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授权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统一经营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国有资产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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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授权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统一经营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国有资产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3.04.02
•【文号】国资企函发[1993]39号
•【施行日期】1993.04.0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
正文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授权中国
东方电气集团公司统一经营中国
东方电气集团国有资产的批复
(国资企函发<1993>39号)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送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实施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试点方案的报告》(东司企字<1993>01号,以下简称《试点方案》)收悉。
经研究并商有关主管部门,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公司拟定的《试点方案》和《集团公司章程》。
二、根据国家资产局、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经贸办发布的《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实施办法》(国资企发<1992>5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决定授权你公司依据产权关系统一经营集团内包括紧密层等各成员企业的国有资产(国有资本)。
集团企业名单见附表。
三、同意你公司作为核心企业(集团公司)与紧密层等各成员企业建立规范
化的资产联结纽带,形成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子公司等形式的母子公司关系。
四、同意按照清产核资核定的集团公司占用的国有资产(国有资本)总额,作为今后以资本金利润率为核心指标进行考核的依据之一。
五、同意在集团公司实行董事会制。
集团公司董事会是企业集团内的所有者(国家)利益代表主体和战略经营决策主体,对全集团范围内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
六、授权经营后,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要根据实际生产经营的需要,合理界定集团公司与子公司(企业)之间的集权与分权关系,不断探索和完善集团内部管理体制,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搞好发电设备成套经营,不断提高资金利润率和资本金利润率,扩大资本收益和资本积累,实现资本增值。
希望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在国内外发电设备市场的竞争中不断增强和壮大集团实力,努力实现“八五”规划目标,为集团化经营作出有益的探索。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1993年4月2日
附件中国东方电气集团企业名单
集团公司(母公司,核心企业):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
全资子公司(全资子企业)集团公司持股比例(略)
1.东方电机厂
2.东方汽轮机厂
3.东方锅炉厂
4.东风电机厂
5.中州汽轮机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