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足球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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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球协会章程
中国⾜球协会章程
(2003年8⽉29⽇会员代表⼤会通过)
第⼀章总则
第⼀条名称
本团体的正式名称为:中国⾜球协会,简称为:中国⾜协。

英⽂名称为:Chinese Football Association,英⽂缩写为:CFA。

第⼆条性质
⼀、中国⾜球协会是中华⼈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球运动的单位和个⼈⾃愿结成的唯⼀的全国性的⾮营利性社会团体法⼈。

⼆、中国⾜球协会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单位会员,接受国家体育总局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三、中国⾜球协会是唯⼀代表中国(不包括⾹港特别⾏政区、澳门特别⾏政区和台湾省)的国际⾜球联合会会员和亚洲⾜球联合会会员。

第三条宗旨
⼀、遵守中华⼈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遵守国际⾜球联合会及亚洲⾜球联合会章程。

三、团结全国⾜球⼯作者,⼴泛开展⾜球运动,⼤⼒发展⾜球事业,为增强⼈民体质、丰富群众业余⽂化⽣活、提⾼⾜球运动⽔平和加强社会精神⽂明建设服务。

四、加强本会各会员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努⼒完善中国⾜球管理体制和运⾏机制,促进各会员协会、职业⾜球俱乐部及其它⾜球组织管理⽔平的提⾼。

五、积极参加国际⾜球联合会和亚洲⾜球联合会的正式⽐赛和活动,促进国际交流,增进与各个国家和地区⾜球协会、俱乐部和运动员之间的友谊。

第四条住所
中国⾜球协会会址设在北京市。

第⼆章业务范围
第五条任务
根据国家体育⽅针、政策和国际⾜球联合会、亚洲⾜球联合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统⼀组织、指导全国⾜球运动发展,推动⾜球运动普及和提⾼,代表中国参与国际⾜球⽐赛及其它活动,并通过必要活动,为⾜球运动项⽬的发展筹集资⾦。

第六条职责
⼀、全⾯负责本运动项⽬的管理;研究制定本运动项⽬的⽅针政策、发展规划和计划,指导会员协会⼯作。

⼆、管理本运动项⽬的各级国家队。

三、负责和指导本运动项⽬俱乐部建设和后备⼈才培养。

四、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运动项⽬的全国竞赛制度、竞赛计划、规划和裁判法,负责本运动项⽬各类全国竞赛的管理。

五、负责组织教练员、裁判员和会员协会、俱乐部有关⼈员培训。

六、组织本运动项⽬的科学技术研究和科学技术攻关,探索训练规律,提⾼科学训练⽔平。

七、制定⾜球场地标准,指导⾜球场地建设和⾜球器材的研究、开发,提⾼全国⾜球场地和器材⽔平。

⼋、开展国际及地区间的交往和技术交流,提出本运动项⽬的对外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九、积极开展与本运动项⽬有关的活动和咨询服务,⼴开经费来源渠道,增强⾃我发展能⼒。

⼗、搞好本会⾃⾝建设,⼴泛联系和团结社会各界⼈⼠,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种类
⼀、单位会员。

⼆、个⼈会员。

第⼋条申请加⼊本会的会员的必备条件
⼀、拥护本会的章程;
⼆、有加⼊本会的意愿;
三、在⾜球运动领域内具有⼀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会程序
⼀、单位会员申请会员资格及⼊会
(⼀)各省、⾃治区、直辖市、⾜球改⾰重点地区或城市的⾜球协会、各全国性⾏业、系统的⾜球协会及中国⼈民解放军⾜球运动组织,可以申请会员资格并加⼊本会。

加⼊本会必须向本会提出书⾯申请,申请书中应保证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并附有在当地民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有关材料。

(⼆)申请时必须提交其协会章程。

该章程应包括第五⼗五条、第五⼗六条规定的强制性内容。

(三)申请时必须提交⼀份在其管理范围内的⾜球组织、运动设施等相关详细情况材料。

(四)本会接到申请后,经主席会议审查,可批准其会员资格并成为预备会员;预备会员的预备期为⼆年,预备期满,经执⾏委员会批准,吸收其为正式会员。

该单位会员称为“会员协会”。

上述各地区和系统内,只能有⼀个协会得到本会承认。

预备会员除没有表决权以外,享有与正式会员其它同等权利和义务。

(五)单位会员⾃获得会员之⽇起,在三⼗天内缴纳本年度会费。

⼆、个⼈会员⼊会
经本会会员协会或主席会议提出,并经执⾏委员会批准,可以接受对中国⾜球事业有突出贡献的⼈⼠,为本会荣誉个⼈会员。

荣誉个⼈会员可列席会员代表⼤会。

第⼗条会员权利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按章程规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按规定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赛的权利;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单位会员按本章程规定在本地区组织各项⾜球活动的权利。

六、⼊会⾃愿、退会⾃由。

第⼗⼀条会员义务
会员履⾏下列义务:
⼀、遵守本会章程、决议和决定。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努⼒完成本会分配的任务。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时缴纳会费。

第⼗⼆条会员退出
⼀、会员协会要求退出,须先解决与本会及其他会员协会之间的财务问题后,以书⾯形式通知本会,并经本会执⾏委员会批准,退会⽅可成⽴。

⼆、会员协会退会⼀经获得批准,即失去在本会享有的⼀切权利。

第⼗三条会员资格的丧失
凡出现下述情况之⼀的会员协会将丧失会员资格:
⼀、未向本会⽀付应缴纳的款项。

⼆、严重违背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三、给本会或会员协会造成重⼤名誉或经济损失。

四、会员协会在其所管辖的地区或系统内丧失真正的代表地位。

五、会员协会未按时注册或实际上已经解体或破产。

第⼗四条中国⾜球协会不得以种族、民族、宗教和其它任何原因歧视任何会员组织和个⼈会员。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产⽣、罢免
第⼗五条会员代表⼤会
本会的最⾼权⼒机构是会员代表⼤会,其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选举或罢免主席。

三、表决通过副主席、秘书长、司库。

四、审议执⾏委员会的⼯作报告。

五、决定终⽌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事宜。

第⼗六条召开会员代表⼤会
⼀、会员代表⼤会由执⾏委员会召集,每四年举⾏⼀次。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执⾏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年。

⼆、接到三分之⼀以上会员协会书⾯要求或执⾏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应在三个⽉内举⾏特别会员代表⼤会。

三、会员代表⼤会召开前⼀个⽉,秘书长应以书⾯形式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通知与会代表。

四、各位代表、会员协会提交会员代表⼤会的提案,须于⼤会召开前⼗五天寄给秘书长。

只有如期寄到,并列⼊议事⽇程的建议和问题,才可在⼤会进⾏讨论。

五、特别会员代表⼤会召开的地点、时间、⽇程,最迟应于⼗五天前通知与会代表。

六、会员代表⼤会须有三分之⼆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能⽣效。

第⼗七条会员代表⼤会代表
⼀、会员代表⼤会代表实⾏“职务代表制”和“单位代表制”:
(⼀)本届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司库、各专项委员会主任委员为会员代表⼤会代表;
(⼆)会员协会可派两名代表参加会员代表⼤会,但只有⼀票表决权。

⼆、全国甲级以上职业⾜球俱乐部主要负责⼈作为列席代表参加会议,其他列席代表名单由主席会议审定。

三、各会员协会的代表名单,须于会员代表⼤会召开⼗五天之前书⾯提交秘书长,同时注明有表决权的代表,如该代表缺席,
则按名单顺序递补。

四、只有拥有表决权的代表有权决定付诸表决的事宜。

五、⼀名代表不能代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代表或单位进⾏表决。

六、不得以信函或代理⼈的⽅式投票。

七、⼤会代表必须是其所代表的会员协会或单位的正式成员。

第⼗⼋条会员代表⼤会议程
⼀、会员代表⼤会议程⾄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主席致词;
(⼆)指定监票⼈;
(三)⼤会⼯作报告;
(四)审议修改章程;
(五)审议会议代表、会员协会所提议案;
(六)选举或罢免本会负责⼈。

⼆、特别会员代表⼤会除规定的会议议程外,其他事项不予讨论。

第⼗九条修改章程
⼀、会员代表⼤会通过或修改章程。

⼆、修改章程的提案必须由主席会议、执⾏委员会、或三个以上会员协会提出,⽅可提交⼤会讨论。

三、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效。

第⼆⼗条本会负责⼈
⼀、本会负责⼈设主席⼀⼈、副主席若⼲⼈、秘书长⼀⼈、司库⼀⼈。

上述负责⼈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体健康,能坚持正常⼯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为能⼒。

⼆、主席⼈选在充分民主协商后,由会员代表⼤会进⾏等额选举产⽣。

三、副主席、秘书长、司库由主席提名,会员代表⼤会表决通过。

秘书长、司库可由副主席兼任。

四、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五、如主席因故不能继续履⾏职务时,由主席指定⼀名副主席或第⼀副主席代理其职务,代理期限⾄下⼀届代表⼤会选举出新的主席为⽌。

六、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

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担任。

七、主席拥有普通选票,在票数相等时,主席的投票有决定权。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任职年龄的,须经执⾏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任职。

第⼆⼗⼀条执⾏委员会
⼀、执⾏委员会在会员代表⼤会闭会期间⾏使会员代表⼤会职权,对会员代表⼤会负责。

⼆、执⾏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组成,其职权是:
(⼀)执⾏会员代表⼤会的决议;
(⼆)向会员代表⼤会提议选举或罢免主席;
(三)决定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会或特别会员代表⼤会;
(四)向会员代表⼤会报告⼯作;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其它重⼤事项。

三、执⾏委员会每年举⾏⼀次会议,必要时可由主席决定增加,须有三分之⼆以上成员出席⽅能召开,其决议须经执⾏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以上表决通过⽅能⽣效。

第⼆⼗⼆条主席会议
⼀、主席会议执⾏会员代表⼤会和执⾏委员会的决定。

在执⾏委员会闭会期间,处理本会的重要⽇常⼯作。

⼆、主席会议由主席指定的若⼲副主席和秘书长、司库组成。

其主要职权是:
(⼀)执⾏会员代表⼤会和执⾏委员会的决定;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设⽴办事机构、分⽀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作;
(七)批准有关⾜球业务的各项计划、⽅针、政策;
(⼋)批准各级国家队主教练和教练班⼦⼈选名单;
(九)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三、主席会议每⽉举⾏⼀次,必要时可由主席决定增加。

四、主席会议下设由秘书长领导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本会的⽇常⼯作。

常设办事机构的设置,由秘书长提出⽅案,报主席会议批准。

常设办事机构的职责是:(⼀)执⾏执⾏委员会和主席会议的决定;
(⼆)执⾏各专项委员会的决定;
(三)处理⽇常事务性⼯作;
(四)处理本会的对外联络⼯作;
(五)管理本会财务;
(六)本会领导交办的其它⼯作。

第⼆⼗三条主席职权
主席⾏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执⾏委员会或主席会议;
(⼆)检查会员代表⼤会、执⾏委员会、主席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件。

第⼆⼗四条秘书长职权
秘书长⾏使下列职权:
(⼀)执⾏主席会议的决定;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常⼯作;
(三)拟订和组织实施年度⼯作计划;
(四)协调各分⽀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作;
(五)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交执⾏委员会或主席会议决定;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机构专职⼯作⼈员的聘任;
(七)处理其他⽇常事务。

第⼆⼗五条专项委员会
⼀、专项委员会是本会专门负责或处理某类专门事务的分⽀机构,在本会的领导下开展⼯作。

⼆、根据⼯作需要,本会可调整或组建新的专项委员会。

专项委员会制定委员会章程或⼯作规范,并经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开展⼯作。

三、专项委员会可内设若⼲⼯作⼩组,规模较⼤的负责联赛的专项委员会可内设⼯作机构,均报主席会议批准。

四、专项委员会拟订本专项委员会⼯作职能,制定⼯作细则,报主席会议批准执⾏。

五、专项委员会原则上设主任委员⼀⼈,委员若⼲⼈,执⾏秘书⼀⼈。

规模较⼤的负责联赛的专项委员会可设秘书长⼀⼈,可不设执⾏秘书。

若专项委员会需要增设副主任委员的,须报主席会议批准。

专项委员会原则上不设常务委员会,确需设⽴的,须报主席会议批准。

六、专项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本委员会⼯作,向主席会议汇报⼯作。

七、⾜球俱乐部是下列专项委员会的注册会员:
(⼀)参加超级⾜球联赛的⾜球俱乐部是超级联赛委员会的注册会员;
(⼆)参加甲级⾜球联赛、⼄级⾜球联赛的⾜球俱乐部是联赛委员会的注册会员;
(三)参加室内⾜球联赛的⾜球俱乐部是室内⾜球委员会的注册会员;
(四)参加各级⼥⼦⾜球联赛的⾜球俱乐部是⼥⼦⾜球委员会的注册会员。

第五章罚则
第⼆⼗六条处罚范围和原则
⼀、除开除会员及纪律委员会、诉讼委员会⾏使的处分权⼒的范围外,凡单位会员违反本章程及有关规定,执⾏委员会或主席会议均有权作出暂停会员资格的处罚。

该处罚可持续到下届会员代表⼤会。

如延长这⼀处罚,必须在得到下届会员代表⼤会过半数票⽀持的情况下⽅能⽣效。

⼆、暂停会员资格,包括停⽌该会员在会员代表⼤会的投票权和被选举权,直⾄解除处罚为⽌。

三、在暂停会员资格期间,该会员协会及其所属或注册俱乐部均不得组织或参加⽐赛、交流。

除执⾏委员会或主席会议另有决定。

四、连续两年不参加本会主办的正式⽐赛的会员或注册俱乐部,将被暂停会员资格或取消注册资格。

第六章资产管理、使⽤原则
第⼆⼗七条本会财务预算为期⼀年;于每年⼀⽉⼀⽇⾄⼗⼆⽉三⼗⼀⽇。

第⼆⼗⼋条本会主要经费来源
⼀、会费、注册费。

⼆、捐赠。

三、财政补助收⼊。

四、⽐赛收⼊。

五、门票分成收⼊。

六、出售⼴播电视转播权收⼊。

七、⼴告赞助收⼊。

⼋、体育技术服务收⼊。

九、体育业务相关收⼊。

⼗、⽆形资产转让收⼊。

⼗⼀、其他体育事业收⼊。

⼗⼆、利息收⼊。

⼗三、⾜球联赛彩票收⼊。

⼗四、其他合法收⼊。

第⼆⼗九条本会经费必须⽤于本章程规定的各种⽐赛⽀出、集训⽀出、各类⼈员培训、青少年发展、⼥⼦⾜球事业、基础设施建设、本会办公及其它合理⽀出。

第三⼗条本会建⽴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员必须进⾏会计核算,实⾏会计监督。

会计⼈员调离⼯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员办清交接⼿续。

第三⼗⼆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代表⼤会、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以及社会相关机构的监督。

代表⼤会可指定审计师事务所审查中国⾜协帐⽬。

财务报告提交会员代表⼤会审定。

第三⼗三条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四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不得转让、私分和挪⽤。

第三⼗五条本会专职⼯作⼈员的⼯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

第三⼗六条各会员协会在每年⼀⽉三⼗⼀⽇前按标准缴纳年度会费;任何会员协会截⽌当年三⽉三⼗⼀⽇未缴纳会费,⼜不能提出可被执⾏委员会或主席会议接受的理由,将被暂停参加⽐赛的资格,直⾄缴纳会费为⽌。

第三⼗七条举办下述⽐赛的会员协会或俱乐部,均应以⽐赛全部收⼊的百分之⼗向本会缴纳⽐赛分成收⼊:
⼀、国际⾜联界定的国际⽐赛,即两个国家或地区A队之间的⽐赛,其中包括中国A队与其它国家或地区A队之间的⽐赛。

⼆、⼀个国家或地区A队,其中包括中国A队,与本会注册俱乐部或会员协会所辖⾜球俱乐部队之间的⽐赛。

三、中国A队与其它国家或地区⾜球俱乐部之间的⽐赛。

四、会员协会所辖区域内的职业⾜球俱乐部与其它国家(地区)⾜球俱乐部之间的双边和多边⽐赛。

五、本会注册俱乐部之间的⽐赛,包括在全国正式⽐赛中的⽐赛场次。

上述⽐赛不包括本会与会员协会、注册俱乐部签有特殊协议的⽐赛。

第七章终⽌程序及终⽌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解散或由于分⽴、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执⾏委员会提出终⽌动议。

第三⼗九条本会终⽌动议须经会员代表⼤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业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条本会终⽌前,须在主管业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续后即为终⽌。

第四⼗⼆条本会终⽌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于发展⾜球事业。

第⼋章电视与⼴播
第四⼗三条转播权
⼀、根据《国际⾜联章程》,本会及会员协会、注册俱乐部在⾜球⽐赛中,拥有通过电视和⼴播进⾏直播、缓播或选播的权利。

⼆、除本会特殊规定的⽐赛外,未经国内接收地区的本会会员协会或境外接收地区的国际⾜联会员协会同意,主办⽐赛的本会会员协会、注册俱乐部不得以任何⽅式,向接收地区出售或转售⽐赛的播送或转播权。

三、涉及境外的⽐赛播出,由本会依照《国际⾜联章程》、《亚⾜联章程》有关规定负责处理。

四、⽐赛播送权由主办该项⽐赛的本会及会员协会、注册俱乐部按协议转让。

只有获得转让的单位,⽅可制作⽐赛的电视或⼴播节⽬。

五、转让费由双⽅依照⽐赛的性质、地区、转播形式确定。

六、主办⽐赛的本会及会员协会、注册俱乐部,有责任保证双⽅协议条款的落实,并不得由第三⽅代替。

主办单位不得允许不符合协议的电视、⼴播机构进⼊或接近⽐赛场,也不允许利⽤媒体再转播。

七、如果有关协会和俱乐部在⼗五天内,就违章播送或转播提出抗议,本会执⾏委员会将根据本章程,对任何违章⾏为进⾏处罚;并可禁⽌该播送或转播单位对⾜球⽐赛节⽬的制作或播出。

如果本会的利益受到损害,执⾏委员会可直接介⼊。

⼋、如果境外其它国家或地区在⼗五天内,就违章播送或转播向本会提出抗议,本会将对造成违章播送的协会、俱乐部作出相应的处罚。

第九章⽐赛及⽐赛规则
第四⼗四条⽐赛管理
⼀、本会对在其管辖范围内进⾏的⾜球⽐赛实⾏分级管理。

⼆、全国各级正式⽐赛、国家队参加的公开⽐赛、由国际⾜联或亚⾜联委托本会承办的⽐赛,由本会直接管理。

三、本会会员协会所辖区内各俱乐部队之间的⽐赛、不同会员协会俱乐部队之间的双边⽐赛、会员协会俱乐部队与其它国家或地区俱乐部队之间的双边⽐赛,由会员协会管理。

第四⼗五条⽐赛申报
⼀、凡属《国际⾜联章程》、《亚⾜联章程》规定必须申报的⽐赛,由本会申报。

⼆、在会员协会管理范围内,由会员协会主办的分属不同会员协会的职业俱乐部双边成年⽐赛,必须提前四⼗⼋⼩时向本会备案。

三、在会员协会管理范围内,由会员协会主办的分属不同会员协会的职业俱乐部多边成年⽐赛,与其它国家或地区俱乐部队之间的⽐赛,必须提前⼀周向本会申请报批。

第四⼗六条上缴税⾦及管理费
⼀、凡属本章程第三⼗七条之(⼀)、(三)和(四)中的多边⽐赛,必须依章向国际⾜联、亚⾜联上缴规定税⾦。

⼆、凡属其它范围的⽐赛,必须依章向本会缴纳管理费。

第四⼗七条⽐赛分成
本会在主办的⾼级别⽐赛中,实⾏⽐赛收⼊分成。

第四⼗⼋条⽐赛资格
⼀、未在本会会员协会注册的俱乐部、被暂停⽐赛资格的俱乐部以及未注册和领取⽐赛许可证的运动员,不得参加本会和会员协会举办的正式⽐赛。

⼆、未经国际⾜联许可,各俱乐部均不得与⾮国际⾜联会员协会的俱乐部,或被国际⾜联暂停会员资格所属的俱乐部进⾏⽐赛。

第四⼗九条⽐赛规则
执⾏国际⾜联最新颁布的《⾜球竞赛规则》。

第⼗章注册
第五⼗条会员协会注册
⼀、会员协会必须按年度在本会注册。

⼆、会员协会应是经批准建⽴的社会团体法⼈,有相应的物质条件、专职⼯作⼈员和必要的机构设置。

三、会员协会注册时,要上交会员协会章程及其它规章制度,并如实填报各类注册表格。

四、按规定缴纳当年会费。

五、会员协会注册截⽌⽇期为每年⼆⽉底。

第五⼗⼀条俱乐部注册
⼀、职业⾜球俱乐部在所在地的本会会员协会初审注册后,再向本会相关专项委员会申报审核,并在本会注册。

业余⾜球俱乐部和其它性质的业余⾜球训练单位在本会会员协会注册,并由会员协会向本会备案。

⼆、职业⾜球俱乐部和业余⾜球俱乐部均应按本会有关规定建⽴。

三、职业⾜球俱乐部注册时,应如实填报注册表格,凡表格与实际情况不符者,本会或会员协会有权取消该俱乐部参加⽐赛的资格。

四、俱乐部应按规定缴纳注册费。

五、职业⾜球俱乐部必须在本会相关委员会规定时间内办理参赛资格⼿续。

第五⼗⼆条教练员注册
⼀、职业⾜球教练员须在本会会员协会初审注册后,再向本会相关专项委员会申报审核,并在本会注册。

业余⾜球教练员在属地会员协会注册并报本会备案。

⼆、教练员注册时要如实填报注册表,虚报者将取消注册资格。

三、注册教练员,根据教练员等级执教不同级别的⾜球队。

四、注册教练员依据与⽤⼈单位签定的教练员⼯作合同从事本职⼯作。

五、⾜球教练员要按照本会有关教练员的规定,履⾏⾃⼰的职责,维护⾃⼰的合法权益。

六、按规定缴纳当年注册费。

七、教练员必须在本会规定时间内办理注册和备案⼿续。

第五⼗三条运动员注册
⼀、职业⾜球运动员在本会会员协会初审注册后,再向本会注册。

业余⾜球运动员在属地会员协会注册,并报本会备案。

⼆、运动员注册要如实填写注册表,虚报者取消注册资格。

三、运动员须办理《⾜球运动员注册、转会、参赛资格登记证》,并持有经各级主管部门盖章确认的登记证后,⽅可参加相应级别的⽐赛。

四、注册运动员可以在俱乐部之间转会。

转会按本会有关转会的规定执⾏。

五、按规定缴纳注册费。

六、职业⾜球运动员和业余⾜球运动员必须在本会规定时间内办理注册和备案⼿续。

第五⼗四条裁判员注册
⼀、⾜球裁判员应按本会规定每年参加年度培训,通过考核并办理注册⼿续,⽅可获得当年从事本级别裁判⼯作的资格。

⼆、国际裁判员、国际助理裁判员和国家级裁判员每年在规定时间内在本会会员协会初审注册,并报本会注册。

三、国家⼀级裁判员在本会会员协会注册,报本会备案;国家⼆级及其以下级别裁判员在其所属地⽅⾜协注册,报本会会员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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