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双拥办制订的《宝山区进一步加强拥军优属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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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双拥办制订的《宝山区进一步加强拥军优属工作的实施办法》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4.12.26
•【字号】宝府办〔2014〕111号
•【施行日期】2014.12.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革命烈士与抚恤优待
正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双拥办制订的《宝山区进一步加强拥军优属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宝府办〔2014〕111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双拥办制订的《宝山区进一步加强拥军优属工作的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6日宝山区进一步加强拥军优属工作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本区拥军优属工作,增强全民国防观念,促进国防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拥军优属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宝山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优抚对象,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

本办法所称家属,是指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军人生活的18周岁以下的弟妹、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

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驻沪部队现役军人配偶。

本办法所称军人子女,是指户籍在宝山区或居住在宝山区的现役军人子女、烈
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和病故军人子女。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有效证件,是指国务院、中央军委、武警总部、各类军事院校、民政部和省级以上的民政部门制发的证明个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第三条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依照本办法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加强对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把拥军优属工作列入工作计划,列入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切实保障拥军优属工作得到落实。

第五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大力开展以爱国主义为核心,以拥军优属、拥政爱民为重要内容的国防教育,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支持国防建设、维护军政军民团结的良好风尚。

第六条各街镇、园区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征兵工作责任制,动员和鼓励适龄青年履行征兵义务,并确保兵员质量,完成征兵任务。

第七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从事军事训练、战备执勤、国防施工、教学科研、遂行重大临时性勤务等活动,需要协助的,部队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支持、配合,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并保守军事秘密。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向部队集资、摊派。

地方公益事业或建设项目确需部队支持的,必须报经区双拥办统一协调安排。

第九条各部门、各单位要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开展科教拥军工作。

区科委等有关部门对驻区部队的科研立项、技术革新等给予支持,帮助部队开展科研攻关,并将其纳入地方科研成果评比范围;组织科技拥军志愿者队伍为驻区部队及其官兵服务,为部队的人才培训、科技练兵提供技术指导,对驻区部队获得军队内部的重大科研成果给予奖励。

有关单位和部门要积极支持驻区部队开展官兵学历教育和人才培养,提供器材、设备等方面的帮助。

第十条各有关方面要高度重视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落实维护国防利益的责任;区司法局要组织开展法律拥军活动,指导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为军人、军属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一条区规划土地局要依法及时办理因国防建设需要征用土地及进行项目建设的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各街镇、园区和有关部门要支持驻区部队的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支持部队“菜篮子”工程建设,并对部队的粮油等生活必需品做到按时优质定点保障供应。

第十三条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采取有效措施,协助驻区部队管理和保护国防军事设施,维护营区安全。

第十四条区建设交通委等有关部门,应做好通往部队营区道路的修建和养护
工作;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含高速公路)、桥梁、隧道、渡口(轮渡)、城市道路以及各类公共收费性停车场,对军用机动车辆免收通行费和停车费,并保障部队装备、训练车辆优先通行。

第十五条区建设交通委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辖区内有条件的轻轨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等地设立军人售票窗口,开设军人候车(船)室;落实现役军人、残疾军人优先购票、优先乘车(船),并享受国家规定的优待;落实残疾军人、烈士遗属持证免费乘坐区内公共交通车辆。

第十六条区有关部门对持有效证件的现役军人、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军队离退休干部等优抚对象进入本区向社会开放的收费观瞻场所参观和游览实行免购门票,并公开告示;区文化和体育场馆对上述人员观看电影、演出和体育比赛实行半价优惠;政府出资兴建的体育场馆和运动场所,应对部队有计划组织的军事训练给予支持。

非国有资本投资经营的观瞻场所和文化、体育场所接待上述人员,可参照本条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各街镇、园区对从本辖区入伍的义务兵要积极开展“故乡指导员”活动,对立功受奖的给予奖励,对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关爱。

第十八条企事业单位在改制、改革中,对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配偶的就业岗位要保持相对稳定,并确保优抚对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上岗。

第十九条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失业的优抚对象要优先进行职业技能培
训、职业介绍,为他们重新就业创造条件。

第二十条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十一条区民政部门对生活困难的复员军人,按照规定条件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他们的生活条件。

第二十二条各街镇、园区及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民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民发〔2014〕79号)。

优抚对象申请住房保障的,其依法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和护理费等待遇,在准入审核中不计入家庭收入。

优抚对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住房租赁补贴或农村危房改造的,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安排。

第二十三条区卫生计生委及公立医疗机构要对重点优抚对象和现役军人就医实行优先服务,落实“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化验、优先付费、优先取药、优先住院”六优先。

各公办医疗机构应在服务大厅上墙公示对优抚对象提供的优先服务项目内容,建立现役军人和重点优抚对象优先的窗口,并制作醒目的告示牌。

建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设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金,用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第二十四条区有关部门应按规定为进入本区的随军家属办理落户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有关部门要落实《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实施细则》(沪府发〔2014〕40号),认真做好随军家属的就业、培训工作。

(一)坚持以“市场就业为主导、政府安置为辅助,就业托底为保障”的原则,鼓励扶持随军家属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积极为随军家属就业创造条件。

每年召开随军家属就业专场招聘会,区有关部门应当指导事业单位在编制内优先录用一定数量符合条件的随军家属。

本区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录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随军家属。

符合指令性安置条件的随军家属,安置率要达到100%。

对其他在科研教学等领域或部队建设中有突出贡献的军队干部的随军家属,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有计划安置。

户籍在宝山的现役军人配偶实现市场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每人每月享受就业补贴,用人单位(不包括公益性劳动组织和机关、事业单位)可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

对年龄较大、家庭困难、就业困难的随军家属,每年提供一定数量的公益性岗位,实现托底安置。

(二)上海市出台的促进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随军家属均可享受。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随军家属免费开展各类就业服务,包括职业介绍、职
业指导、职业技能培训等;各有关部门要对随军家属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创办微小型企业给予支持,并按市有关规定予以优先办理开业指导及小额贷款的担保贴息。

第二十六条分居两地的现役军人配偶,其所在单位在安排工种、班次等方面要予以照顾;对按规定探亲的应安排假期,准予报销路费,并按公休假处理其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七条根据市基础教育阶段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本区军人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可按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登记入学地由区教育部门就近安排进入相应的幼儿园或学校就读。

第二十八条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入学,应予优先安排。

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烈士子女入公办幼儿园,托费中由家长承担的部分予以免除。

第二十九条军人子女参加本市中考、高考时,按照《上海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实施细则》(沪政联〔2012〕1号)有关规定实行优待。

除上述对象外,现役军人子女参加本区中考,降4分录取。

区内各类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军人子女。

第三十条涉及因军人工作调动、生活基础变更等,其子女需要转学到本区,由区教育部门按照上海市转学规定结合学生的学业实际安排到相应的学校。

第三十一条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和上海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的有关
规定,按照上海市下达的军队转业干部计划数,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创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部门要优先核发营业执照、行业经营许可证,优先办理贷款;其日常服务管理工作纳入街镇(园区)社区管理服务体系。

第三十二条士兵退出现役后,区安置部门认真执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接收安置任务。

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当按时完成区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

安置工作应当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自主就业(自谋职业)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第三十三条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军龄计为工龄,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

第三十四条各街镇、园区要建立拥军优属保障金,并制定管理办法,解决优抚对象的特殊困难,保障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

第三十五条对在拥军优属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街镇、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区双拥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宝山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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