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约与通则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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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约与惯例

国际公约与惯例

考试内容国际贸易公约的概念和内涵公约是条约的一种,通常指国家间有关政治,经济,文化,技术等重大国际问题而举行国际会议,最后缔结的多方面的条约。

国际贸易公约是指国家间有关贸易方面的多边条约。

国际贸易惯例与公约的性质国际贸易公约的性质1.对缔约国的约束性和公众约定性。

2.长期适用性3.集体监督性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1.国际贸易惯例的内容的确定性及它的国际性2.国际贸易惯例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法律地位。

3.国际贸易惯例可以予以修改或补充。

国际贸易惯例的作用:内容具体明确,形式简练,有利于买卖双方提高订约效率,降低订约成本,而且,国际贸易惯例在世界范围内广泛适用,得到国际社会的公认,可以克服国际贸易在适用法律上的障碍。

三种国际贸易惯例1.《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美国商业团体,1919年制定,介绍EX,FOB,FAS,C&F,CIF等。

2.《1942年华沙—牛津规则》,国际法协会,1928年制定。

3.《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商会,1936年制定,两组,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和水运,共11个贸易术语。

通则2010对通则2000的主要变化1.分类调整。

有四组分为两类,适用各种运输方式和水运。

2.由13个→11个,删去DAF,DES,DEQ,DDU.3.新增DAT,DAP.美国《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把FOB分为六种情况,对FOB术语的解释与《Incoterms2000》规定有较大不同,具体表现在:1.交货地点不同。

2.风险的划分界限不同3.出口手续的办理不同。

《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主要内容:为那些按CIF贸易术语成交的买卖双方提供了一套可在CIF合同中易于使用的统一规则,供买卖双方资源采用。

此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各国对CIF合同的一般解释。

其中的某些规定的原则,还可适用于其他合同。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主要内容:Ex point of origin原产地交货价FAS(Free Along side ship)装运港船边交货价C&F(Cost & Freight)成本加运费价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加保险费,运费价EX Dock目的港码头交货价FOB(Free on Board)运输工具上交货价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1.当事人双方应具有法律行为的资格和能力12.应是当事人双方在自愿基础上的意思一致。

《货物买卖公约》与《通则2010》比较研究

《货物买卖公约》与《通则2010》比较研究

《货物买卖公约》与《通则2010》比较研究摘要:《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是目前国际上调节国际货物买卖最为流行、使用最广的规范性文件。

通过对二者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出:前者规定的范围较广,但比较原则;后者规定的范围较窄,但更明确具体,更具有可操作性。

深入了解和学习两个规范性文件,对从事进出口贸易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贸易惯例;货物买卖《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也被翻译为《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于1980年在维也纳外交会议上通过,并于1988年1月1日起生效,截至2010年8月,核准和参加该公约的共有76个国家。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国际商会为统一各种贸易术语的不同解释于1936年制订的,命名为《1936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通则1936》)。

随后,为适应国际贸易实践发展的需要,国际商会进行过多次修订和补充。

2010年9月27日,国际商会在巴黎召开全球发布会,正式推出《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以下简称为《通则2010》)。

2011年1月1日,全面修订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规则正式生效。

二者是目前国际上调节国际货物买卖最为流行、使用最广的规范性文件。

从事国际商务活动,要求商务人员在掌握商贸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同时,更要熟悉和掌握国际上关于货物买卖方面的公约和惯例,以减少国际间货物买卖方面的不必要的纠纷和误解。

本文试通过对目前调节国际货物买卖的两个最重要的规范性文件的比较研究,提出在实践运用中应注意的几个基本问题。

一、《公约》和《通则2010》比较分析1.适用范围问题根据《公约》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由(a)项可知:《公约》适用于当事人在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所订立的合同,而不考虑当事人的国籍。

国际商法合同的合法性比较

国际商法合同的合法性比较

国际商法合同的合法性比较我国某某年颁布的《合同法》与国际私法协会公布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以下简称通则)[1]有一定关联性,通则的有些规定,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都是可以适用的。

我国《合同法》第126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 该条规定与通则前言第2款规定一致,即在当事人一致其合同受通则管辖时,适用通则。

因此,我国当事人在与涉外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可约定适用通则。

该通则比《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适用范围要更宽泛得多,具有相当的灵活性。

除国际商事合同外,该通则也可替代国内法适用。

如前言第4条规定,“当无法确定合同的适用法律对某一问题的相关规则的,通则可对该问题提供解决办法。

” 该条规定旨在说明,即使合同是由某一特定国内法管辖,但对案件解决遇到困难的时候,可以从通则中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

以往我国的司法实践在处理案件遇到困难时,一般求助司法解释、学理解释,还有专家论证。

现在通则关于交易纠纷的一些规定又给我们开辟了解决纠纷的途径。

通则不是国际公约,不具有强制性,适用与否完全可依当事人的意思选择,但是要明确的是,通则是由近20个国家的法律专家对国际交易的规则进行潜心研究的成果,具有很强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它较之国际货物买卖公约适用范围要宽泛得多。

参照通则的有关规定,可为我国《合同法》的立法与适用拾遗补缺。

通则的宽容之处在于,任何规定都不得限制根据有关国际法原则而应适用的强制性规则的适用,无论这些理制性规则是国家的、国际的还是超国家的(1.4条);除通则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可以排除通则的适用,或者减损或改变通则任何条款的效力。

因通则所具有的这种非强制性,当事人根据各自的情况既可以排除或部分排除该原则适用,使之更适合于当事人的特殊交易需要。

“凡属于通则范围之内但又未被通则明确规定的问题,应尽可能地根据通则确定的基本原则来处理”(1.6),这就给我们在实务中遇到法律障碍的时候提供了有益的鉴镜。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性质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性质
一般法律原则
反驳:
第一、准据法一般援用的是有约 束力的法律; 第二、合同中引入《通则》其实
是把《通则》作为合同的一部分。
合同准据法
反驳: 第一、《通则》不具备成为国际商 事惯例的条件; 第二、《通则》界定为国际商事 惯例,不具备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通则》是起草者通过理性 推理的新发展,不能被证实为完全 的国际商事惯例。 第四、《通则》只是在某些条文、 某些部分中具有国际商事惯例的性 质。
Thanks
结语我们发现通则与美国法律重述在指导理念制法体制拟制方式等方面存在极大的相似通则在性质上是国际合同法律重述法律重述工作有点像改装一座建筑以适应居住人的不断变化的需求这项任务依其目标的定义是连续不断的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的性质
目录
概 述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法律重述性质
概述
一、《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由来
一致的指导理念:重视体系,重视一般原则 在体系上,《通则》效仿了美国法律重 述的体系安排:黑体条文、评论、举例。 黑体条文是重述的特色的集大成者。 “通过精确、严格的术语,传播法律规 则能减少法律的不确定性。” 《通则》中贯穿了许多现代合同法的基 本法律原则。
相似的途径:采用比较法
1 2
共同的诉求:需要法律确定性 一致的指导理念:重视体系,重视一般原则 3 4 相似的途径:采用比较法 类似效果:没有法律拘束力,但不乏权威性 5 地位相似,都具有过渡性
共同的诉求:需要法律确定性
国际商法的统一过程,事实上就是一个寻求法律确 定性的过程。 重述与《通则》都是寻求法律确定性和灵活性平衡 的产物。
• 过去的 20 世纪,国际统一私法运动基本上是采取制 定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如制定国际公约。只有少数国际 组织从事国际商事惯例的编纂和制定示范法的工作。由于 制定国际公约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且很难达成一致 得到各国的批准。因此,越来越多的学者求助于非立法的 方式来统一或协调法律。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制定《国际商 事合同通则》(以下简称《通则》)并对其进行详尽阐述 便是源于此。

国际经济法概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经济法概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经济法概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经济法概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与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概念和背景:国际经济法是研究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原则的学科。

其涵盖范围广泛,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等。

其中,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和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国际经济法中非常重要的内容。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即《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CISG),也被称为维也纳公约。

该公约于1980年通过,旨在为跨境货物买卖提供统一的法律规则。

目前已有约90个国家签署加入。

1.1 背景和意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通过对于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贸易活动日益频繁,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涉及的法律规则也变得复杂多样。

CISG的制定旨在为跨境贸易提供一个统一的法律框架,以减少交易中的法律风险和纠纷。

1.2 内容和特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主要规定了国际买卖合同的基本原则和义务,例如合同的成立、履行、违约等事项。

该公约强调契约自由原则,即各国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选择适用该公约。

然而,公约也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况和排除条款,以确保公约的适用范围和灵活性。

1.3 适用范围和争议解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适用于参与公约国家之间的商业买卖合同。

根据公约的规定,如果各方合同未选择适用其他法律,则该公约自动适用。

公约还规定了争议解决的机制,包括仲裁和司法管辖等方式。

二、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指《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这是一个由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惯例,旨在统一国际贸易中各种术语的解释和理解。

2.1 背景和意义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制定旨在消除不同解释带来的歧义,保障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

国际贸易涉及的术语繁多,例如FOB、CIF等,不同的解释会导致不同的义务和责任。

通过统一术语的解释,可以减少误解和纠纷,并提高贸易的效率。

2.2 内容和特点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共有11个条款,每个条款针对不同的贸易条件和责任作出了解释。

国际商事合同立法的新发展--《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特点之比较

国际商事合同立法的新发展--《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特点之比较

国际商事合同立法的新发展--《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特点之比较
肖永平;王承志
【期刊名称】《法学论坛》
【年(卷),期】2000(015)004
【摘要】文章在比较研究<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特点之后认为,<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起草程序更加合理,适用范围更加广泛,适
用方式更加灵活,内容更加完整,具体规定更加科学,因而是国际社会关于商事合同立法的新发展.
【总页数】5页(P94-98)
【作者】肖永平;王承志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湖北,武汉,430072;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
湖北,武汉,43007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96.1
【相关文献】
1.全球化背景下合同法国际统一的最新发展--简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04 [J], 宋利军
2.国际商事法律统一化的新发展--《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04修订版述评 [J], 郑远民;李俊平
3.国际商事合同违约损害赔偿计算若干问题探讨——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为例 [J], 虞汪日
4.《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04)中代理人权限的规定与我国立法之比较 [J], 王琼;柳磊
5.《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与《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比较研究——以二者的性质与适用为视角 [J], 张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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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中国合同法的异同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中国合同法的异同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中国合同法的异同联合国异同公约中国合同法联合国货物买卖公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篇一:合同法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区别国贸1103 吴仕聪 2011110440合同法与公约在买卖货物上的区别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是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制定,并且由76个国签署的文件。

但是由于其跨越了国家的范围,并不能使某个国家机器对其产生晓丽,所以它是以个惯例性质的条文或协议,并不是一个法律。

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的除外。

并且只同意《公约》适用于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

在独立存在的情况下,它并没有法律效力,签署国范围内的当事双方,可以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不适用该公约,除非另有协议表示受其约束。

或者双方当事人默示地同意。

而中国合同法是一部中国国内的成文法律,它对国内产生的所有合同都有约束和法律效力。

不论合同中有没有注明是否适用,都视为强制约束,具有明显1的强制力和约束力。

根据对比中国合同法第九章买卖合同分则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可以找到以下的不同之处:一、标的物中国的合同法中规定的买卖货物,既包括实体的货物,也包括服务。

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三条规定:“本公约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它服务的合同。

”二、合同的形式公约中第十一条明确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它条件的限制。

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

合同法第九章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通过对比,我们可以发现细节,公约中接受人证的证明方法。

而合同法中并不包括人证,仅有书面和口头等方式,并且两者对于书面的规定也有所不同,公约中的书面仅仅指电报和电传。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之比较)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之比较)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之比较王永新摘要:《公约》与《通则》的目的都是为了协调不同法系、不同法域间的立法冲突,旨在为国际商事合同的当事人提供一个明确具体且具有广泛适应性的规则。

因此,《公约》与《通则》在理念、基本原则上是一致的。

但是,《公约》与《通则》还是有不同之处。

关键词:公约;通则;合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Convention on Contracts of International Sales ofGoods,以下简称“公约”)是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制定的,1980年在维也纳举行的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

公约于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目前已经有包括中国在内的70个国家加入了该公约。

《公约》是20世纪以来最重要的国际公约之一。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Commercial Contracts,以下简称“通则”)是国际统一私法协会1994年编撰的,2004年做了大的修订。

它是一部具有现代性、广泛代表性、实用性的商事合同统一规则。

《通则》“是迄今为止最为系统的对国际性契约的实体内容进行统一整理的一个法律文件”[1]。

这两个文件是国际商事合同领域最为重要的规则。

《公约》与《通则》的目的都是为了协调不同法系、不同法域间的立法冲突,旨在为国际商事合同的当事人提供一个明确具体且具有广泛适应性的规则。

因此,《公约》与《通则》在理念、基本原则上是一致的。

但是,《公约》与《通则》还是有不同之处。

这些不同之处主要有:一、适用范围不同《通则》的适用范围比《公约》广泛。

《公约》仅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2]-[3].而《通则》对“商事”合同并没有给予任何明确的定义,只是在尽可能宽泛的意义上来理解这一概念,以使它不仅包括提供或交换商品或服务的一般贸易交易,还可包括其他各种类型的经济交易,如投资或特许协议、专业服务合同等,即适用于国际商事合同的全部。

进出口贸易实务简答题

进出口贸易实务简答题

进出口贸易实务简答题绪论1、国际货物买卖的特点2、国际货物买卖业务的特点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贸易合同的主要区别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基本内容:5、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的法律6、有关国际贸易惯例的约束力问题:7、《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公约四个部分8、我国于1986年12月11日核准《公约》时所作的两项重要保留:9、《1990年通则》与《1980年通则》的区别有哪些?10、国际贸易惯例对国际贸易有哪些指导作用?11、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是什么?它对贸易实践有哪些指导作用?第一章商品的名称和质量12、列明合同标的物的意义。

13、列明商品名称的方法14、规定品名条款的注意事项15、商品质量在国际贸易中重要性16、对进口商品质量的要求17、对出口商品质量的要求18、在对外贸易中,对出口商品品质有何要求?19、什么是品质增减价条款?有何种规定方法?20、表示品质的方法21、凭样品买卖的注意事项22、良好平均品质的其具体解释和确定办法:23、国际上两个常用的标准24、买卖合同中的品质条款的基本内容25、品质机动幅度(Quality Latitude):26、品质机动幅度定义作用如何?27、规定品名条款时的注意事项28、我国对于品质增减价条款有何种不同的规定方法?29、品质条款的内容有哪些?第二章商品的数量(PPT第二章)31、重量的计量单位32、数量条款基本内容33、《公约》关于商品数量的规定34、订立数量条款应注意问题35、数量机动幅度是什么?它的规定方法有哪些?36、简述溢短装条款的计价方法。

37、对于“约量”应如何掌握?38、什么叫溢短装条款?39、要正确掌握进口商品的成交数量,应考虑以下因素?第三章商品的包装(PPT第二章)40、包装分类41、联合国制定标志运输标志的原因是什么?其作用有哪些?出口商品包装有哪几种?其各有何作用?42、简述进出口商品包装的重要性。

43、出口商品销售包装的设计和制作应体现哪些要求?44、运输包装的作用45、运输包装种类46、运输包装的标志47、运输标志的三项基本内容:48、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制定的标准运输标志的四要素:49、销售包装的作用50、国际上通用的条码种类:51、包装条款的主要内容及其规定52、简述国际贸易中包装的重要性及约定包装条件的意义。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与联合国公约的异同商务指南频道_贸易法规_贸易宝典_商事_合同_公约.doc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与联合国公约的异同商务指南频道_贸易法规_贸易宝典_商事_合同_公约.doc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与联合国公约的异同_商务指南频道_贸易法规_贸易宝典_商事_合同_公约(一)《通则》与《合同公约》的性质是不同的.《合同公约》称之为国际公约,而《通则》不是公约,可以说是“示范法”,也可以说“国际惯例”,很难将其归为国际法律文件传统分类的任何一种。

在《合同公约》缔约国《合同公约》优先于《通则》;《通则》的作用更主要的是为各国合同立法提供可供参考借鉴的范本,而不是在国际商务活动中得到直接的适用。

与《合同公约》相比,《通则》适用范围更广泛,适用方式更灵活,内容更完整,具体规定更科学,在很多方面进行了发展与创新,因而可以视为是国际社会关于商事合同立法的新发展。

(二)适用范围《合同公约》仅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一些很重要的交易类型被排除在公约之外。

公约的适用反映了国际贸易中有形贸易内容,而服务贸易被明显排除于适用范围之外,对于知识产权则更无涉及,甚至一些易于引起争议的货物也被排除于公约适用范围之外。

如《合同公约》明示,关于契约的有效性、契约可能对所售货物所有权的影响、货物造成买主及其他人死亡或人身伤害时出卖人的责任,不适用该《合同公约》。

《通则》补充了《合同公约》未涉及而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它反映的国际贸易的内容不仅包括有形贸易还包括无形贸易,它所适用的国际商事合同类型,既有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又有国际服务贸易合同和国际知识产权转让合同,即适用于国际商事合同的全部。

(三)《合同公约》与《通则》的适用关系1.鉴于《合同公约》与《通则》二的性质、内容,适用的对象与范围不完全相同,在适用上不存在真正的竞争关系。

2.《通则》能起到填补《合同公约》适用范围的作用。

首先,在非《公约》缔约国当事人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情况下,为《通则》作为国际统一法律原则的适用提供了机会。

其次,由于《合同公约》第6条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在第12条的条件下,减损本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

国际贸易中的惯例和法律规定

国际贸易中的惯例和法律规定

(Ex Dock)。随着《通则》的广泛使用,目 前只有美洲和拉美一些国家的商人使用。
第二节 关于货款支付的国际公约与 惯例
一、《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一)《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产生
《统一惯例》是国际商会为统一各国对跟单 信用证条款的解释和做法,明确各有关当事 人的权利、义务,减少因解释不同而引起的 争端,调和各有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而制定 的一个重要的国际贸易惯例。
二、《托收统一规则》
是国际商会为规范托收业务的做法,调和各有 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以利于商业和金融活 动的开展而制定的一个重要惯例。该规则是
对国际惯例的总结,具有国际惯例的效力, 即只在当事人自愿采用或没有明示排出时才 对当事人有约束力。该规则产生于1958年, 最新版本为《URC522》,1996年1月1日生 效。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主要规定了要约与承诺、要约的撤销、反 要约等有关问题。
但由于许多国家认为上述两公约内容繁琐, 有的概念晦涩难懂。因此参加两公约的国 家不多。因此未能达到统一各国买卖法的 预期目的。
(二)主要内容
《公约》除序言外,主要包括适用范围、合 同的成立、货物销售、最后条款四个组成 部分,全文共101条。
1、承运人义务。使船舶适航;管理货物。
2、承运人的免责。该规则第四条第二款以列 举的方式,明确了承运人的17项免责事项。
3、索赔与诉讼。按照第三条第六款,收货人 除非在提货前或提货时向承运人提交货损的 书面通知,否则,这个提货本身就构成承运 人已按提单内容交付货物的初步证据。诉讼 时间自货物交付或应当交付之日起1年为有效 期。
(6)银行对单据的真实性和当事人的诚信、 能力、信誉等概不负责。
(7)当汇票遭到拒付时,提示银行应尽力查 找原因;超过规定天数后可将单据退回发出 托收指示的银行。

国际经济法概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经济法概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经济法概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在全球化的今天,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国际货物买卖交易成为国际贸易的主要形式之一。

为了规范和保障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国际社会形成了一系列的法规与公约。

本文将从国际经济法的角度讨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及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是指《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简称《公约》),该公约是联合国国际商事法委员会于1980年通过的。

作为全球范围内的主要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规,该公约具有普适性和权威性。

《公约》旨在通过标准化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规范,促进国际贸易的便利和公平,并为供应商和购货商提供法律保障。

《公约》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履行义务、缺陷货物、合同的终止等方面的规定。

其核心原则是合同自由原则,即合同的订立应当基于当事人之间的自愿和平等原则。

同时,《公约》对于合同条款和解释、货物的质量和数量、交付和支付等方面也有详尽的规定。

这些规定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行为准则,减少了争议和纠纷的可能性。

此外,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也是国际经济法中的重要内容。

Incoterms是由国际商会制定的一套贸易术语和规则,旨在统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Incoterms规定了买卖双方在货物交付、运输和保险方面的责任和风险转移。

目前,最新的Incoterms版本为2010年版,共分为11个术语,如EXW、FOB、CIF 等。

遵循Incoterms的规定可以明确买卖双方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降低了合同履行的风险。

对于国际贸易从业者而言,熟悉和正确运用Incoterms是非常重要的,可以避免因术语解释不清而引发的争议和纠纷。

除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和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经济法还包括其他重要内容,如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投资法等。

这些法律和规则的制定旨在为国际贸易提供一个稳定、公平和可预测的法律环境,保障各国之间的经济交流与合作。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评释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评释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评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评释1. 背景介绍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联合国于1980年制定的一项重要国际私法公约,旨在统一和调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法律规则,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公约》已经成为国际商事合同中使用最广泛的规范之一,目前已经有约80个国家和地区加入该公约,其中包括我国、美国、德国、法国等经济实力强大的国家。

2. 深入解读《公约》适用评释作为国际贸易合同的法律规范,《公约》的适用评释显得尤为重要。

在实际的国际贸易活动中,合同各方常常会因为合同条款的模糊、歧义或不足而发生纠纷,这时《公约》的适用评释就成为了争议的焦点。

根据《公约》第7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根据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解释规则》的相关原则进行适用评释,而且在没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公约》的一般原则和通则进行解释。

对《公约》适用评释的深入理解,对于避免和解决合同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3. 评价《公约》适用评释的深度和广度《公约》适用评释的深度和广度主要体现在对于合同条款的解释和规则的适用上。

在深度方面,适用评释需要充分考虑合同条款的文字表述、合同目的、交易习惯和公平原则等多个方面的因素,以确保适用结果符合合同各方的真实意图。

在广度方面,适用评释不仅需要考虑到《公约》的具体条款,还需要综合考虑国际贸易惯例、国际商法守则以及国际仲裁实践等多种因素,以确保适用结果具有普适性和权威性。

4. 个人观点和理解作为《公约》的使用者,我们应当充分理解和掌握适用评释的原则和方法,以避免因为适用错误造成的法律风险。

在适用评释时,应当注重考虑到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和合同条款的合理解释,同时也要尊重国际贸易惯例和公平原则,以确保适用结果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我认为《公约》适用评释的深度和广度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完善,以适应国际贸易发展的需求。

5. 总结《公约》适用评释的深度和广度至关重要,它不仅关系到合同当事人的权益,也关系到国际贸易活动的秩序和稳定。

通则、准则、守则

通则、准则、守则

2018/10/6
温州大学人文学院
3
办法的格式
××××××办法
( ×年×月×日×批准×年×月×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分条阐述制定办法的目的和根据, 以及其他原则事项) 第二章 ××× (以下数章为分则。分别阐述办法的 具体内容)
第×章 附则 (实施说明)
2018/10/6
温州大学人文学院
4
细则的格式
说明: 规则、规程 的写法有两 种:①如图 所示。②把 “前言”去 掉,直接分 序阐述具体 内容。
××× ×年×月×日
2018/10/6 温州大学人文学院 6
通则、准则、守则、公约、须知、制度的格式
×××通则(准则守则公约须知制度) 为了×××,根据×××,特制定 本通则(准则守则公约须知制度) 。 (分序阐述具体内容)
××××××细则
( ×年×月×日×批准×年×月×日发布)
说明: 细则的写法有三种:① 既分章又分条:如图所 示。②不分章只分条: 第一条阐述制定细则的 目的和根据,写成“为 了×××,根据×××, 结合×××实际,制定 本细则”;最后一条或 几条阐述实施说明;中 间数条阐述细则的具体 内容。③把制定细则的 目的和根据当作一个 “前言”来写,然后从 第一条开始阐述细则的 具体内容,最后一条或 几条阐述实施说明。
第二十四章 规章制度
一、规章制度的定义 二、规章制度的格式 三、规章制度的写法
2018/10/6
温州大学人文学院
1
一、规章制度的定义
规章制度是一个统称ຫໍສະໝຸດ 它具体包括章程、办法、细则、规则、规程、通则、准则、守则、公约、须知、制度等。 章程是政党或社会团体制定的共同遵守的纲领性文件。 它由一定政党或社会团体的代表大会通过,作为这个组 织的思想和行动的标准。 办法是对某一事项的规范化的具体规定。它是政策性措 施的具体化、条文化。人大机关将其列入法定公文。 细则是贯彻某一法规的详细规定。它是法令、条例、规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与公约的关系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与公约的关系

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关系(学者观点,仅供参考)摘要:《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诞生是国际统一合同法领域继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来又一重要成果,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公约》的不足,作为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的一项重要成果,对于国际商事合同法律制度的统一与协调将产生不可低估的影响。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性质是不同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性质目前虽很难界定,但很明显的是它不是公约。

目前它的作用更主要的是为各国合同立法提供可供参考借鉴的范本,而不是在国际商务活动中得到直接的适用。

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相比,《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适用范围更广泛,适用方式更灵活,内容更完整,具体规定更科学,在很多方面进行了发展与创新,因而可以视为是国际社会关于商事合同立法的新发展。

关键词:商事合同通则;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示范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称“公约”)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下称“通则”)这两个国际文件的性质是不同的。

因为公约明显可以称之为国际公约,而通则则很难将其归为国际法律文件传统分类的任何一种。

自1988年生效以来,公约已经得到包括全部主要贸易国(但日本除外)在内的五十多个国家批准。

然而一个公约的成功不仅在于它的批准和加入国的数量还包括公约生效后在一特定缔约国的适用。

这方面的问题主要是国际贸易的双方是否确实同意公约适用于他们的交易合同中。

实践表明公约在适应社会、技术和经济变化的过程中遇到了一定的困难,如何在国际领域内统一适用是公约面临的最大问题。

本文主要从这两个文件的性质特征和适用范围方面来回答以下两个问题:这两个文件是对立、并存抑或互补?商事合同通则是否对销售合同公约进行了发展与创新?其中两个文件的不同适用范围是本文关注的焦点。

一:二个文件的性质-对国际的立法的重述销售合同公约与商事合同通则究竟是什么关系?尤其在销售合同公约已经取得相当的成功时,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何以要倡导编纂商事合同通则?并且,二者的并存,难道没有造成混乱与重复的危险吗?我认为,要明确回答这个问题,需要从它们形成的历程入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重要公约与通则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重要公约与通则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法律制度
E-mail:yanz_xm@
导言
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概念 国际货物买卖法是指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
系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设在不同国
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特点:
(1)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设在不同的国家。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比国内货物买卖合同复
(二)对公约Βιβλιοθήκη 基本评价公约是联合国贸法会在统一国际贸易法 方面取得的最为重要的成果。自公约生效 以来,它在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方面起 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公约的成功之处在于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 其二,调和两大法系之间的矛盾。
公约对两大法系之间矛盾的调和:
1、采纳英美法系的观点有: (1)关于风险转移的问题 (2)关于卖方权利担保责任及其免除问题 (3)关于预期违约制度 2、采纳大陆法系的观点有: (1)对已生效且载有承诺期限之要约的撤
1980年的《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以下简称“公约”)是迄今为止有关国际货 物买卖合同的一项最为重要的国际公约。
(三)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贸易惯例
1、《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该通则是国际商会为统一解释贸易术语而邀请各方面
的专家和学者制定的一套国际规则。有多个文本,最 新的是2000年修订的文本。 2、《华沙——牛津规则》 该规则由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于1932年制定。 3、《1941年修订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 该定义是由美国商会、美国进口商理事会和全国对外 贸易理事会组成的联合委员会制定的,在南北美洲各 国有很大影响。 4、《国际销售示范合同》 国际商会国际惯例委员会于1997年6月通过。
第一章 有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 重要公约与通则

国际经济法概论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经济法概论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经济法概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经济法概论一、引言国际经济法是国际法的一个重要分支,主要研究国际经济关系中的法律原则和规则。

它涉及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等领域的法律规范,旨在促进国际经济合作和发展。

本文将重点介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及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 背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是一项国际协定,用于调整跨国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

它的制定旨在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提供明确的法律规范,增加交易的可预见性和合同的可执行性。

2. 内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主要涉及以下内容:合同的成立:规定了合同的要素、合同的有效性、合同的互相对待等原则。

合同的履行:规定了交付货物的义务、支付款项的义务、保证责任等规则。

合同的违约和责任:明确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以采取的救济措施,如索赔、解除合同等。

争议解决:规定了当合同争议发生时,当事方应如何解决争议的程序和方式。

3. 重要性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制定和使用对国际贸易具有重要意义:法律的统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为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商业主体提供了一个统一的法律框架,减少了合同解释和适用法律的争议。

合同的可执行性:公约的规定增加了合同的可预见性和可执行性,为合同当事方提供了更强的保障。

跨国贸易的发展:公约的存在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降低了跨国贸易的成本,促进了贸易合作和经济繁荣。

三、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 背景在国际贸易中,各个国家和地区使用的贸易术语可能存在差异,为了消除这些差异,促进贸易的顺利进行,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应运而生。

2. 目的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目的是确保在贸易合同中使用的术语能够被各方理解和有效执行。

它提供了术语的定义和解释,减少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术语理解不同而引发的纠纷。

3. 内容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主要内容包括:货物标的的定义和描述:通则中对于不同类型货物标的的定义和描述进行了规定,确保各方对于交易标的的理解一致。

《国际货物买卖公约》对两大法系的协调

《国际货物买卖公约》对两大法系的协调

公约对两大法系之间矛盾的调和:⏹1、采纳英美法系的观点有:⏹(1)关于风险转移的问题(2)关于卖方权利担保责任及其免除问题(3)关于预期违约制度⏹2、采纳大陆法系的观点有:(1)对已生效且载有承诺期限之要约的撤销问题(2)违约救济问题1、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大陆法采取过失责任原则英美法则采取无过失责任原则。

大陆法一般规定,以回复原状为原则以金钱赔偿为例外2、损害赔偿的形式而英美法中损害赔偿是以金钱赔偿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为主要方式,并且是第一位的救济方法。

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大陆法国家法律一般规定可主张赔偿的损失应包括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和可获的利益。

按英美法的原则,由于违反合同而可以主张的赔偿有三种:(1)直接的损害赔偿,指违约行为直接造成的损失;(2)附属的损害赔偿,指违约行为所造成直接损失以外,受损害方附带承担的损失,如对货物的保管、运输、检查等所支出的费用;(3)间接损害赔偿,指因违约行为后果上所造成的损失,主要指由于一方违反合同而造成对人身的伤害或财产的损坏。

德国法规定,受害方只能在解除合同与损害赔偿之间选择一种救济方法,而不能同时行使两种权利。

而法国法和英美法系都允许终止合同和损害赔偿同时行使。

法国法采取第一种方式。

解除合同是法院的司法行为,当事人一般不能自行解除。

德国法采取第二种方式,要求解除合同的一方只须将解除合同的意思传达对方即可解除合同的溯及力。

大陆法系各国规定基本一致,采取的都是合同自始无效的原则;而英美法则认为,解除合同只是使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不存在合同自始无效的问题。

在英美法系,解除合同的方式一般采用通知的形式,一、典型各国的根本违约制度(一)英国普通法上的根本违约制度区分两者的主要意义在于:条件作为合同中重要的、根本性的条款,违反了条件即构成了根本违约,受害人不仅可以诉请赔偿,而且有权解除合同;而担保作为合同中次要的附属性的条款,只是“某种应该履行,但如不履行还不至于导致合同解除的协议”,违反担保,受害人只能请求损害赔偿而不能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二十八条

第⼆⼗⼋条受要约⼈超过期限发出的,除要约⼈及时通知受要约⼈该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释义】本条是对延迟的规定。

本应在期限内作出,超过有效的期限,要约已经失效,对于失效的要约发出,不能发⽣的效⼒,应视为新要约。

如德国民法典第150条、⽇本民法典第523条、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60条均规定,迟到的,视为新要约。

有的国家规定,如果要约⼈欲使该⽣效,则应当⽴即通知受要约⼈。

如意⼤利民法典第1326条第3款规定:“即使迟延,要约⼈亦可以保留迟延的效⼒,但是,以⽴即向另⼀⽅发出通知为限。

”这样规定的结果与德国、⽇本以及台湾地区的规定是⼀样的。

迟延的视为新要约,⽴即发出通知等于是对此新要约的。

迟到的视为新要约,英美法也有同样的原则。

但是,英美法的要约通常是虚盘,其有效期常常采⽤合理期限进⾏推定。

如果明显地迟发了,明显地超过了合理期限,当然不能⽣效。

但是,有许多难于判断是否在合理期间发出的。

判例法认为,如果受要约⼈有根据认为其是在合理期间内发出的,根据诚实信⽤原则,要约⼈应当接受这个。

如果根据他的理由断定这个已经逾期,不愿承认这个,他就必须把这个意思及时通知受要约⼈,否则有效、合同成⽴。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1条第1款的规定与意⼤利的规定相仿:“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如果发价⼈毫不迟延地⽤⼝头或书⾯将此种意见通知被发价⼈。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2.9条中也有类似的规定;“逾期仍应具有的效⼒,如果要约⼈毫不延迟地告知受要约⼈该具有效⼒或就该的效⼒发出通知。

”通则的解释是,逾期通常⽆效,本条中此项的规定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1条的规定⼀致。

如果要约⼈接受逾期,则在⼀项逾期的送达要约⼈时,⽽不是在要约⼈通知受要约⼈其认为该逾期有效时,合同视为成⽴。

并举例说明:甲指定3⽉31⽇为其要约的最后期限。

⼄的于4⽉3⽇送达甲。

甲仍然对该合同有兴趣,愿意接受⼄的逾期,并且⽴即通知了⼄。

虽然该通知是在4⽉5⽇才送达⼄,但合同于4⽉3⽇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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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约》仅在第79条规定了履行障 碍,它通常被人们视为不可抗力而 作为不履行的一项免责事由,而
《通则》则明确地同时规定了不可
抗力和艰难情势两种情况。这样既 可防止当事人滥用免责条款来逃避 合同义务以维护交易安全,又客观 地对待情况的变化。
3、不同之处
• (9)违约方面的规定不同
①关于救济的积累
《公约》在第45,47,61,63款分别予 以了明确规定,《通则》没有关于救济 积累的一般规定,而是假定逻辑一致的 救济手段都可以积累,这种规定较之 《公约》更为全面和灵活。
④关于解除合同
对于解除合同的使用方式、期限、解除的 效果等,《通则》基本都与《公约》一致, 但《通则》对根本违约作了比《公约》更 为详尽的规定,它在条款中规定的判定是 否根本违约的标准,可用来更好地理解 《公约》规定的极其模糊的根本违约这一 概念。
4、总结
• 《公约》与《通则》之间有着紧密联系,是目前最大并且相对 完整地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的国际商事合同规则。 • 《公约》形式稳定、内容明确、在缔约国间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优越性。
• 2004年《通则》修订,主要是新增而非修改,增加了有关不一致的行为和合意免除、代理人的 权限、第三人权利、抵消、权利的让与、义务的转移和合同的转让、时效期间的规则,总条款 数则由原来的120条增加到了185条。除了体系更完整、调整范围更广,《通则》在每一条规定 后都附有正式评论,对各该条进行诠释和解释。
特点
3、不同之处
• (2)《公约》与《通则》调整对象和内容不同
• 《通则》的制定晚于《公约》,《通则》在很多条款上都吸收了《公约》的规定,但是除了部 分的内容重合之外,《通则》的内容从广度和深度来说都超过了《公约》。 与《公约》相比, 《通则》的内容则要全面且丰富得多。 • 《公约》的内容是集中和有限的,主要围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合同各方权利义务、违 约及救济等内容,而且其中还有些事项因为无法达成一致而没能提供或没能提供明确的解决方 案,需要补缺或者解释。因此,严格地说,《公约》还不是一部完整的、全面的关于国际货物 买卖合同的统一法。
• 对于非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两大法系的态度是不一样的,大陆法系比较强调合同的实际 履行,英美法系则不注重合同的实际履行,允许以损害赔偿替代实际履行。为了协调两大 法系的矛盾,《公约》规定将实际履行在救济手段上的地位留给法院地法判断。相比之 下,《通则》则明确了实际履行是可取的,而且取决于当事人的要求而非法院的自由裁量。 这也是意思自治原则在通则中运用的比公约更胜一层的体现。
3、不同之处
• (1)《公约》与《通则》性质和规则特点不同
《公约》
属性 多边国际条约,条约方式统一国际商事合 同法律 ①形式稳定、内容明确、在缔约国间具有 法律约束力;②制定过程的漫长和高成本; ③订立和规则确立成为国家行为,会限制 统一化的程度;④为了令更多国家接受, 在规则设计上经常不能够坚持最优选择, 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了规则的明确性;⑤一 些国家考虑到《公约》与本国合同法的差 异及其强约束性和退出的不易,会选择不 加入《公约》或在加入时做出各类保留。
2、相同之处
01 关于缔约的一些基本原则
如:缔约自由原则;合同必 须信守原则;诚信、公平交 易原则等。
02
关于合同的订立
因公约在要约、承诺等方面的规定 几乎是完善的,所以通则对这一部 分基本完全予以了采纳。
03
关于合同的理解
通则与公约都采用了主客观 并用的解释原则。
04
关于合同的履行
二者都列明了履行合同时间的三 种情况,关于履行的地点,二者 的规定是相同的。
3、不同之处
• (8)合同的成立方面规定不同
(1)对订立合同形式的补 充。(2)对变更要约的承 诺。(3)确认了合同订立 后书面确认的效力。(4) 《通则》增加了关于条款 待定合同的规定,明确了 待定条款并非合同有效成 立的保障。(5)《通则》 增加了格式合同问题的规 定。
《通则》对合同的义 务规定更为完善,它 把合同义务区分为达 到特定结果的义务和 竭尽全力的义务,并 设立了判断标准,为 当事人、法官或仲裁 员提供了一个指南, 具很强的合理性和可 操作性。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比较
飞婵 1308220718
目录
1、简介 2、相同之处
3、不同之处
4、总结
1、简介
•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of International Sales of Goods,以下简称“公约”)是由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制定 的,1980年在维也纳举行的外交会 议上获得通过。公约于1988年1月1 日正式生效。目前已经有包括中国 在内的70个国家加入了该公约。 《公约》是20世纪以来最重要的国 际公约之一。 •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tracts,以下简称“通则”)是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1994年编撰的, 2004年做了大的修订。它是一部具 有现代性、广泛代表性、实用性的 商事合同统一规则。《通则》“是 迄今为止最为系统的对国际性契约 的实体内容进行统一整理的一个法 律文件”。
3、不同之处
• (4)《通则》比《公约》更具有包容性
在适用客体方面——无形贸易 的发展 在对人的效力方面—— 打 破 缔 约国限制
3、不同之处
• (5)意思自治精神至高无上在《通则》中更加展现无余
• 协议的效力条款。由于各国在合同的效力的规定上争议一直较激烈,所以公约为了被 更多的国家所承认就避开了效力条款的设定,这是公约的一个遗憾,是对国家利益的 妥协。而通则知难而进,用整个第三章进行了规定。其中,协议效力条款最能体现同 通则的意思自治精神的至高无上。
3、不同之处
• (6)《通则》最大程度保证 了合同的成立与有效
• 《通则》更有利于国际贸易流程的流畅性 和可实现性合同的效力。在公约缺失的合 同效力一章处处彰显了通则尽最大努力使 合同有效的精神。国际贸易因地域时间障 碍容易导致合同效力的不稳定,但通则的 自始不能条款、丧失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 的具体规定,都体现了希望尽可能多的成 立合同这一精神。《通则》则明确地同时 规定了不可抗力和艰难情势两种情况。
《通则》
不是国际条约,属于不具有当然拘束力的重述性文 件 ①以重述的方式来对国际商事合同领域的一些基本 原则、惯例和习惯性做法进行系统的编纂,非立法 模式使得其在较大程度上摆脱了国家主义的困扰; ②不具有当然拘束力的重述性文件;③《通则》的 接受程度和效用的发挥基本上都依赖于其本身的科 学性和权威性,而缺乏《公约》的稳定性和强制性, ④但是,实践证明,《通则》制定者的努力得到了 学术界、实务界和商人们的普遍认同,获得了高度 的评价,更具有实性。
• 《通则》继承了《公约》的优点,并进行了大量的补充,由于 起草程序更加合理、适用范围更加广泛、适用方式更加灵活、 内容更加完整、具体规定更加科学,因而可以视为是国际社会 关于商事合同立法的新发展。
• 二者共同为国际商事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谢谢!
不可抗力情况下,履行成为不可 能——使不履行获得免责
艰难情势情况下,履行仍有可能,但会造成显失公平的结果——不能免除当事人的合同义务,而是允许其重新谈判 合同条款以避免显失公平的后果。
3、不同之处
• (7)《通则》的诚实信用原则的进一步完善
②恶意谈判条款 ①提前履行条款
公约也规定了提前履行条款, 但是却对接受和拒绝的情形 未加说明,以及相应的法律 后果也未提及。通则对此作 了明确的规定,对于提前履 行的拒绝限定了条件。 在通则之前公约没有对此祥 加规定,造成有时当事人的 权利被损害却找不到直接适 用的条款,只能诉之诚实信 用和公平原则。通则创新性 的提出了恶意谈判的条款, 无疑是对诚实信用和公平原 则的具体化,更有利于规范 国际贸易竞争。
③关于损害赔偿
《公约》把损坏赔偿作为主要的救济手段, 予以了详细的规定,《通则》并没有像《公 约》那样规定其为主要救济手段。《通则》 还规定了损害赔偿原则的两个例外:免责条 款、对违约所约定的付款。
②关于实际履行
英美法和大陆法一直分歧颇大,基于分歧和实践 需要,《公约》对其作了特殊规定,把其作为一 种可自由裁量的救济手段,但根据《通则》,实 际履行并非一种可自由裁量的救济手段,即法庭 必须裁定履行,除非存在《通则》中规定的例外 情况。
3、不同之处
• (3)《公约》与《通则》的使用范围和对象是不同的
• 公约仅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一些很重要的交易类型被排除在公约之外。 公约的适用反映了国际贸易中有形贸易内容,而服务贸易被明显排除于适用范 围之外,对于知识产权则更无涉及,甚至一些易于引起争议的货物也被排除于 公约适用范围之外。 • 通则的使用范围更广,通则补充了公约未涉及而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它反映的国际贸易的内容不仅包括有形贸易还包括无形贸易,它所适用的国际 商事合同类型,既有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又有国际服务贸易合同和国际知识产 权转让合同,即适用于国际商事合同的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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