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讲解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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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讲解员管理办法
万佛湖风景区讲解员管理万佛湖风
舒城县万佛湖风景区管理处文件
舒万管05号
万佛湖风
第一条为了规范景区导游活动,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万佛湖旅游市场秩序,促进万佛湖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景区从事讲解活动,必须持有依法取得的导游证和依照规定取得的讲解员证。
第三条讲解员证书的取得:个人向风景区管理处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参加培训,通过考试合格,由风景区管理处颁发。
讲解员证的有效期限为2年。
讲解员证持有人需要在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讲解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一个月前,向风景区管理处申请办理换发讲解员证手续。
第四条讲解员必须按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风景区管
理处的要求参加业务培训。
第五条讲解员进行讲解活动时,必须佩戴讲解员证。
第六条讲解员进行讲解活动时,应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
应当着装整洁,礼貌待人,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
第七条讲解员应当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必须真实可靠。
第八条讲解员在引导旅游者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
第九条讲解员进行讲解活动时,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第十条讲解员不得帮助游客逃避景区门票。
第十一条违反上述第五条至第十条规定,由风景区管理处负责处理。
违反第五至八条规定,予以暂扣讲解员证2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讲解员证并予以公告。
违反第九条规定,予以暂扣讲解员证1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讲解员证并予以公告。
违反第十条规定,吊销讲解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无导游证、讲解员证者在景区从事讲解活动的,视其为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移送县旅游局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建立讲解员星级评定制度。
第十四条设立“万佛湖风景区导游部”,隶属万佛湖风景区管理处。
具体负责讲解员的选拔、培训、监督、考核、换发证书和星级评定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XX年9月10日制定的《万佛湖风景区讲解员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二00八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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