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救护队准入制度范本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矿山救护队伍建设,提高矿山事故应急救援能力,保障矿山安全生产,根据《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入制度。

第二条本准入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类矿山救护队的组建、人员配备、装备配置和培训等方面。

第三条矿山救护队准入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组建与人员配备
第四条矿山救护队由各级人民政府或煤矿企业组建,隶属于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五条矿山救护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组织机构、职责和任务;
(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三)有足够的队员和装备,能够满足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需要;
(四)有专业的技术指导和培训。

第六条矿山救护队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年龄在18至45周岁之间;
(三)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史;
(四)具有2年以上矿山工作经历或相关救援经验;
(五)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矿山救护员资格证书。

第七条矿山救护队人员配备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队长1名,副队长1至2名;
(二)队员不少于15名,其中矿山救护员不少于10名;
(三)技术负责人1名,负责技术指导和培训。

第三章装备配置
第八条矿山救护队应配备以下基本装备:
(一)救护车辆、救护器材、通讯设备、防护装备等;
(二)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专用装备,如救援绳索、切割工具、通风设备等;
(三)其他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

第九条矿山救护队装备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二)性能稳定,使用年限在规定范围内;
(三)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第四章培训与考核
第十条矿山救护队队员应参加以下培训:
(一)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知识培训;
(二)矿山救护技术、装备操作培训;
(三)心理素质和应急处理能力培训。

第十一条矿山救护队队员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矿山救护员资格证书。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矿山救护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矿山救护队应定期向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工作,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矿山救护队违反本准入制度的,由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准入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准入制度由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各级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根据本准入制度,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