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课件第3章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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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分析:
❖ (1)商店与A之间民事行为的性质及法律后果如何?
❖ (2)商店对A、B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为什么?
第五节 效力待定的合同
❖ 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 ❖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 ❖ 三、无权处分、表见代理行为
❖ 案例七:店面买卖合同纠纷案 ❖ 原告(反诉被告)刘某,男。 ❖ 被告(反诉被告)张某,男。 ❖ 被告(反诉原告)王某,女,王某系张某之妻。 ❖ 案情简介:诉争两间门面原属A市物资集团公司所有。B市
❖ 1、缔约人具有相应的缔约能力。 ❖ 2、意思表示真实。 ❖ 3、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
社会公共利益。
❖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 之规定
❖ 第九条 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 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 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 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 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第一节 合同效力概述
❖ 二、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 ❖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 ❖ 1、构成要件:生效还包括有效要件 ❖ 2、体现的意志:成立与否主要体现当事人的意志;
生效与否主要体现国家意志,即法律对合同关系的 评价。 ❖ 3、确认权:当事人;法院和仲裁机构 ❖ 4、后果:合同不成立,缔约责任;合同不生效,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合同生效,违约 责任。
❖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之规定
❖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 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 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 案例四:房屋买卖纠纷案 ❖ 李某(女)、张某为夫妇,二人曾于1994年10月以10万元的
价格购买本市阳光中150号一幢二层楼房,后因嫌该房离其工 作单位较远,决定将其卖掉,但一直未找到合适的买主。1995 年2月初,张某赴外地出差,本市的陈某经人介绍,找到李某, 称过去已看过该房,愿以9万元的价格买下,李某不同意,双 方经协商,李某决定以10万元价格将该房出售,陈某表示同意。 次日,陈某将5万元钱送来,李某遂将钥匙交给陈某,但因产 权证书被其夫张某存放在单位,李某提出待丈夫出差回来,即 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办完手续后由陈再付另5万元。同年7 月初,张某从外地返回后得知该房价格已上涨,遂找到陈某, 要求增加2万元价款才能去办理过户登记手续,陈某不同意。 张某便在同年8月10日以12万元的价款将该房卖给了王某,并 于8月15日与王某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王某遂找到陈某要求 其搬走,陈某遂到法院提起诉讼,告张某、王某侵害其所有权, 并要求法院解除张某与王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而张某则提 出,其妻李某将该房卖给陈某时他并不知道,也未经同意,因 此该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 思考问题:
❖ (1)李某与陈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 效?为什么?
❖ (2)张某与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 效?为什么?
❖ (3)陈某要求法院解除张某与王某之间的合 同,并要求李某、张某履行办理过户登记手 续的义务的诉讼请求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如果能,请说明理由。如果不能,他可以主 张何种民事权利?为什么?
第一节 合同效力概述
❖ 一、合同效力的概念 ❖ (1)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不
得擅自转让合同权利义务; ❖ (2)当事人负有适当履行合同的义务; ❖ (3)当事人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一定的
合同外义务(附随义务); ❖ (4)当事人享有请求给付的权利、保有给付
的权利等; ❖ (5)违约方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节 无效合同
❖ 一、无效合同概述 ❖ (一)概念和特征 ❖ 是指合同当然、自始、确定地不发生当事人
所期望的法律效力。在民法上,无效民事行 为被称为犹如死胎。 ❖ (二)合同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
二、无效合同的范围
❖ (一)《民法通则》之规定 ❖ 1、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 ❖ 2、采取欺诈、胁迫手段所签订的合同 ❖ 3、无权代理、自己代理、双方代理所签订的
合同 ❖ 4、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二、无效合同的范围
❖ (二)《合同法》之规定 ❖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某区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23日作出(2001)港执字第14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拍卖A市物资集团公司 价值元的财产。B市某区人民法院委托某拍卖组织对此两间 门面的拍卖,2001年10月10日,被告张某通过竟拍以77万 元的成交价取得了该门面的所有权,同日拍卖出具了成交确 认书。2001年10月30日,B市某区人民法院向A市产权发证 办公室发出(2001)协第143-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为: 请协助将诉争门面依法强制过户给张某,面积90平方米。
❖ 案例一:如何理解合同附随义务? ❖ 2006年11月2日,王海初与王华刚口头约定:王海初如在王华刚店里购车,
则王华刚负责派人教会王海初驾驶。王海初在学骑中摔倒使摩托车受损, 王海初交给王华刚300元赔偿款。2006年11月5日,王海初交付2300元车 款,购买轻骑48CC助力车(该车系非机动车),王海初在学加过程中摔 倒、受伤,经湖口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 2006年11月6日,经湖口县城山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城山镇团山 村委会、陈岭村委会调处,王华刚与王海初家属代表王月初、王松寿等签 订《关于王海初意外死亡安葬及相关事宜的调处协议》,约定:“因死者 王海初家庭非常困难,摩托车经销商王华刚本着人道主义角度出发,对王 海初家属提供人民币5500元的经济帮助;王海初家属(母亲彭荣内)不 得以任何借口找经销商王华刚滋事,否则经手调处事宜的王海初方代表承 担相应的责任;王海初所购摩托车以人民币2000元卖回经销商王华刚, 用王海初赴县医院治疗前所借王华刚人民币2000元冲抵;本协议一式五 份,镇综治办、团山村委会、陈岭村委会、王海初方代表、经销商王华刚 等各执一份;本协议各调处经手人签字后生效,本案终结。” ❖ 2006年11月7日,王华刚依协议向王月初、王松寿等(王松寿与王海初母 亲彭荣内系姑侄关系)给付了5500元。后王海初家属反悔,认为该协议 无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 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 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 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 思考问题:
❖ 1、无效合同与合同自由的关系 ❖ 2、如何理解“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
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之无效合同的适用
第四节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 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 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 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二、无效合同的范围
❖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 失的。
第二节 有效合同
❖ 一、合同生效要件 ❖ (一)《民法通则》之规定 ❖ 1、一般生效要件 ❖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 (2)意思表示真实; ❖ 、特别生效要件。如登记、公证之规定等;
附条件、附期限的法律行为等。
❖ (二)《合同法》之规定
❖ 一、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概念 ❖ 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类型 ❖ 三、变更权、撤销权的行使
❖ 案例六:
❖ 某照相器材商店购进一批新型相机,每部定价为2998元。售 货员在制作标价牌时,误将2998元标为1998元。某日,顾 客A入店,发现在别处卖近3000元的相机在这里只卖1998元, 遂一下买了两部。事后,当售货员再次去库房取货时,才发 现每部少收了1000元。商店经多方查找,终于找到A,要求 退货或补足差价。A称,自己买回两部相机是付了钱的,买 卖已成交,岂有退货之理;再说,其中一部相机已以2600元 卖给了同事B,还要看B是否愿意退货。商店按A所指找到B, B也拒绝了商店的要求。商店遂以A、B为被告诉到法院,要 求退货或补足差价。
❖ 实践中应如何区分?
❖ 1、对于合同书面形式效力的理解。
❖ 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 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 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 受的,该合同成立。
❖ 第三十七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 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 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二、附条件与附期限的合同
❖ (一)附条件的合同 ❖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 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 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 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 (二)附期限的合同 ❖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 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
等。
❖ 案例三:非法倒卖土地纠纷案 ❖ 案情简介:2006年11月30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人民法院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分别判 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40万元; 判处被告人杨某(曹某之妻)有期徒刑三年,并处 罚金110万元。 ❖ 主要事实:2003年6月,作为某娱乐公司董事长的 曹某,在获得新余市城北一宗面积为亩的土地使用 权后,以开发房地产为名与新余市一房地产开发签 订合作协议,约定曹某所在公司以该宗土地使用权 为出资股份进行投资。后因双方合作不成,2003年 9月,曹某授权其妻杨某以公司名义与该房地产开 发公司再次签订协议,将该宗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房 地产开发公司,经杨某开具收款发票,从中获利 506万元。在此期间,曹某一直未到新余市国土资 源局办理土地转让手续。
❖ 1996年,黄某与比他小近30岁的张学英相识后,二人便一 直在外租房公开同居生活。2000年9月,黄某与蒋某将蒋某 继承所得房产以8万元的价格出售。双方约定在房屋交易中 产生的税费由蒋某负担。2001年春节,黄某、蒋某将售房 款中的3万元赠与其养子。2001年初,黄某因肝癌晚期住院 治疗,于2001年4月18日立下书面遗嘱,将总额为6万元的 财产赠与张学英,其中包括出售前述房屋所获款的一半即4 万元,及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自己所用的 一部
❖ 案例五: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 案情简介:段某与朱某签订了一个房屋租赁合同,规定:出
租房屋两间,每月租金130元,租期到某年7月初段某之子 回乡探亲为止。5月28日,段某之子写信告诉段某,由于工 作过于繁忙,休假时间推迟,具体回家时间未确定。到7月7 日,段某通知朱某,租期已到,希望他能按约腾房。而朱某 也得知段某之子暂时不回家省亲,因此主张租赁合同的条件 -----段某之子回家探亲未成就,因此合同不应终止,自己有 权继续居住。 ❖ 协商未果,段某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朱某退房。 ❖ 在审理该案的过程中,法院内部产生了意见分歧。 ❖ 第一种意见认为:双方的合同应为附终期的合同,因为合同 用词明确为 “租期”而非“条件”,且有明确的截止日期 “某年7月初”,因此到7月初,租赁合同就应到期,朱某应 该退房。 ❖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双方的合同应为附条件的合同,因为合 同上虽然写了明确的时间 “7月初”,但这个时间是依托于 “段某之子回家探亲”这一条件的,受制于此一条件的,所 以一旦条件不成就,即段某之子未回家探亲,则合同就不应 终止,应继续延续。
❖ 2、相关案例: ❖ 案例一:四川泸州财产遗赠案 ❖ 案例二:非法倒卖土地纠纷案
❖ 案例二:四川泸州财产遗赠案
❖ 案情简介:蒋某(女)与黄某于1963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 夫妻关系一直较好,并收养有一子。1990年7月,蒋某继承 父母遗产而取得面积为51平方米的房屋一套。1995年因城 市建设,该房屋被拆,拆迁单位将一套面积为77、2平方米 的住房安置给了蒋某,并以蒋某的名义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 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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