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经典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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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经典真题
真题集中突破:
1、(多选题)甲与乙因情生仇。
一日黄昏,甲持锄头路过乙家院子,见甲妻正在院内与一男子说话,以为是乙举锄就打,对方重伤倒地后遂发现是乙哥哥。
甲心想,打伤乙哥哥也算解恨。
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
B.甲的行为属于方法错误,成立故意伤害罪
C.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伤害(未遂)罪,对乙哥哥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
D.甲的行为不存在任何认识错误,理所当然成立故意伤害罪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第54题卷二
事实认识错误包括对象错误、方法错误和因果关系错误。
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误将乙对象当作甲对象加以侵害。
如果甲对象与乙对象处于同一犯罪构成内,便称为同一犯罪构成内的对象错误(具体的对象错误)。
如果甲对象与乙对象分属不同犯罪构成,便称为不同犯罪构成间的对象错误(抽象的对象错误)。
方法错误也称为打击错误,是指由于方法上的失误,导致行为人主观欲加害的对象与客观实际受害对象不一致,方法错误也分为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和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
对象错误与方法错误的区分在于,前者的行为人主观上产生了认识错误,后者的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认识错误,错误结果的发生是因为客观原因。
题中甲误将乙的哥哥当做乙来伤害,主观上产生了认识错误,所以是对象错误,而非方法错误。
根据具体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伤害(未遂),对乙哥哥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
而按照通说法定符合说,《刑法》规定故意伤害罪是为了保护人的身体健康,而不只是保护特定某个人的身体健康,因此,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想伤害人,客观上也
伤害了人,那么就符合了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故甲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
故ABCD四项说法均错误。
本题为选非题,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D。
2、甲因父仇欲重伤乙,将乙推倒在地举刀便砍,乙慌忙抵挡喊着说:“是丙逼我把你家老汉推下粪池的,不信去问丁。
”甲信以为真,遂松开乙,乙趁机逃走。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B甲成立故意伤害罪中止
C甲的行为具有正当性
D甲成立故意伤害罪未遂(不能犯)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第5题卷二
根据《刑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是“欲达目的而不能”。
根据《刑法》第24条第1款的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是“能达目的而不欲”。
构成犯罪中止,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中止的时间性。
即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
(2)中止的自动性。
即必须自动地中止犯罪或自动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3)中止的客观性。
在犯罪预备阶段以及实行行为尚未实行终了,只要不继续实施行为就不会发生犯罪结果的情况下,中止行为表现为放弃继续实施犯罪,即不再继续实施犯罪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必须是真实地放弃犯罪行为,而不是等待时机继续实施该行为。
(4)中止的有效性。
即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
本案中,甲将乙推倒举刀就砍,可见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甲在听到乙的辩解之后信以为真,松开乙,可见甲已经自动地中止犯罪,并彻底放弃了伤害乙的意图;乙趁机逃走,可见没有发生伤害后果。
由此可见,本案中甲的故意伤害行为满足犯罪中止的所有要件,因此应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中止。
故B选项正确。
既然认定为犯罪中止,则
不可能成立犯罪未遂了,故D选项错误。
A、C选项,本案中,甲将乙推倒举刀就砍,可见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此其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不具有正当性。
故A、C选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项。
3、关于故意伤害罪与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非法经营尸体器官买卖的,成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B.医生明知是未成年人,虽征得其同意而摘取其器官的,成立故意伤害罪
C.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并不从中牟利的,不成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D.组织者出卖一个肾脏获15万元,欺骗提供者说只卖了5万元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第14题卷二
根据《刑法》第234条之一的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
所谓组织,是指经营人体器官的出卖或者以招募、雇佣(供养器官提供者)、介绍、引诱等手段,使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不要求以营利为目的。
被组织的对象必须是活体且年满18周岁的人,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
对于摘取尸体的器官,《刑法》第234条之一第3款规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盗窃、侮辱尸体罪)定罪处罚。
B选项,根据《刑法》第234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2款的规定,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因此,对于摘取身体器官,未成年人不具有对于所承诺事项的理解能力,因此其
同意无效。
医生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
故B项正确。
A选项,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必须是组织他人(活体)出卖人体器官,不包括尸体器官。
故A项错误。
C选项,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不是目的犯,成立此罪不需要组织者以获取利益为目的。
故C项错误。
D选项,本案中,组织者获得提供者的同意对于摘取器官的行为符合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构成要件,应以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定罪处罚,而非故意伤害罪。
且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组织出卖行为,无论其有没有赚取差价,都不影响成立该罪。
故D项说法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