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评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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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评审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公布日期】1995.12.29
•【文号】
•【施行日期】1996.03.01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评审管理办法(1995年12月29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第10次行务会议
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贷款评审管理工作,完善贷款评审体系,规范贷款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试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办法》(试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外汇贷款项目建设前期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贷款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分段管理、集体审批决策”的管理制度。

未经贷款评审部门评估审查、贷款审查委员会集体决策,原则上不得下达贷款计划,不得发放贷款。

第三条贷款评审工作,坚持严谨、科学、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贷款评审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组织机构与职能、评估计划下达、评估组织与实施、审查与反馈、检查与考核等内容。

第五条贷款评审人员不得泄漏其在办理评审业务期间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对外提供内部文件、信息、资料及尚未公开的决策意见。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能
第六条贷款评审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由贷款评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七条贷款评审部门是专司贷款评估与审查职能的机构。

总行设立投资调查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下简称分行)设立项目审查处。

地市级行是否设立相应的评审机构,由各分行自行决定。

第八条全行固定资产贷款评审的组织与管理工作,由总行投资调查部负责;各分行贷款评审的组织与管理工作,由项目审查处负责。

第九条各级行设立贷款审查委员会,负责对固定资产贷款进行审批。

贷款审查委员会主任由行长或主管行长担任,成员由有关业务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第十条贷款评审部门作为贷款审查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贷款评审部门要主动介入项目前期工作,积极参与项目技术经济论证,为提高项目评审质量和工作效率创造条件。

第三章评估计划下达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评估计划,统一由贷款评审部门下达。

第十三条贷款评审部门应对信贷业务部门提送的备选项目名单及贷款申请文件进行初审。

第十四条项目应具备基本评估条件,即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项目审批程序;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基础资料齐全;项目名称、所在地、行业部门、类型、建设内容、总投资、申请贷款总额、当年拟安排贷款额等基本内容齐全;项目各项资金来源及比例符合国家和我行现行规定;有关部门或
下级行正式行文的推荐意见;距上次审批时间原则上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贷款评审部门应及时将备选项目退回信贷业务部门。

第十六条经审查具备评估条件的项目,贷款评审部门在一周内下达评估计划。

第十七条评估计划要明确项目基本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借款人,项目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项目所在行业部门,建设性质,建设内容,总投资,申请贷款总额,当年拟安排贷款额,项目所在地分行,要求完成时间,上级行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第四章评估组织与实施
第十八条贷款评审部门根据上级行的评估计划要求,按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评估办法》及有关文件规定,开展评估工作。

第十九条项目评估程序:组织评估小组,落实评估人员;制定评估工作计划,安排评估进度;调查搜集有关文件资料及技术经济基础数据;撰写项目评估报告。

第二十条贷款评审部门要严格遵循评估时间要求。

评估时间是指从收到上级行评估计划起,至报出评估报告止的时间。

大中型基本建设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评估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月;其他项目的评估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2个月。

第二十一条确需追加贷款的续贷项目、收尾投产项目,评估报告着重对借款人资信、项目前期进程及建设情况、投资估算与资金来源、财务效益、担保等内容进行评估。

第二十二条拟不承诺贷款的项目,着重对借款人或项目存在的问题进行论述。

第五章审查与反馈
第二十三条下级行向上级行报送本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对贷款项目的集体审查意见时,应附项目评估报告。

集体审查意见应内容简明扼要,观点明确。

第二十四条贷款评审部门对项目评估报告进行审查,主要审核项目评估报告的内容有无遗漏,各项基础数据选取是否合理,各项指标计算方法是否正确、是否符合审查标准,并对贷款项目的可行性提出审查意见。

第二十五条对于项目总体评估结论较好但个别指标不符合审查标准的,应分析说明原因。

第二十六条经审查符合评估要求的项目,贷款评审部门根据评估报告和下级行的审查意见,在2周内提出项目评审意见及决策建议,撰写项目审查签报,报贷款审查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七条贷款审查委员会进行集体审批决策,可以采用会签审批和会议审批两种方式。

第二十八条会签审批。

贷款评审部门将项目审查签报会签信贷业务等部门;信贷业务等部门在1周内提出会签意见,一并报主管行长审批。

第二十九条会议审批。

需要会议审批的项目,按照会签审批的程序报主管行长审阅后,提交贷款审查委员会。

第三十条经贷款审查委员会审批决策的项目,信贷业务部门在一周内将决策结论通知下级行。

第六章检查与考核
第三十一条上级行要加强对下级行评审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第三十二条上级行要定期对下级行评审工作进行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审贷分离制度和评审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贷款评审覆盖面,评审机构的建设,评审方法制度的完善,评审工作进度,评审工作质量与效率,评审人员业务培训、持证上
岗等。

第三十三条上级行要及时总结推广全行贷款评审工作的先进经验,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四条各级行要定期对贷款评审工作的质量进行考核评比,建立健全评审奖惩制度。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各分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1996年3月1日起实施。

此前颁布的有关办法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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