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一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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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一百问
一、我国第一部保险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哪年颁布实施的?
1980年我国恢复国内保险业务,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保险业取得了长足大发展。
保险业的发展迫切需要法律规范。
1991年成立了《保险法》起草小组,经过5年的努力,五易其稿,于1995年6月23日提交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并于6月30日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泽民主席于1995年6月30日以第五十一号主席令颁布,于1995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次修改的背景是什么?第一次修订后从何时施行?
第一次修改的背景;
1、外部环境的变化:我国经济大环境的变化: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我国保险业发展过程中的新问题不断出现。
2、内部结构的变化:保险法实施以来,我国保险业发生了重大变化。
保险市场主体大量增加,保险中介机构相继出现,保险业务规模迅速扩大,保险品种日益丰富,保险条款、费率市场化进程稳步推进,等等。
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和保险监管面临许多新问题。
原保险法的一些条文已不适应要求。
3、国际环境的变化:2001年底,我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我国政府在保险方面做出了一些承诺。
原保险法的个别条文明显与我国政府在保险方面政府的承诺相悖。
保险法修改贯彻五个指导思想:一是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二是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三是强化保险监管;四是支持保险业的改革和发展;五是促进保险业与国际接轨。
第一次修改的过程:
1、成立专门工作组。
2001年初,中国保监会正式成立专门的《保险法》修改工作小组,认真总结经验,深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提出修改意见。
2002年3月15日,中国保监会上报国务院。
2、国务院法制办对草案进行调整和补充。
2002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正案(送审稿)》上报国务院。
5月23日,国务院第59次常务会讨论通过,5月30日由朱镕基总理签发,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3、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从2002年6月起,先后在第28 、29、30次会议三次对保险法修正案进行审议。
2002年10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保险法的决定。
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第78号主席令,公布了这个决定。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次修改的背景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是1995年10月1日实施的,2002年为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曾作过部分修改。
现行保险法对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和我国金融体系的完善,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3年1月修改后的保险法实施以来,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保险业的内部结构和外部环境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现行保险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需要,有必要通过修改现行保险法,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加强和改善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市场的监管,有效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促进保险业持续稳定快速健康发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次修改的重点是什么?从何时施行?
2004年10月,中国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正式启动保险法第二次修改的准备工作。
2004年11月18日,中国保监会下发了《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改征求意见的通知》,启动保险法的第二次修改工作,并提出了本次修改的13个重点:
1、保险合同的成立与效力问题;
2、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与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3、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重复保险;
4、财产保险条款的规范;
5、人身保险条款的规范;
6、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相互保险公司、自保公司、政策性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定位及监管;
7、保险公估公司、兼业保险代理机构、专属保险代理机构、个人经纪人、保险营销员的定位及监管;
8、保险行业协会的定位及职能;
9、保险资金运用模式的创新和投资渠道的拓宽;
10、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的科学分类及划分标准;
11、快速发展的市场环境下保险条款费率的监管方式;
12、监管机构对保险失信行为的处理;
13、保险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及监管。
中国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向各保险机构、专家学者及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保监会在收集整理反馈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确立修改重点,开展相关研究工作。
2005年底形成了保险法修订草案建议稿并上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务院法制办征求了包括人大、政府、保险机构、大专院校近60个单位的意见,并多次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主要问题进行专题研究。
在此基础上,法制办会同保监会对送审稿进行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
2008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提交的保险法修改草案共10章194条。
2008年8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保险法》修订草案,决定继续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进行进一步修改补充。
9月21至23日,保监会召集部分保险公司、最高人民法院、保险领域律师、保险院系教授、专家学者及中国消费者协会人士分批进行了三天的《保险法》修改初稿的讨论。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修订后的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9年2月28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一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五、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目的意义是什么?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目的: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六、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主要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2009年10月1日实施的新版保险法共8章,187条。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保险合同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
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
第三章保险公司
第四章保险经营规则
第五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第六章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2009年的新保险法与2003版保险法相比较,总的章数未变,仍为8章,但增加了29条,共计187条,原保险法为158条。
另外部分章节做了调整,第五、第六章次序互换,新保险法第五章为“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第六章为“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保险合同,将人身保险合同放到首要位置作为第二节,财产保险合同改为第三节;有关保险合同内容的修改调整较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五个方面:
1、进一步明确保险活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
2、进一步完善保险行业基本制度。
3、加强保险行业自律管理。
4、明确保险监管机构的职责,强化监管手段和措施。
5、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打击保险违法行为。
七、什么是保险?
保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保险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
九、保险活动当事人必须尊循哪些原则?
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十、我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保险应当在哪里投保?
保险法第七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十一、国家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的机构是什么?。
保险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
派出机构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中国保监会在青岛的派出机构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简称青岛保监局),实施对青岛地区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十二、什么是保险合同?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也就是说,除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保险外,投保自愿。
十三、什么是保险人?
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十四、什么是投保人?
保险法第十条规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十五、什么是被保险人?
保险法第十二条: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十六、什么是受益人?
保险法第十八条: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十七、什么是人身保险?
保险法第十二条: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十八、什么是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十九、为什么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是强制性的保险?
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温家宝总理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第462号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已经2006年3月1日国务院第1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所以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大陆根据行政法规施行的第一个全国范围的强制保险险种。
二十、什么是保险利益?
保险法第十二条: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二十一、保险合同何时成立?
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二十二、投保人如何交付保险费?保险人何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十三、投保人能否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二十四、保险法对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有哪些规定?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二十五、修改后的保险法对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做了哪些限制?
1、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2、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3、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保险法首次引入国际上通用的“不可抗辩条款”,以保护消费者利益。
“不可抗辩条款”是指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也就是说,保险合同自生效之日起满两年,保险人不能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故意隐瞒、过失、遗漏或告知不实为由否定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并拒绝赔偿保险金,但被保险人欠缴保费的除外。
二十六、什么是保险事故?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二十七、保险人应当履行哪些说明义务?
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这次修改保险法明确规定,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投保人应特别注意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不仅要了解保险人承担哪些保险责任,而且要了解保险人免除的责任,即通常说的不赔的条款。
二十八、保险合同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六)保险金额;
(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
二十九、什么是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三十、什么情况下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无效?
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三十一、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变更保险合同应注意什么?
第二十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三十二、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做什么?
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如果未及时通知,保险法对如何处置做了规定: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十三、保险事故发生后,向保险人索赔应当做哪些事情?
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修改后的保险法明确要求,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三十四、修改后的保险法对保险人的理赔程序和时限做了哪些规定?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1、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2、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4、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三十五、保险法对保险人拒赔做了哪些规定?
保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保险人依照保险法和保险合同作出核定后,对不属
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三十六、保险人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数额可以确定的,应在多少日内支付?
保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三十七、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为几年?
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三十八、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为几年?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三十九、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报、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虚报损失,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四十、保险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如何处理?
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上述第三十条与原保险费第三十一条相比,有两处修改:一是对本条的适用范围做了限制,即限于采用格式条款的保险合同,而不是原来规定的适用于所有的保险合同条款;二是增加了“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的内容,即有争议首先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如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才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四十一、人身保险中的投保人对哪些人具有保险利益?
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四十二、被保险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如何处理?
保险法第三十二条对三种不同情况分别做出规定: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四十三、投保人能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