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源中学校园欺凌事件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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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源中学校园欺凌事件处理结果顶端新闻·大河报谷武民安立军
4月16日下午,记者从濮阳警方获悉,经过调查,案件处理有果。

具体通报如下:
2021年4月14日17时30分,濮阳市第一高级中学高一学生石某(男,16岁)在班主任陪同下,到示范区公安局开州派出所报案称,3月27日被同学殴打。

接报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即受理此案,并迅速组织精干力量开展侦破工作。

一、涉案人员基本情况
谭某某,男,15岁,案发时系濮阳市龙源高级中学高一学生。

刘某某,男,16岁,案发时系濮阳市第一高级中学高一学生。

董某某,男,16岁,案发时系濮阳市第一高级中学高一学生。

程某某,男,16岁,案发时系濮阳市龙源高级中学高一学生。

曹某某,男,15岁,案发时系濮阳市第一高级中学高一学生。

刘某某2、男,17岁,案发时系濮阳市第一高级中学高一学生。

任某某,男,15岁,案发时系濮阳市第一高级中学高一学生。

二、调查情况
经查,因琐事,谭某某、刘某某1纠集董某某、程某某、曹某某、刘某某2、任某某。

2021年3月27日,濮阳市第一高级中学某宿舍,某宿舍对某时间进行殴打侮辱,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三、处理情况
谭某某、刘某某1、董某某、程某某的行为因触犯《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涉嫌寻衅滋事罪,刘某某1、董某某、程某某被依法刑事拘留,谭某某因未满16周岁不负刑事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给予治安拘留(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执行);曹某某、刘某某2、任某某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给予治安拘留(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曹某某、任某某因不满16周岁不予执行,刘某某2因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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