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妇联、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依法维护妇女权益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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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妇联、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依法维护妇女权益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妇女联合会,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公布日期】2018.12.06
•【字号】陕妇发〔2018〕35号
•【施行日期】2018.12.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村科技与社会发展
正文
省妇联、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依法
维护妇女权益的意见
各市、县(区)妇联,农业(农林)局(委):
为全面贯彻中、省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精神,落实全国妇联《关于切实做好维护农村妇女集体成员权益工作的通知》要求,在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中切实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广大农村妇女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主动性积极性,为乡村振兴和农村和谐稳定做出积极贡献,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维护妇女权益的重要意义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新形势推进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实施乡村振兴的重大举措,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确保农村妇女权益不挂“空档”,直接关系到农村妇女的生存发展。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维护妇女权益,有利于妇女享有与男性同等的权利待遇,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有利于激发妇女主人翁意识和创业致富内生动力,进一步为乡
村振兴做出贡献;有利于有效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纠纷,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目前,在农村还存在少数基层干部法律意识淡薄,个别村“两委”指导职能弱化,保护农村妇女权益重视程度不够;部分村规民约不合理不合法,农村妇女特别是出嫁、离异、丧偶等妇女群体权益无法保障等问题,严重侵害了妇女的合法权益,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改革的公平公正性。
各级妇联、农业部门要充分认识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协调,采取有效措施从根本上维护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
二、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切实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事关农村妇女的切身利益,事关乡村振兴战略的有效实施,事关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各地要认真研究和把握产权制度改革中妇女权益易受侵害的重要环节和需要关注的重点工作,切实保障农村妇女的各项合法权益。
1.坚持源头参与,将妇联组织纳入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机构。
全省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由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省妇联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办公室成员单位之一。
各级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要积极吸纳同级妇联组织进入领导小组,各级妇联组织要密切联系当地农业部门,积极参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主动参与各项指导性文件和实施方案的制定及督导检查,及时了解当地产权制度改革的进展情况,推动各项维护农村妇女合法权益政策规定的落地落实。
乡村工作队伍要吸纳妇女同志参与对疑难问题的决策、调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中要有一定比例的妇女代表,确保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在产权制度改革中得到贯彻落实。
2.抓住关键环节,依法落实农村妇女集体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是改革的关键环节,也是农村妇女相关权利能否实现的关键一步。
农村妇女与男性平等享有各项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和剥夺。
要严格依法依规,及时纠正村规民约中明显违背《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
法》等法律法规的条款内容,确保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办法中不存在任何歧视妇女、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条款和内容,保障农村妇女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获得财产权利(主要包括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和民主权利(主要包括对集体经济活动的民主管理权利)。
3.关注特殊群体,做好出嫁、离婚、丧偶等妇女的权益维护。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涉及包括广大农村妇女在内的所有农民的切身利益,要特别关注出嫁、离婚、丧偶、农嫁非等特殊妇女群体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
集体组织经济成员身份的确认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确保农村妇女不因婚嫁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防止农村特殊妇女群体权益出现“两头空”“两头占”。
依法妥善处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纠纷,防止简单以村民自治为由剥夺农村妇女的基本财产权利,村级解决不了的,由县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解决,做到“应确尽确”,切实保证已被确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妇女“证上有名、名下有股、同股同权、按股分红”,确保农村妇女合法权益不挂“空档”。
三、协调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维护妇女权益工作
1.积极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维护妇女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的合法权益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地方党委、政府及相关单位共同努力、协同推进。
各地要从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助力乡村振兴战略、推进法治陕西建设、构建平安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紧密配合、明确职责、分工合作,形成合力,确保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维护好妇女权益。
各级妇联组织要加强调查研究,收集、反映妇女群众意愿、诉求及建议,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中当好参谋和助手。
2.注重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大对维护农村妇女合
法权益的相关法律政策的宣传和培训。
各级妇联组织要发挥联系妇女群众的职能和优势,借助各种媒介力量,广泛宣传产权制度改革的目的意义以及农村妇女应享有的各项权益,进一步提高农村妇女对政策的知晓率和维权意识。
各地要及时发现总结推广产权制度改革中维护妇女权益的好做法、好经验、好典型、好案例,营造全社会共同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
3.加强督促指导,稳步推进改革。
各级妇联、农业农村部门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及股权设置、量化到人等关键环节,要加强指导和监督,细化具体工作举措,广泛征求和听取妇女群众的意见建议,充分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要充分利用妇女维权热线和基层妇女维权服务阵地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反映问题,力促矛盾就地解决不上交,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维权,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正当途径化解纠纷,助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稳步推进。
陕西省妇女联合会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2018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