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幼儿园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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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幼儿园教职工代表大
会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促进教育教学
事业的顺利进行,加强幼儿园内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幼儿园内的所有教职工代表
大会活动。

第三条幼儿园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在法定范
围内选举产生的、以落实民主管理、促进教育教学改进、推动集体主义精神的组织和活动。

第四条代表大会是教职工集体行使民主权利、监
督管理机关和个人责任、协商制定和修改有关政策、规章、计划和方案的机构。

第五条代表大会面向全体教职工进行,代表由全
体教职工选举产生。

第六条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两年,每届代表大会
选举产生的代表人数不低于总数的1/3。

第七条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由园长主持。

第八条代表大会对教育教学事业和教职工管理工
作执行监督。

第九条代表大会对园务和园办有关事项的讨论、
决策和提出建议。

第十条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代表的基本原则,按照
事先排定的计票结果候选人依照得票多少顺序产生代表。

第二章代表大会产生
第十一条代表大会产生程序包括提名、推荐、选
举等环节。

第十二条代表大会代表每届的人选来源有以下方式:
(一)各部门推荐产生代表人选;
(二)自荐成为候选人,并获得推荐支持的。

(三)个人积极产生代表人选。

第十三条代表大会代表产生过程中,要有书面提名材料、个人申报材料,满足产生代表资格。

议题先进行提名讲话,再进行讨论选举。

第十四条代表产生选举主要按照思想政治水平、业务能力、工作态度、群众基础等五个方面综合评定,成为代表的。

第十五条代表产生选举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进行,落实实名投票和计票、产生代表等程序。

第十六条代表产生选举结果,将在代表大会产生名单、通知。

第十七条代表大会未出现由于产生差额较大或由于其他原因无法产生代表的时候,由职代会负责策划产生代表。

第三章代表大会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代表大会讨论、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监督管理机关和个人的工作执行情况,提出
适当建议和批评;
(三)对园务、园办有关事项进行讨论、决策;
(四)推动集体主义精神,促进教育教学事业发展。

第十九条代表大会代表同时负有以下义务:
(一)维护自己的权益,对教育教学事业具有责任心;
(二)遵守幼儿园内部相关规章制度;
(三)行使代表大会权利的责任感;
(四)尊重他人意见,不泄漏内部会议内容;
(五)遵守会议纪律,听取园长指导。

第四章代表大会职责
第二十条代表大会对园务、园办有关事项进行讨论、决策。

第二十一条代表大会讨论涉及人员和财务重要事项,经过绝大多数代表通过才能确定。

第二十二条代表大会对园务和园办重大决策事项,作出提出修改批评建议。

第二十三条代表大会参与和协助园办会公开选出
园务部门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代表大会参与制定园务、财务有关规定,并对规章制度执行监督。

第五章代表大会工作规范
第二十五条代表大会进行讨论和决策要遵循以下
原则:
(一)团结、守法、自觉;
(二)参照相关规章制度行事;
(三)确保每项决策符合整体利益;
(四)保证每项讨论充分开明;
(五)谨言慎行,不逾越职责范围。

第二十六条代表大会讨论和决策过程中,要保密,不得向外透露有关内容。

第二十七条代表大会工作中要积极参加培训,不
定期集体专题议题研究,提高工作能力。

第二十八条代表大会每年定期开会,不得擅自变
更时间地点,必须按规定准时出席。

第六章代表大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代表大会对园务、园办和工作执行情
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代表大会代表对管理机关和个人工作执
行情况,出现问题及时进行批评和提出建议。

第三十一条代表大会代表对园务、园办的政策、
计划、机制、幼儿园教风、校风等工作进行全方位监督。

第三十二条代表大会对教职工违反相关规章制度
进行批评和监督。

第七章代表大会改选和解散
第三十三条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两年,期满后由代表大会负责选举产生新一届代表。

第三十四条代表大会在代表多次未能履行职责情况下,可经半数以上代表同意,解散本届代表大会。

第三十五条代表大会解散后,必须尽快组成新一届代表大会。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是对教职工代表大会事项进行规范,便于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序进行。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制定以后,应当进行宣传和培训,使广大教职工充分了解并全面贯彻实施。

第三十八条如对本制度内容有需要进行修改,必须经过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代表同意,修改和公布。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由园长负责解释和修订。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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