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义务教育免费教科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青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义务教育免费教科书
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22.07.19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材
正文
青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义务教育免费教科书管理办
法》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油田教育管理中心,各高校基教处,省三江源民族中学:现将《青海省义务教育免费教科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教育厅
2022年7月19日青海省义务教育免费教科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教材管理,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免费提供的教科书政策,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费教科书征订、审核、发行、验收、使用等流程,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课前到书,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全面实施城乡义务教育教科书免费提供和做好部分免费教科书循环使用工作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义务教育免费教科书(以下简称免费教科书)是指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使用的教科书,由国家课程教科书和地方课程教科书两部分组成。

国家课程教科书是指国家课程方案规定课程的教科书,包括语文、数学、英语、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学、音乐、美术、道德与法治、信息技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生读本、民族团结进步教材、语文听说和小初衔接教材等。

地方课程教科书是指经省地方教材审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开发或者选用的,进入地方课程设置方案并纳入我省教材用书目录的教材,包括藏语文、蒙古语文、哈萨克语文、心理健康教育、劳动教育、安全教育等地方课程教材,免费提供给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使用。

未进入我省教材用书目录的地方教材一律不得采购配发。

第三条免费教科书提供的对象为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民办学校在校学生,特殊教育在校学生。

教师用书(包括教科书、教学辅助用书)由学校单独征订不免费提供,由学校公用经费保障。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加强免费教科书各流程管理,做到“课前到书,人手一套”,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科书发行单位须明确责任,各司其职。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免费教科书的管理工作,审核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免费教科书的品种、数量以及版本使用情况,完成全省免费教科书的统计、汇总和资金核算工作。

按照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做好全省免费教科书的政府采购、合同签订、质量抽检、资金结算和支付等工作。

督促发行单位按时完成全省中小学的教科书发行配送工作。

市(州)教育局负责辖区内免费教科书的管理工作,审核辖区内各县(市、区、行委)教育局和学校上报免费教科书的品种、数量以及版本使用情况,完成辖区内免费教科书的统计、汇总和验收工作。

县(市、区、行委)教育局负责辖区内免费教科书的管理工作,审核辖区内各
学校上报免费教科书的品种、数量以及版本使用情况,完成辖区内各学校免费教科书的统计、汇总和验收工作。

义务教育学校负责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各年级免费教科书的征订、上报、接收、验收以及调换等工作,审核、汇总上报各年级免费教科书的品种、数量以及版本使用情况。

做好一年级和七年级入学新生的摸底预测工作,每学期开学前确认免费教科书到书情况并及时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教科书发行单位负责全省免费教科书的质量、发行和配送工作。

协助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免费教科书品种、数量以及版本使用情况的建议确认工作。

按时保质保量的配送到各中小学校,同时做好增补调换工作。

第三章教科书选用
第五条我省免费教科书选用以教育部印发的《义务教育教学用书目录》为依据,采取目录管理。

各地各校须在省教育厅印发的《青海省义务教育中小学用书目录》中选用。

第四章征订与审核
第六条免费教科书的征订工作应每学期开展一次,秋季学期应在当年5月31日前完成,春季学期应在上年11月15日前完成。

由各中小学校在《青海省义务教育免费教科书管理系统》中填报并逐级上报征订。

第七条各义务教育学校要明确免费教科书负责人,依据我省中小学用书目录在管理系统中填报本校学生使用的教科书版本及数量,提交学校审核。

学校要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在校学生实际人数,及时核对各年级征订信息,同时与往年数据进行比对,确认无误后,审核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第八条县(市、区、行委)教育行政部门要明确免费教科书负责人,组织相关部门在管理系统中及时汇总核查辖区内各学校征订情况,对学校上报教科书的版本、数量提出审核意见,经本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审批后报市(州)教育行政部
门。

第九条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要明确免费教科书负责人,组织相关部门在管理系统中审核确认各县(市、区、行委)教育行政部门数据,并经本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审批后报省教育厅进行审核。

由省教育技术装备中心牵头组织省中小学教学研究与教师发展中心、厅规划处、基教处、民教处、编译中心、党建思政德育处等部门联合审定免费教科书的科目、品种、版本及征订人数,交由免费教科书发行单位执行。

第十条各地征订总数超过学籍管理数1%的县(市、区、行委)(一年级、七年级秋季学期除外),应了解具体原因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书面说明。

第十一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当地户籍和常住人口数,结合往年实际,统筹辖区内小学一年级秋季免费教科书征订数,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作出说明。

七年级秋季免费教科书征订数,不得超过上学年六年级在校学生人数的1%。

第五章采购与发行
第十二条省教育厅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实行统一招标采购,通过采购程序确定具有中小学教科书出版发行资质的单位。

第十三条免费教科书的包装、保险及运输等费用均包含在教科书总价内,严禁利用免费教科书做广告,严禁收取与免费提供教科书有关的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免费教科书发行单位按照省教育厅提供的免费教科书版本、征订数量,在每学期开学前1周将教科书配送到各中小学校,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及时调换,对数量不足的及时补充,保证课前到书,学生人手一套。

第十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当地教科书发行单位于每学期开学前1
周按时完成发行工作。

第六章验收和发放
第十六条免费教科书发行单位按时配书后,各中小学校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指定专人做好验收工作。

验收人员认真核对免费教科书版本、品种、数量及印刷质量,并签字确认。

分发至各班时,由班主任对教材再次进行清点核对,确认无误后按实际在读学生分发,保证所有在读学生“人手一套”。

如有差错,立即与免费教科书发行单位联系核实,及时纠正。

第十七条各中小学校每学期开学后应及时清点在校学生人数,掌握每一名未到校学生的情况及原因,认真做好复学、转学学生免费教科书的发放对接工作。

复学学生应及时纳入征订数,未征订的应及时申请补发,按照“在哪里征订、在哪里领取”的原则,据实发放和验收免费教科书。

教材版本不同的,由班主任或任课教师书面提出申请,学校汇总后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经确认后协调发行单位及时换发。

第十八条若学校出现免费教科书不足问题,由县(市、区、行委)教育行政部门与免费教科书发行单位协调在本辖区内调剂。

特殊情况需要增加免费教科书数量的学校,通过《青海省义务教育免费教科书管理系统》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增补申请。

同时出具书面报告,经逐级上报省教育厅审核批准,免费教科书发行单位方可办理。

第十九条学校建立免费教科书管理台账,认真填报《青海省免费教科书验收清单》等有关统计和验收资料,及时上报县(市、区、行委)教育行政部门。

同时组织学生填写《免费教科书领取学生花名册》,由学生本人和班主任共同签字后,保存三年备查。

第二十条免费教科书发放、验收和增补工作结束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留存免费教科书,统一退还发行单位。

第二十一条省教育厅在每年3月31日前、9月30日前完成春季和秋季学期的免费教科书统计汇总工作,并据此按照政府采购招标结果与免费教科书发行单位
签订供货合同。

同时组织专家开展免费教科书质量的省级验收,依据质量验收结果和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第七章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依托《青海省义务教育免费教科书管理系统》推动教科书选用、征订、汇总、审核、调剂、评价、举报投诉等工作平台化操作,逐步实现征订网络化、管理规范化。

第二十三条除国家统一规定外,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教科书一经选定,不得中途改选和改版。

若出版单位自行改版,我省仍选用原定教科书,并将出版单位记入企业信用信息。

第二十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免费教科书数据核查机制,根据全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实名认证的学生数和学校实际在校学生数,对下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的征订、调剂、验收和发放数据进行核查。

第二十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建立免费教科书档案管理制度,认真填写省级统一制定的免费教科书征订、验收、发放和增补表格,按学期登记造册、妥善保存备查。

第二十六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发行单位三方共同对免费教科书验收表签章认可,如对数字有异议且无法解决的,应及时将原因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第八章循环教科书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从2021年春季学期起,小学《音乐》《美术》《信息技术》,中学《音乐》《美术》等国家课程科目免费教科书纳入循环使用范畴。

对于循环使用的教科书,在循环期内各市(州)不得改选。

第二十八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免费教科书循环使用工作的组织管理,督促中小学校落实好免费教科书循环使用的各项工作。

学校做好每学期、每学
年循环使用教科书的回收、统计工作,及时上报教育主管部门提出补充和更新需求。

第二十九条免费教科书循环使用的周期为2年。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保证循环教科书按学生人数足额配备,对损坏、丢失的要按学生人数增配调剂用书。

每学期每一种循环教科书更新数量不得超过使用学生人数的25%,超出部分由学校公用经费承担,确保课前有书,人手一册。

第三十条各中小学校要制定免费教科书循环使用的实施细则,加强循环教科书的管理。

建立循环使用免费教科书学生阅读使用规范,按班级建立循环免费教科书的发放、回收制度;积极创造条件,为循环使用的免费教科书提供专门的储存场所,配备专柜统一编号登记,纳入学校资产管理。

对回收用于循环使用的免费教科书,要采取相应的方式进行全面消毒,保证学生再使用时的卫生安全,确保学生有书用,用好书。

第三十一条教育引导学生正确使用循环教科书,妥善保管,避免损坏、遗失。

教育学生节约资源,爱护课本,保持课本整洁,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增强学生的责任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

第九章宣传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与各中小学校,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利用各类媒体向学生、家长、教师、社会广泛宣传免费教科书政策和免费教科书循环使用的意义,使国家的这项惠及亿万学生的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学校要通过学生板报、主题班会等方式,加大对学生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爱护书籍、诚实守信、助人为乐等良好品德的宣传教育。

第三十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免费教科书工作的监督检查。

严禁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收取涉及免费教科书的一切费用,严禁组织向学生统一收费征订各种教辅材料,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向中小学校强行推销和搭售教辅用书及其它
资料,坚决制止“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的现象发生。

第三十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实行免费教科书循环使用定期申报与检查制度,对所属学校免费教科书循环使用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对好的经验与做法要认真总结推广。

第三十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校相关人员在免费教科书征订、发放和管理过程中,违反规定超出范围、虚报人数和提高标准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六条省教育厅将结合免费教科书配发开展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

第三十八条普通高中教科书征订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