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下达2012年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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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下达2012年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
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教委学[2012]46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07.27
【实施日期】2012.07.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下达2012年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计划的通
知
(沪教委学〔2012〕46号)
各高等学校:
为确保新学期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7〕35号)精神和《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试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政府类资助学金分配和下达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学〔2011〕78号)规定,现将2012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计划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1),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高校要实行校(院)长负责制,负责本校(院)国家励志奖评审工作,校(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有关评审事项,校(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本校奖助学金的评审实施工作。
二、本次下达总额为预测总额,待国家下达计划后再予以调整。
各校按下达额度实行等额评审。
如需调整,请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政府类资助学金分配和下达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学〔2011〕78号)有关规定上报,我委在国家下达计划内按规定进行调整。
根据沪教委学〔2011〕117号,去年调整国家励志奖学金额度的高校,金额在本次已作调整。
三、各高校要认真履行审批职责。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学校领导集体审核,提出评审建议名单,报市教委审核。
各校在报送前,需在校内对学生名单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报送。
四、各高校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奖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附件:2012年秋季学期上海市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分配计划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件:
2012年秋季学期上海市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分配计划表
单位: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