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期末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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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间利用合同进行财产流转或交易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和。

2.合同法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

合同关系中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当事人平等地适用合
同法决定权利义务关系;平等地诉诸法律解决纠纷;(2)意思自治原则(合同自由原则)。

指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行规定和公序良俗,当事人与合同有关的事项都有选择与决定的自由。

缔约自由、选择合同相对人的自由、确定合同内容的自由、选择合同形式的自由;(3)公平原则。

形式公平;实体公平。

(4)诚实信用原则;(5)合法性原则;(6)公序良俗原则;(7)合同严守原则;(8)鼓励交易原则。

3.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
协议。

特征:(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

4.合同的分类
有名合同(典型):法律设有规范,并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

无名合同(非典型):法律尚未特别规定,亦未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

单务合同(一方负担):指仅一方当事人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具有对价意义的债务合同,债务间具有牵连性。

诺成合同: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认定为合同成立的合同。

要物合同:除当事人双方意思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县市给付才能实现的合同。

要式合同:指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而成立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指对其成立法律没有要求采取特定方式的合同。

主合同:不需要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

从合同: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合同。

5.合同的相对性原理:主体的相对性(债权、债务人);相对性的突破:代位权
6.合同成立:指合同因符合一定的法定要件而被法律认为客观存在。

特征:合同在法律上被
认定为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必须具备法定或者约定的构成要素。

7.合同成立要件:一般要件:存在双方当事人;当事人须对合同最基本内容达成合意。

特殊
要件。

8.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成立要件:(1)要
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向受要约人发出;(3)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意图;(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5)要约应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9.要约邀请: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10.两者区别:(1)要约是当事人自己主动愿意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表
达某种意愿的事实行为,其目的不是缔结合同,而是邀请对方当事人向其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

(2)要约中含有当事人愿意承受要约拘束的意图,
要约人将自己置于一旦对方承诺,合同即成立无可选择的地位;而要约邀请则不含有当事人愿意承受拘束的意图,邀请人希望自己处于一种可以选择是否接受对方要约的地位。

(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必要条款,要约邀请不具备此必要条款。

11.要约邀请几种行为:商品价目表;拍卖广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

12.要约的撤回(生效前):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做出的取消要约的意思表示。

13.要约的撤销(生效后承诺前):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做出的取消要约的法
律效力意思表示。

不得撤销情形:(1)要约人在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2)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确表示要约不可撤销;(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14.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2)
承诺必须向要约人做出;(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间内做出。

15.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1)判断着眼点不同。

合同成立着眼于合同当事人表意行
为的事实构成,属于事实判断问题;合同生效着眼于法律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效力的评价,属于法律对已成立合同的法律价值判断问题。

(2)判断标准不同:合同成立一般以当事人达成合意为必要条件;合同的有效要件主要包括缔约能力规则、意思表示自愿真实原则、合法性规则。

16.合同无效原因:(1)一方以欺诈、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
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7.可撤销合同的特征:(1)撤销对象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2)合同存在可撤销
原因,仍然产生法律效力;(3)合同是否存在可撤销原因由法律规定,但是撤销权人是否行使其撤销权由其自主决定。

类型:欺诈与压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方式:诉讼方式,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除斥期间1年。

撤销权的行使,使合同溯及自成立时归于无效。

18.效力待定合同:指合同欠缺有效要件,能否发生法律效力尚未确定的合同。

无行为能力
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19.缔约过失责任: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一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因自己的故
意或者过失给缔约相对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时,依法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20.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1)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义务而产生的责任,缔约过
失责任是在合同不成立、不生效的情况下产生责任;(2)违约责任违反的是给付义务,缔约过失责任违反的是一方当事人先前的予信行为所导致的特殊义务;(3)违约责任主要适用严格责任原则,缔约过失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4)违约责任由当事人约定责任形式,缔约过失责任是法定责任,不能由当事人约定。

(5)违约责任主要履行利益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主要履行信赖利益损害赔偿。

21.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有关,侵权责任无所谓与合同的
关联;(2)缔约过失行为侵害的是信赖利益,侵权行为侵害的原则上是财产与人身方面的绝对权;(3)缔约过失行为违反的是积极义务,侵权行为违反的是消极义务;(4)缔约过失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例外地适用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原则;(5)缔约过失责任形式是赔偿损失,侵权责任除此之外还有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障碍、消除影响等;(6)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范围是信赖利益的损失,侵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现有财产的灭失和可得利益的丧失。

22.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2)当事人一方
须有缔约过失行为;(3)行为人的过失行为造成相对方的合理的信赖利益损害;(4)须行为人有行为能力。

23.债权的特征:请求权、相对权、相容性或兼容性、平等权、期限性、设定上的任意性、
转让上的受限制性。

24.合同债务:给付义务、随附义务、间接义务
25.合同效力的相对性: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对特定主体发生约束力,只有当事人才能相
互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不得对合同关系外第三人提起请求或者诉讼。

(主体、合同内容、责任的相对性)
26.合同履行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适当履行原则、经济合理原则、协作履行原则。

27.情势变更原则:合同依法成立后,非归因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仍维持合
同的效力显失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则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解除的原则。

要件:(1)出现了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2)情势变更的事实发生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3)情势变更是订约时当事人不可预见的;(4)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

28.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中,未规定谁先履行的,一方在他方未履行对待给付义务
前,得拒绝自己履行的权利。

构成要件:(1)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此两债务之间具有对待给付关系;(2)双方当事人的债务不存在履行上的先后顺序;(3)双方当事人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4)双方未履行债务或者未适当履行债务。

29.不安抗辩权构成要件:(1)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此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2)
该合同必须属于异时履行;(3)先履行方的债务已届清偿期;(4)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30.合同的解释:格式条款的解释——解释的客观化、统一化
31.合同担保: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而设立的确保合同义务履行和权力实现的法律措
施。

从属性、补充性、保障性
32.保证: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所作的一种担保。

从属性、
相对独立性、补充性(一般、连带保证)
33.定金: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或合同履行前,由一方向另一方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从属性、实践性、要式性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双倍返还定金。

不超过合同标的20%
34.合同保全:指债权人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以免危及债权实现而采取的措施或
手段。

35.债权人的代位权:在债务人不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危及债权人债权现实时,债权人以
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直接向第三人行使权利的权利。

成立要件:(1)债务人需享有对第三人的权利;(2)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3)债务人已经陷于迟延;(4)债务人的怠于行使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

36.债权人的撤销权: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实施的减少财产的行为危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
有请求法院撤销其行为的权利。

成立要件:(1)客观;债务人客观上实施了一定危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即诈害行为;(2)主观;债务人和第三人具有主观上的恶意,即在实施行为明知有害于债权而继续进行。

(除斥期间1年)
37.合同变更:合同成立之后但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以前,当事人不变仅变合同内容的
情况。

合同转让:合同主体的变更。

38.债权让与:不改变合同之债的内容,债权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方式将其享有的债
权转移于第三人。

条件:(1)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的让与不改变其内容;(2)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让与达成合意,并且该合意应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3)被让与的合同债权应具有可让与性。

39.债务承担:不改变债务内容,债权人或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
务全部或者部分地转移给第三人承担。

生效要件:(1)须有有效地债务存在;(2)债务应具有课转移性;(3)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

40.约定解除:当事人在合同中为一方或各方约定的解除权产生条件具备,由取得解除权的
当事人行使解除权,从而解除合同的行为。

41.法定解除:当法律直接规定的解除权产生条件具备时,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的
行为。

42.清偿:指能达到债权消灭的效果的给付行为。

(代物清偿、清偿抵充)
43.抵销:两人互负给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而使其债务和对方的债务在对
等额内相互抵销。

(法定抵销、合意抵销)
44.提存:债务人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债的标的物时,可将该标的物提交给提
存机关保存,从而消灭债务的制度。

45.免除:是债权人抛弃债权并发生债务消灭效力的单方行为。

46.混同:债权人与债务同归一人,致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事实。

47.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所承担的法律后
果。

特征:(1)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是所产生的民事责任;(2)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在合同中依法约定,具有相对的任意性;(3)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4)违约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

48.违约责任的原则:归责原则、严格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49.免责条件:不可抗力、债权人的过错
50.违约行为的形态:履行不能、迟延履行、拒绝履行、受领迟延、不完全履行、预期违约
51.违约责任的形式: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强制实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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