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理科标本接收与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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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理科标本接收与处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病理科标本的接收与处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障病理诊断结果质量,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病理科的工作人员,包含医务人员和技术人员。

第二章标本送检
第三条:标本送检应依照病理申请单的要求进行。

第四条:送检标本应包含病理申请单、标本容器和相关资料(病例摘要、影像资料等)。

第五条:接收标本人员应认真检查申请单上的信息,确保无误。

第六条:标本送检前应查询并确认患者信息正确无误。

第七条:接收标本人员应填写标本接收登记表,并确保登记信息准确完整。

第三章标本验收
第八条:接收标本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标本验收工作。

第九条:接收标本人员应依照标本的种类和性质进行妥当处理和储存。

第十条:标本储存箱应有充分的数量,并标注标本种类和日期。

第十一条:接收标本人员应对标本进行必需的检查,确保标本完整无损。

第十二条:标本送检不合格(如标签不清楚、漏送资料等)应及时返还申请医生,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四章标本处理
第十三条:病理科标本处理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第十四条:对于常规病理标本,应及时进行脱水、固定、包埋等处理。

第十五条:对于特殊病理标本,应依据标本的性质、体积等特点,采取相应的处理方法。

第十六条:标本处理时应注意安全,确保操作人员和标本安全。

第十七条:标本处理完毕后,应进行相应记录,并及时交给病理技术人员进行后续操作。

第五章病理结果报告
第十八条:病理结果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第十九条:病理技术人员应依照标本处理记录进行切片和染色。

第二十条:病理结果报告应准确、完整、清楚。

第二十一条:病理结果报告应及时打印、签发,并送交相关科室。

第二十二条:病理结果报告应依照规定程序进行保密,确保病人隐私不被泄露。

第六章异常情况处理
第二十三条:对于显现标本损坏、丢失等情况,应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并进行相应调查和记录。

第二十四条:对于病理结果显现异常、有争议的情况,应及时汇报并帮助相关部门进行复核和解决。

第二十五条:对于病理结果有重点医疗意义的情况,应及时通知临床科室,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七章违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将依照医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和追责。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本医院管理委员会全部。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修订时应重新发布并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由本医院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和决议。

注:本制度参照医院相关规范和标准订立,以确保病理科标本接收
与处理工作的规范、科学和安全。

各部门应严格遵守,如有发现问题
或改进看法,请及时向病理科管理负责人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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