位职 能,并作为公共服务购买平台引导政府资源向社会组织流 动,可视为结合人民团体功能转变而进行的“以社管社”新 路径探索。三是取消工商经济、公益慈善、社会福利、社会 服务四类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尝试社会组织统一直接 登记。
( 二) 深圳。深圳的探索全面、系统,涉及社会组织登 记、培育发展、配 套 扶 持、监 管 等 一 系 列 政 策。 特 点 包 括: 一是理念先导,提出“公民社会,共同成长”战略口号,改革 方向明确。二是 小 步 快 走、稳 步 推 进,从 局 部 突 破 到 全 面 铺开,降低了改革阻力。深圳先于 2004 年成立行业协会服 务署,统一行使行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职责,推动行业协 会与原业务主管单位脱钩; 再于 2006 年将行业协会服务署 与市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合并,组建市民间组织管理局, 迅速实现行业协会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直接登记; 2008 年又 进一步将直接登记适用范围扩大至工商经济、社会福利、 公益慈善三类社会组织。三是提出“增量”改革概念,渐进

云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2024年修订)

云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2024年修订)

云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6•【字号】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二十八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二十八号《云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9月26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6日云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2020年6月11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6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备案第三章审查第一节审查方式第二节审查重点内容第三节审查程序第四章处理第一节处理程序第二节结果反馈第五章保障与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制定机关为了实施内部管理,决定人事任免和奖惩,处理具体事项,请示报告工作等制定的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属于本条例所称的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企业工会条例

云南省企业工会条例

云南省企业工会条例(2010年11月26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5号)《云南省企业工会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0年11月26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年11月2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企业工会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发挥企业工会在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会适用本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工会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企业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遵守宪法和法律,依照《中国工会章程》独立开展工作,接受职工监督,支持企业依法管理和生产经营,教育职工遵守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动员和组织职工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第四条企业应当支持企业工会依法独立开展工作,为企业工会履行职责、开展活动提供保障。

第五条上级工会负有对企业工会领导、指导、监督和服务的职责,为企业工会开展工作提供法律、政策、信息、培训和会员优惠等方面的服务,帮助企业工会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企业工会在履行维权职责遇到困难时,可以请上级工会代行企业工会维权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企业工会组织第七条企业工会组织应当自企业开业或者设立之日起6个月内组建。

企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加入工会,保障职工享有参加工会的权利,上级工会有权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企业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就劳务派遣工参加工会做出书面约定,未作出书面约定的,视为劳务派遣工在用工企业参加工会。

第八条企业工会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依法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组织廉洁自律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组织廉洁自律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组织廉洁自律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2.04.21•【字号】云民发〔2022〕76号•【施行日期】2022.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组织廉洁自律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各全省性社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17〕1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民政厅制定了《云南省社会组织廉洁自律行为规范(试行)》,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4月21日云南省社会组织廉洁自律行为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防范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加强社会组织廉洁自律建设,规范社会组织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从业行为,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

第三条社会组织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廉洁自律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常抓不懈,与业务工作同步部署、同向发力、相互促进。

第四条社会组织应当坚守法律底线、政策底线、纪律底线、道德底线,树立人民至上价值理念,始终坚持公益性、非政府性、非营利性和社会公益属性,加强制度建设,推进廉洁自律和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激发“正能量”。

第五条社会组织负责人、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组织规章制度,依法依规活动、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勤俭节约,有效善用社会组织资产和资源,反对铺张浪费,自觉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1.09.13•【字号】云民发〔2021〕190号•【施行日期】2021.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各全省性社会团体,各州、市民政局:现将《云南省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2021年9月13日云南省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推动依法自治,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云南省行业协会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云南省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社会团体换届选举(以下简称换届选举)是社会组织按照章程规定,理事会任期届满,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依照规定程序,审议表决有关事项,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监事会的过程。

第三条社会团体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应将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的会议纪要和提前或延期换届申请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报经党建工作机构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提前或延期换届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第四条换届选举应体现“民主、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社会团体党组织应发挥政治引领作用。

第五条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

理事会可成立换届选举委员会,并授权换届选举委员会,全权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选举委员会由理事会推选产生。

一般由理事会主要负责人、同级党组织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代表、监事代表组成,成员数量由理事会决定,一般为单数,人数为5-15人。

换届选举委员会应推选产生主任、副主任,组织换届选举相关工作。

换届选举委员会产生后,应发布公告,告知全体会员。

第六条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应当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登记管理机关、全体会员和社会的监督。

云南省行业协会条例

云南省行业协会条例

云南省行业协会条例(2012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业协会的组织和行为,促进行业协会健康发展,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建设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业协会的成立、变更、终止、开展活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行业协会,是指在相同、相关行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及与本行业有关的个人自愿组成,并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四条行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及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行业协会应当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和行业整体利益。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行业协会发展,支持和保护行业协会依法开展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行业协会登记管理机关,负责行业协会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对行业协会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行业协会的相关活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第六条行业协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成立,或者按照产品类型、经营方式、经营环节及服务类型成立。

第七条成立行业协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30个以上从事相同、相关行业的经济组织和个人申请入会;(二)发起人应当是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近两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经济组织;(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四)有固定的住所;(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在省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行业协会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在州(市)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行业协会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在县(市、区)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行业协会注册资金不少于3万元。

第八条行业协会名称应当表明其所属行业,使用“行业协会”或者“协会”、“行业商会”称谓,名称前可以冠以字号,并应当冠以登记管理机关所属行政区划的字样。

协会监事会章程

协会监事会章程

协会监事会章程篇一:协会章程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会定名为:德州扑克牌协会第二条本协会由王宇韬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包头市东胜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导向,热心为会员服务,反映会员的呼声,积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维护新会员的合法权益;大力推广扑克休闲斗地主体育运动,建立相关赛会规范,让扑克爱好者能够互动体验分享参与的乐趣。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东胜区体育局、东胜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五条本协会会员的业务范围本协会本着“自律”“自立”的原则开展各项工作,其业务范围是:(一)评定扑克协会会员资格,并颁发协会证书。

(二)定期民间组织会员进行比赛。

(三)组织选派队伍参加比赛及学术交流活动。

(四)举办扑克类运动培训班。

第三章会员第六条本协会的会员种类:是合法从事扑克运动社员的注册会员。

第七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协会的规章;(二)有加入协会体的意愿;(三)愿为巨大贡献为扑克运动做出应有的贡献;第八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会员应享下列权利:(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行业协会的活动;(三)获得本协会产品与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二)维护维护本促进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l年不交纳社会活动酬金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惨重违反本第五条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管理机构通过,予以除名。

云南省社会组织登记办法

云南省社会组织登记办法

云南省社会组织登记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深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改革,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及《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加快推进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建设的意见》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除法律法规规定需前置审查及政治法律类、宗教类的社会组织外,其他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可以直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第三条成立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二)有固定的住所;(三)有合法的财产和经费来源;(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社会团体应当有50个以上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在县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会员总数不少于20个。

在县(市、区)民政部门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原始基金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中有开办(注册)资金要求的外,在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成立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注册)资金不少于1万元人民币。

在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成立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福利类、社会服务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开办资金不作要求。

公务员不得兼任行业协会(商会)、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

第四条申请社会组织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验资报告;(三)住所使用权证明;(四)发起人或举办者、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五)法人登记申请表;(六)章程草案;(七)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其他材料。

社会团体申请成立登记的,应当提交会员名册。

依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社会组织登记前应经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法定授权的组织批准核发的许可文件。

第五条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申请条件的,民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的决定。

云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云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云南省社会信用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11.30•【字号】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81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八十一号《云南省社会信用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11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社会信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第三章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第四章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第五章信用服务行业规范发展第六章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信用管理,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规范发展和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状态。

第四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应当遵循政府推动、社会共建、信息共享、奖惩结合、保护权益、强化应用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信用工作的领导,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加强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保障工作经费,纳入年度综合考评。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云南省经济委员会

云南省经济委员会

云南省经济委员会一、执法依据二、执法种类(一)、行政许可(共7项)第一项易制毒特殊化学物品生产、经营许可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1)《云南省易制毒特殊化学物品管理条例》第七条:“生产、经营特殊化学物品的,应当向县以上化工、轻工、医药等行业主管部门申请,经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发给特殊化学物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后,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其营业执照上载明经营品种。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轻工业处职责,实施轻纺、食品、医药、造纸、饲料、包装等工业行业管理,协调行业内部关系”。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云南省经济委员会轻工业处3、执法岗位职数:1人4、执法职权:《云南省易制毒特殊化学物品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云经贸医药[2001]374号)第三条:“易制毒特殊化学物品实行分类发证管理办法。

生产、经营、使用《条例》列管的麻黄碱、伪麻黄碱、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5种易制毒特殊化学物品的许可证由药监局负责核发;其余23种许可证由经贸委负责核发。

”;5、执法责任:收到申请十日内办理完毕。

第二项工商企业的行业协会、商会等社团组织的审批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1)《社团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

”;(2)“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主要职责第七项,联系、管理工商企业的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中介组织。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云南省经济委员会产业政策处;3、执法岗位职数:2人4、执法职权:依《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行使职权;5、执法责任: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理完毕。

第三项新建粘土实心砖生产线许可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1)《云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第七条:“禁止占用耕地建砖瓦窑。

行业协会章程示范文本

行业协会章程示范文本

云南省行业协会章程示范文本说明一、根据2012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云南省行业协会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云南省行业协会章程示范文本,旨在为云南省行业协会制定章程“云南省”、本会英文名称:,缩写:。

第二条本会的宗旨:。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三条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省/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本会的活动地域为云南省(或X州(市)、X县(市、区))第五条本会的住所设在【载明云南省X州(市)X县(市、区)】。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具体条款可根据影响;()个人会员为在本行业或相关行业内有较大影响力的专家和管理人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填写提示,可从中选择】(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2名以上会员介绍;(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四)由【可以是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第十二条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填写提示,可从中选择】(一)警告;(二)通报批评;(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四)除名。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四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由本会给予除名:【填写提示,可从中选择】(一)年【最多2年】不交纳会费;(二)年【最多2年】不参加本会活动;(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的;过(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方案;(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五)制定和修改选举办法;(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七)审议本会发展的重大事项;(八)决定终止事宜;()……()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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