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政治思想史第九章:18世纪末19世纪初德国政治思想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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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世纪末19世纪初德国政治思想
一、德国社会状况
18世纪末,德国依然时一个政治上分裂,经济上落后的封建国家。

众多的公国、自由城市、独立王国、诸侯国、皇室领地等构成了德意志帝国。

帝国皇帝并未拥有至高无上的实际权力,封建势力依然强大。

维也纳1815年决议建立的德意志联邦实际上也是一个松散的政治联盟。

德国并未实现真正的国家、民族的统一。

实现国家和民族的统一与发展时德国面临的历史任务。

经济上,资本主义的进程发展缓慢。

在随着拿破仑帝国的覆灭而来的普遍反动时期,封建专制统治的加强,使资本主义的发展受到更为严重的阻碍。

德国资产阶级及其知识分子在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表现得异常软弱无力,始终未能成为一支对抗封建贵族统治的强大力量。

德国资产阶级的软弱性和妥协性表现在:一方面他们对封建专制制度表示不满,要求废除封建关系和贵族特权,主张改革,实现国家和民族的统一;另一方面,由于对国家的依赖性以及对人民的畏惧,又拜倒在君主权力之下,希望在君主制的范围内实现某种改良,求得资本主义经济得顺利发展。

二、政治思想的状况
德国资产阶级的政治思想是通过其知识分子阶层表现出来的。

德国资产阶级及其知识分子在反对封建专制的实际斗争中无所作为,但在精神生活领域却创造了辉煌的成果。

产生了所谓的“狂飙猛进"的时代,出现了歌德、席勒等伟大的诗人。

德国古典哲学成果在西方思想史上有着深远的影响。

德国古典哲学家的政治思想是新兴资产阶级争取解放斗争的理论表现,主要代表人物为康德、费希特、洪堡、黑格尔、赞尔巴哈等人。

法国启蒙思想是其政治理论的思想渊源,但是由于软弱性,在反封建中采取保守的中庸立场和态度。

他们把社会的进步理解为理性和道德的发展,要求在君主制范围内进行某种改良。

其政治思想浸透着资产阶级自由主义的倾向。

历史法学派因“从历史上研究法律"而得名,主要代表人物有G ·胡果(1764-1844)和F ·K·萨维尼(1779-1861 )。

历史法学派主张,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体现,是历史习俗的积聚,是历史传统的产物,是不受主观意志的支配的。

法律是民族共同意志的体现,具有历史的连续性。

以此来反对自然法学说,反对改革,认为时代没有提出重新立法的使命。

19世纪德国早期工人运动的杰出代表是空想共产主义理论家W ·魏特林(1808-1871)。

1842年出版的《和谐与
自由的保证》一书是他的空想共产主义理论的代表作。

魏特林积极投身于工人运动,对资本主义的弊病和罪恶进行了无情的揭露和深刻的批判。

他认为,私有财产是一切罪恶的根源,国家是为统治者服务的“无财产者无祖国”。

提出“和谐社会”是理想的社会制度,它实行公有制,保证全体人共同幸福和平等自由的“民主共产主义家庭联盟"他首次提出,实现理想社会的道路可以有暴力革命和和平过渡两种可能性。

魏特林的思想,启发了德国工人觉悟和促进德国工人运动的发展。

马克思主义理论是马克思(1818-1883)和恩格斯(1820-1895)在批判地继承了人类先进思想的优秀成果,并用科学的方法总结了无产阶级的斗争经验后创立的。

马克思和恩格斯从德国古典哲学中吸取了黑格尔辩证法和费尔巴哈唯物主义中的合理部分;从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中汲取了A ·密斯和D ·李嘉图的劳动价值论思想;从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中借鉴了他们对资本主义的深刻批判和对未来社会制度的设想并加以创新,建立了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理论。

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基础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理论,标志着人类政治思想伟大变革。

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成为政治思想史上新的里程碑。

三、德国政治思想的特点
古典哲学家的政治思想作为德国资产阶级争取政治解放的理论表现,表现出与17、18世纪英、法等国家政治思想鲜明不同的特点。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德国的政治思想家们只是在精神生活领域追求美好的理想。

具有鲜明政治内容的自由、平等、人权等要求,在他们那里都编程软弱空洞的道德原则,而且是一种纯粹思辨哲学形式和抽象晦涩的语言表达。

在德国古典哲学家的政治思想中,近代关于国家本质以及国家与个人关系的国家主义和个人主义两种倾向都有所表现。

国家不再被看作只是单个个人的机械的联合体,而是在历史上不断发展的一个有机整体。

这种国家的观念尽管带有一定的保守倾向和某种神秘的色彩,但在对国家的认识上无疑是大大前进了一步,是国家学说发展上的一个重要转折。

实现国家和民族的统一在德国古典哲学家的政治思想里得到了突出的反映。

他们把争取自由与民族统一联系在一起,成为其政治思想的重要课题。

但在唯心主义思想指引下,他们夸大了德意志文化的成就,甚至提出日耳曼是优秀民族,应当承担领导世界责任的荒谬见解,表现出某种沙文主义和种族主义倾向。

伊曼努尔·康德1724 -1804
生平及著作:
伊曼努尔·康德是德国古典哲学的奠基人,他一生淡泊名利,投身于政治思想的研究,具有强烈的爱国精神和精神操守,他对人性和自由的考察具有鲜明强烈的社会色彩,其著作主要有《政治权利原则》、《论永久和平》、《法的形而上学原理》和《原料之争》等不朽著作。

政治思想:
一、伦理学说
康德的伦理学说为他的政治思想奠定了理论基础。

康德的伦理学说浸透了近代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的精神。

康德的伦理思想的中心是“道德法则”,人们唯有遵循“道德法则"行动才是合乎道德的。

真正的“善行”或“道德”乃“善良意志”本身。

他把道德法则归结为“不论做什么,总应该做到使你的意志所遵循的准则永远同时能够成为一条普遍的立法原则”。

人们应当无条件地遵循它来行动,实现道德法则是人们的义务。

康德以他抽象的言语阐述了18世纪平等、自由等人权原则。

以德国方式表达的人权理论成为他的政治思想的基础。

由于道德法则的普遍适用性,政治屈从于道德便是十分必然的了。

他认为政治和法律都受“道德法则”的指示,要符合它的要求。

法律是个人自由与他人自由共存的条件和制度。

法律是道德的外壳,法律的完善是社会进步的标志。

康德把法国革命看作是权利观念的胜利。

表达了康德希望建立一个在法律之上的个人与他人具有同样自由的统一的政治制度。

然而,这个理想制度不是通过直接的政治实践,而是通过道德的不断完善来实现的。

二、国家学说
康德对国家起源和国家制度进行了阐释和分析。

他对政治观念进行了哲学分析,探求一种与合理的、先验的原则相符合的理想国家。

康德对先验理念中的国家起源与实际存在的国家起源做出了明确的区分。

康德相信契约的说服力,认为它可以说明国家的产生。

在康德看来,尽管契约是国家建立的基础,事实上它并不是真实存在的。

国家并不是人们实际需要的产物,而是抽象的“绝对命令”要去的结果。

国家建立在自由、平等、独立的原则之上,这种自由、平等、独立是每个公民在国家中承担政治义务的根本依据。

康德认为,国家是许多人在法律统治下的联合。

国家权力源于公民的自由意志。

国家的使命和目的并不是为
了公民的幸福,而是维护法律秩序,维持国家本身的存在。

国家的福祉不是指的公民幸福,而是指国家制度和法律原则处于极其和谐一致的状态。

国家的本质在注重个人权利的同时,强调了作为整体的国家的重要意义。

人民对国家统治只有服从的义务,没有反抗的权利。

康德认为,有两种划分国家形式的方式:一,按掌握最高权力的人数把政体划分为君主制、贵族制、民主制三种形式;二,按统治者运用最高权力治理国家的方式把政体划分为专制和共和两种形式。

康德关注的是第二种划分方式。

康德认为,体现公共意志的国家权力可以分为三部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

立法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应永远属于人民。

康德反对专制政体主张共和政体。

共和制意味着分权、法治和政治公开。

君主制只要实行分权和法治原则,也可以采取共和制的管理形式来治理国家。

在国家制度上耍消除专制独裁,重要的不是由谁来掌权,而是如何来行使权利,不是由人而是由法律来治理国家。

只要开明君主实行分权和法治,真正体现“公民意志”,就是良好的国家形式。

三、永久和平思想
在康德的政治思想中,他把实现永久和平视为政治的最高目标,是最高的政治和道德的善。

在《论永久和平》中提出了一个消除战争、保障各国人民永久和平的计划和方案,包括六项预备条款和三项正式条款。

预备条款是实现和平的前提,正式条款是实现和平的必要条件。

康德认为,按照道德法则的要求,永久和平是人类的目的,在各国间确立永久和平乃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因此,他极力反对侵略性的掠夺战争,反对任何战争准备,认为战争是对文明民族的最大灾难。

永久和平的实现不能是弱肉强食,而只能是各国平等携手建立起国家联盟。

他对战争的痛恶和对人类前途的关切,表明他对和平和进步的追求,这也是他永久和平思想的价值所在。

预备条款:
①任何和平条约在签订时不应有引发战争的隐蔽的可能性,否则这一条约就不应该被认为是和平条约;
②任何国家都不应以继承、交换、买卖或让与等手段侵吞一个独立国家,而不论这个独立国家是大还是小;
③以自由公民自己组织的民兵取代常备军,以达到逐渐完全废止常备军的目的;
④国债不得用于国家对外事务;
⑤任何国家的政治制度和政府机构都不应受到他国的强行干预;
⑥相互交战的国家不得采用诸如雇佣暗杀投毒者、违反投降条件、煽动敌国叛乱等敌对行为,这些行为会使在未来和平条件下建立相互信任成为泡影。

正式条款:
①每个国家都应该是共和政体;
②各自由国家的联盟是国家法的基础;
③任何来到其他国土的陌生人都应受到尊重,这是世界公民法所保证的。

威廉·冯·洪堡1767-1835
生平及著作:
威廉·冯·洪堡是德国自由主义政治思想家、教育改革家、外交家。

洪堡很早就接受了启蒙哲学思想和洛克、卢梭等人的自由、民主、平等思想的教育。

其主要的政治著作有:《关于国家政治结构的思想》(1791)《试论国家作用范围之界定》(1792)等。

《论国家的作用》是其自由主义思想代表作,被誉为“德国自由主义的《大宪章》。

政治思想:
一、自由和个性
作为自由主义者,洪堡提出,现代国家中最根本的关系是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人是一切政治问题的核心,人的目的是通过自己的不懈努力发展自己的事业,自由则是个人发展的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

此外,人的力量发展还要求与自由密切相关的环境的多姿多彩。

因此,每个个人所应全力以赴永久注视的目标,就是能力和发展的个性。

洪堡从古代国家与近代国家的对比中阐述自由和个性。

洪堡对古代国家和近代国家进行了考察,发现在这两种国家中存在着,而且会长久存在着一种有着巨大差别的限制,古代的国家关心人作为人本身的力量和教育,追求美德,而近代国家则关心人的福利、他的财产及其从事职业工作的能力,追求幸福快乐。

洪堡通过对单一的人及其存在的最终目的的考察,指出了这样的结论:每一个人的最高和最终的目的就是对其力量的个性特点进行最高的和最均匀的培养,行动自由和环境的多姿多彩是实现这种目的的必要条件。

洪堡对个性的认识:①强调个性的崇高价值,认为个性是使人们彼此相异所必需的要素,也是人类发展所必需的条件;②强调个性,强调人类的追求的多样化和公民生活方式的最大可能的多样化。

他对法律束缚个人的“合法性"表示怀疑,认为只有当个人行为涉及国家安全时,也仅仅在这种非常状态下,法的合法性作用才会表现出来;
③洪堡反对把个人的自我发展与争取这种自由的实践相联系。

认为如果使每个个人的能力都去实现共同的目标,个性则会被“一致性"所淹没。

二、国家作用的范围
洪堡指出,政府的责任是要促进其公民的福利,国家干预的真实目的,只是为了帮助公民的自我发展,为自我发展去排除可能的制约。

洪堡主张拥有强大的政府权力的国家是对个人的极大威胁。

在公民与国家关系方面,公民的自由与国家的自
由是相互对立的。

为了确保私人生活在国家范围内的自由,达到保护公民个人的人身自由、财产自由、意识和思想自由的目的,而建立一种切实有效的国家结构和确定相应的政府职能便成为洪堡关注的核心问题。

政治制度的目的应当是确定国家活动的限度,从而保证公民能够在这一制度下自由、独立地生活。

政治的中心问题应当是“人”和人的事业,处理好这一中心问题的关键便是确保可以促进人和人的事业发展的“自由”。

洪堡所主张一个职能有限的政府,一个职能有限的国家,这是他指出公民利益的最终目标。

洪堡反复强调,国家的唯一目的在于最大程度地保障安全,或者说是捍卫合法自由的确定性。

个人要实现人性目的,要在没有外界干预的情况下自主处理事务,国家的存在和国家的行为,是必不可少的。

洪堡强调国家目的的唯一性,国家的目的只能是保障安全,除此目的之外的国家行为都应当终止。

因为他看到了国家的目的可能具有两重性:可能促进幸福和防止弊端。

为此,他提出一个最高原则“既防范外敌又防范内部冲突,维护安全,必须是国家的目的,必须是它发挥作用的领域。

基于这一原则,他反对国家干预社会事务,反对国家干预社会公共教育。

对于公民的个人自由,洪堡坚决主张免遭国家的干预,对个人自由的非法律形式的任何限制,都应该被排除在国家作用的范围之外。

为了有效确定国家作用的范围,洪堡主张制定一部明确限制国家权力的宪法。

他认为,国民精神是宪法的源泉和基础,宪法要在民众中唤醒和保持真正的国民意识,使公民摆脱利己主义,参与公共事业。

洪堡在强调限制国家的作用时,始终认为国家的存在是必要的,是不可废除的。

尽管国家权力可能会对个人自由造成威胁和损害,但是任何民族要求得发展,求得安全,是不可能逃离国家的。

洪堡认为,仅仅对自由进行抽象的讨论和对国家价值做出抽象的界定是远远不够的,重要的是对维护公民自由所必需的政府职能加以明确的限定。

自由是崇高至上的,对政府干预的限定是必要的、切实的。

影响及评价
洪堡对自由问题的阐述表现出浓重的德国色彩。

以典型的“德国方式"将17世纪以来西方所确立的自由主义原则融合进德国的政治思想中,也使自由主义信念在封建传统浓重、资产阶级力量相对软弱的19世纪德国扎下根来。

洪堡的自由主义思想对德国政治在思想和行动两个方面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人们认为他的自由思想为德国人民反对专制统治和极权国家提供了武器,但也有人指责洪堡思想的保守性应当对德国迟迟未能建立起自由民主的公民权利负责。

他提出的以个人主义为基础的自由主义不会排斥友善与合作的观点,甚至影响了20世纪的自由主义者。

乔治·威廉·弗里德里希·黑格尔 1770-1831
生平及著作:
乔治·威廉·弗里德里希·黑格尔是德国哲学家和政治思想家、德国古典唯心主义哲学的集大成者。

他的政治思想使德国的国家哲学和法哲学最系统、最丰富和最完整的表现。

他的哲学体系博大精深,无所不包,其政治哲学体系和辩证研究方法独具一格,对西方政治思想史做出了卓越的贡献,但他晚年的思想趋于保守,在继续坚持改革和进步的同时为普鲁士的君主专制论证,他的主要著作有《精神现象学》、《法哲学原理》、《德国法制》和《论英国改革法案》等。

体系和方法:
“绝对观念”是黑格尔哲学的出发点和基础。

绝对观念是决定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一切事物的源泉和主宰,万事万物只不过是它的表现。

绝对观念处于不断运动和发展中,它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逻辑阶段、自然阶段和精神阶段。

他的哲学体系也就由逻辑学、自然哲学、精神哲学三部分组成。

而绝对观念在精神阶段的发展也经历了三个阶段:主观精神、客观精神和绝对精神。

客观精神阶段表现为人类社会制度、民族、国家的历史发展,就是其法哲学,包括法(权利)道德、国家学说三个方面。

法哲学体系包括三个环节(阶段):抽象法、道德、伦理。

这三个环节都是自由在不同形式上和阶段上的体现。

把伦理阶段又分为三个环节,即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

它们是伦理精神发展的三个阶段。

依照黑格尔的辩证法,一切事物都按照正、反、合(即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三个阶段辨证发展的。

政治思想:
一、市民社会和国家
黑格尔把市民社会看成是家庭扩大与分裂的发展结果,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结合形式。

独立的个人由于相互需要而联合成市民社会,他们彼此相互依赖、相互利用。

在市民社会里,一切人都追求着各自的利益和目的,彼此间的结合只不过是达到私人目的的手段。

这里充满着各种矛盾:自我与他人,个人与社会等,为要使矛盾得到解决,使社会生活能够维系下去,就必须有一种力量,而且只能到市民社会之外而又高于市民社会之上的领域去寻找这种力量。

这个力量就是国家。

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包含有三个环节:第一是“需要的体系"。

个人的需要,通过个人和其他一切人的劳动与
需要的满足而获得满足。

这要有劳动,有分工的方式,有各个等级的形成;第二是司法。

由法律去规定和维系各种财产关系、契约关系,通过司法保护所有权和人格;第三是警察和同业公会。

通过它们预防社会危险、保护生命财产,把每个人的特殊利益作为共同利益予以关心。

黑格尔认为,国家哲学的任务在于探寻国家的本质,揭示国家发展的规律。

黑格尔批判主张国家产生于契约的理论是混同了社会和国家。

认为契约理论的一个根本缺陷或错误,就在于混淆了国家同社会的根本区别。

契约论者既然混淆了国家和社会的区别,也就不可能认识和把握国家的本质并揭示个人和国家的真正的关系。

黑格尔把国家看作是精神、理性的东西,是伦理精神的体现,是有其自身的根据和目的的独立力量。

国家是独立自存的、永恒的、绝对合理的东西,国家作为意志而实现自己的力量。

黑格尔认为,国家的本质是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结合,国家的目的在于普遍的利益本身。

在他看来,国家虽有保障个人利益的职能。

但是,这种保护的必要性只是国家的外部现象,而不是国家的本质。

在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上,黑格尔明确认为国家是目的而不是手段,国家高于社会和个人,国家是一种独立的力量,是一个有机体。

黑格尔对自由的认识是与法律结合在一起的。

他认为,自由只能是相对的,没有绝对的自由。

自由是一种自主的理性行为,是以对客观必然的认识为基础的。

同时,也强调任何个人在追求自由时也要接收来自社会和国家的限制。

国家和社会的限制是实现自由的意识和意志的手段,表现为法律和道德。

因此,法律与道德是与自由伴生的,是对冲动、欲望、放纵和任意的约束,是获得解放的必要条件,是实现自由的基础。

二、君主立宪制主张
为了实现德国的统一,黑格尔主张建立一个统一的君主立宪制国家。

君主立宪制度是最合乎理性和时代精神的政治制度,他在阐述君主立宪制的权力划分原则时,十分强调作为机体的国家的整体性和统一性。

具体表现为:①强调王权的地位和作用,王权代表整体的统一。

君主是君主立宪中的统一的因素,是整体的代表。

君主代表国家的人格,代表国家的统一,是国家权力的中心。

②行政权就是执行和实施国王的决定,贯彻和维护现行法律、制度和公益设施等等。

同时他强调必须对官吏进行伦理教育和思想教育,使他们在掌握行政业务的同时大公无私、奉公守法、温和敦厚。

③黑格尔在抬高王权的同时贬低了立法权。

把国家制度看作是不受立法权支配的独立的东西,从而否定了立法权是确立国家制度的最高权力。

黑格尔的君主立宪制主张显然吸收了英国君主立宪制度中的一些内容,使其为德国新兴的资产阶级提供支持,
这反映出他实现国家统一的真实愿望。

三、民族主义思想
黑格尔关于德意志的统一复兴的愿望是同他的民族主义紧密结合在一起的。

国家是自在的、完全独立的整体。

但一个国家在国际社会中又是一个个体,不同其它国家发生关系的国家也不是一个现实的国家。

在国际关系中,各国应互相尊重该国的独立自主。

黑格尔认为,世界精神总是在一个民族身上得到充分体现,体现世界精神的民族便是统治民族。

人类历史的发展经历了四个阶段:东方的、希腊的、罗马的、日尔曼的。

认为世界精神在日耳曼民族身上得到了最完美的、最高的体现,日尔曼民族就是世界上最优秀的、居于领导地位的民族。

黑格尔提出,一个民族替代另一个民族取得统治地位是通过战争实现的。

如果国家之间由于利益冲突不能达成协议,国际争论只有通过战争来解决。

黑格尔认为,为了防止内部骚乱,巩固国家内部的权力,战争不仅是必然的而且是应然的,有它的合理性和必然性。

黑格尔虽然认为国际争端只能通过战争来解决,但他在国际关系中还是承认国际法的。

黑格尔对战争的颂扬在相当大程度上是基于他对祖国统一的要求和愿望,他希望通过战争实现德意志的复兴,改变德意志四分五裂的状况。

黑格尔民族主义思想倾向所表露的对其他民族的蔑视和对强权政治的崇尚,在20世纪被德国的法西斯主义所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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