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通讯费用的涉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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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通讯费⽤的涉税问题
企业⼴⼤员⼯发⽣的通讯费⽤⽀出,是⼀项既涉及企业利益⼜涉及员⼯个⼈利益的普遍花销。

⼜因其属于地税管辖范围,各地的规定⼜有差异,就显得⽐较复杂。

我们不揣浅陋,结合国家税总及各地相关政策,谈⼀下通讯费⽤的财税处理,以及税务稽查的要点和节税筹划思路。

1.通讯费⽤的涉税问题
通讯费⽤⼜称通讯补贴收⼊,是指各单位以现⾦形式发放或⽀付的座机电话、移动电话、上⽹等费⽤的个⼈通讯补贴(包括以报销⽅式⽀付的个⼈通讯费⽤以及发放含通讯费⽤性质的⼯作性补贴)。

由于是企业发放给个⼈的补贴,属于前者的费⽤⼜属于后者的收⼊,所以,通讯费⽤的涉税问题主要有⼆: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问题和个⼈所得税的计缴问题。

(1)税前扣除的财税处理
关于通讯费⽤的税前扣除问题,国家税总和各个地区都有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件规定,企业发给职⼯与取得应纳税收⼊有关的办公通讯费⽤标准,由省级国税局、地税局协商确定。

依据这个⽂件,京地税企[2003]641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企业⽀付给职⼯与取得应纳税收⼊有关的办公通讯费⽤,⽆论采取何种⽀付⽅式,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最⾼限额为平均每⼈每⽉300元。

⼭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晋国税发[2003]133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给职⼯与取得应纳税收⼊有关的办公通讯费⽤标准,我省统⼀规定为每⼈每⽉200元。

办公通讯费⽤的发放范围由企业根据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在规定范围、规定标准内实际发放的办公通讯费⽤,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据实扣除;未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超范围、超标准发放办公通讯费⽤的,应进⾏纳税调整。

其他省市也出台相关扣除标准,差别就在于“物价”上,北京允许扣除300元,⼭西允许扣除200元,其实就是考虑地区的物价之差。

既然国税发[2003]45号⽂件规定“企业发给职⼯与取得应纳税收⼊有关的办公通讯费⽤标准,由省级国税局、地税局协商确定”。

那么全国的税前扣除标准就会“千姿百态”,为此,对通讯费⽤在税前扣除的财税处理建议如下:
⼀是企业财会⼈员要熟悉当地具体的税前扣除条款,严格按照当地税法条款的扣除标准在税前扣除(若当地⽂件与国家税总的⽂件发⽣冲突,建议向国家税总反映或举报)。

⼆是企业要依据当地税法条款的规定,建章建制,制定⾃⼰的通讯费⽤补助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在扣除时要票证齐全,⼿续完备、合法。

三是企业要准确核算通讯费⽤。

通讯费⽤属于企业的⼀个费⽤指标,⽽任何指标都应准确核算。

若企业具有⼀定的规模,通讯费⽤应依据其发⽣的“地区”分别计⼊“管理费⽤”(⼚部管理⼈员的花销)、“销售费⽤”(市场经营⼈员花销)和“制造费⽤”(车间管理⼈员的花销);若企业规模较⼩,则应在“管理费⽤”中核算。

(2)个⼈所得税的财税处理
通讯费⽤的个⼈所得税的计缴问题,各地也有不同规定:
穗地税发[2007]201号《关于个⼈通讯补贴收⼊征收个⼈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件的规定:单位⾼层管理⼈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以及在本单位受薪的董事会成员)在每⼈每⽉500元的标准额度内,其他⼈员在每⼈每⽉300元的标准额度内,凭发票在单位报销通讯费⽤的部分,准予在计征个⼈所得税前扣除。

员⼯个⼈取得超过上述规定标准为职⼯报销的通讯费⽤以及发给职⼯的现⾦通讯补贴,应并⼊个⼈当⽉“⼯资、薪⾦”所得项⽬计征个⼈所得税。

《重庆市地⽅税务局关于通讯补贴收⼊个⼈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08]3号)规定,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及社会团体因通讯制度改⾰,按照⼀定的标准发放给个⼈的通讯补贴收⼊,扣除⼀定标准的公务费⽤后,按照⼯资、薪⾦所得计征个⼈所得税。

按⽉发放的,并⼊当⽉⼯资、薪⾦所得计征个⼈所得税;不按⽉发放的,分解到所属⽉份并与该⽉份⼯资、薪⾦所得合并后计征个⼈所得税。

公务费⽤的税前扣除标准确定为每⼈每⽉400元(含400元),在此标准内据实扣除。

《关于2009年度税收⾃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进⼀步明确,地⽅公务费⽤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扣除标准按通讯补贴全额的20%作为个⼈收⼊扣缴个⼈所得税。

这就是说,针对通讯补贴个⼈所得税的计缴问题,各地有规定的,执⾏当地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地区,执⾏企便函[2009]33号规定的20%标准。

但在企业实务中,通讯补贴的发放各不相同,有的是直接以⼯资形式发放,有的是以票据报销形式发放;有明补的,也有暗补的。

针对这个现实问题,北京地税⽐较明确,京地税个[2002]116号⽂件规定:单位为个⼈通讯⼯具(因公需要)负担通讯费采取全额实报实销部分的,可不并⼊当⽉⼯资、薪⾦征收个⼈所得税。

单位为个⼈通讯⼯具负担通讯费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应并⼊当⽉⼯资、薪⾦计征个⼈所得税。

也就是说,企业以通讯费补贴形式发放给员⼯,不论是明补还是暗补,也不论是在标准之内还是在标准之外,只要没有相应的发票,就应全额并⼊个⼈当⽉“⼯资、薪⾦”所得项⽬计征个⼈所得税。

综合以上规定,我们总结并建议如下:
⼀是要遵循税收制度。

通讯补贴要遵守具体规定,当地有制度的执⾏当地的规定;当地没有制度的执⾏国家规定。

⼆是要以票扣除。

有了制度和标准,但在报销通讯费⽤时,必须依据合法的票据才能列⽀通讯补贴;没有票据或超过了扣除标准,企业都要履⾏个⼈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

2.通讯费⽤的管理与控制
通讯费⽤表⾯上虽是企业的“⼩”⽀出,但汇集起来也不是个⼩数,⽽且是每⽉必须发⽣的⽀出。

并且内容相对复杂,就拿⼿机费⽤来说,报销费⽤没有问题,但那些充值卡如何处理——因为你⽆法知道那张充值卡是不是冲在了报销的⼿机上。

所以,针对这些问题,必须制定详细的办法加以管理和控制。

(1)通讯费⽤的补贴原则
通讯费⽤补贴要遵循“实事求是”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

所谓实事求是,就是补贴要接近其真实花销;所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就是不同的部门、不同的岗位要有差别,不能“⼀⼑切”。

制定补贴制度的原则分述如下:
⼀是“级别有别”原则。

不同级别的管理⼈员,报销的通讯费⽤不⼀样。

⽐如⾼管全额报销,市场部副经理每⽉只报400元。

⼆是“岗位有别”原则。

不同岗位的管理⼈员,报销的标准不⼀样。

⽐如仓库保管⼈员,多⽤座机,⼿机费⽤的补贴就少点。

三是“内外有别”原则。

⼀般原则是:内勤⼈员少点——⽐如⽂员,外勤⼈员多点——⽐如市场部⼈员。

制定这些补贴“差别”,⽆⾮是让企业的花费更接近“真理”,减少企业因“不公”⽽带来的内部摩擦及其相随的管理成本。

(2)通讯费⽤的控制
通讯费⽤的控制建议有⼆:
⼀是搞好硬件控制。

⽐如有条件的企业,可向通讯部门申请建⽴内部局域⽹,节约内部通讯费⽤;安装IP电话降低长途电话费⽤;针对员⼯⼿机选⽤最实惠的“套餐”服务,节约⼿机费⽤等。

⼤企业要注意及时清理多余电话,或暂不⽤的电话实⾏停机保号,以节约⽉租费。

⼆是搞好软件控制。

企业要针对通讯费⽤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对部门差别、岗位差别以及补贴限额等予以明确;同时严把报销关,杜绝⾮法票据进⼊账务系统(充值卡可采取统⼀购买个⼈领冲的⽅式堵塞漏洞)。

3.税务稽查重点和节税建议
(1)税务稽查重点
通讯费⽤的稽查重点也是企业常见的“⼿法”。

其⼿法之⼀就是“让职⼯拿发票来冲销通讯费⽤”,也⽆论标准;之⼆就是集体计算标准,“吃空额”——⽐如某员⼯当⽉只打了150元⼿机费,但制度规定可报销300元,按⼈头算就可把这位员⼯的⼿机费算为300元,从⽽占了150元的税前扣除便宜,或吸收了其他超标⼈员的150元。

这些都是不符合税法精神的。

若被查出,要做纳税调整或被罚款。

票据的合法性也是税务稽查的⼀个重点。

票据是否能对上号——例如张三把李四的票拿来冲账,这也是常被查到的现象,也是企业应该注意的⼀个问题。

还有个稽查重点就是个税问题。

超标通讯费⽤应并⼊个⼈所得代扣代缴个⼈所得税,企业若没有履⾏代扣代缴义务,查出来也要被处置。

(2)节税建议
针对通讯费⽤,我们的节税建议有⼆:
⼀是要依据制度发放通讯补贴,做到合规合法减轻税负。

在税法⾯前,任何“占便宜”的⾏为,最后都会吃亏的。

合法发放通讯补贴,就不会涉及税收风险,也会起到了节税的作⽤。

例如,⼀些中⼩企业没有制定通讯费⽤报销制度,就将⼿机补贴⼀并打⼊⼯资,这样,通讯补贴就要并⼊“⼯资薪⾦”⼀并纳税,这是不合适的。

若制定了制度,就可以通过⽤票报销的⽅式把通讯补贴发放给职⼯,就减轻了职⼯的个⼈所得税。

⼆是要把握标准,防范税收风险。

费⽤报销或扣除标准是税务稽查的重点之⼀,通讯补贴若是超标,企业应主动进⾏纳税调整或履⾏“代扣代缴”义务,以规避税务稽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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