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危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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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学校危房制度:
一、组织领导
1. 成立学校危房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危房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2. 学校危房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二、危房认定与报告
1. 学校应定期对校舍进行全面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应立即上报学校危房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2. 学校危房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应组织专业人员对上报的危房进行鉴定,确认危房等级。
3. 危房等级分为以下四类:
(1)A级: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需立即停用,进行紧急加固或拆除。
(2)B级:存在较大安全隐患,需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加固或拆除。
(3)C级:存在一般安全隐患,需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加固或维修。
(4)D级:存在轻微安全隐患,需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
4. 危房鉴定结果应上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危房整改与拆除
1. 学校应制定危房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措施、责任人和整改时限。
2. 学校应加强危房整改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安全。
3. 危房整改完成后,学校应组织专业人员对整改效果进行验收。
4. 对无法整改或整改后仍存在安全隐患的危房,学校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拆除。
四、宣传教育与培训
1. 学校应加强对师生危房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安全意识。
2. 学校应定期组织师生参加危房安全培训,提高师生应对危房突发事件的能力。
五、监督检查
1. 学校危房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应定期对全校危房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 学校应建立健全危房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危房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
处理。
六、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学校危房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通过以上学校危房制度,我校将进一步加强校舍安全管理,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为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