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网络婚姻”引发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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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网络婚姻”引发的法律责任
近年来网络技术日新月异,由于信息交流的快捷性与保密性,上网也逐渐成为人们沟通的主要方式,沉溺于网络构筑虚拟世界的人越来越多,由此导致的种种社会问题也日益突出。

网络中逐渐兴起的“网络婚姻”就是其中之一。

由“网络婚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网络婚姻”正为越来越多的人所关注。

目前,有相当一部分网站都为网民提供网络“婚姻登记”的服务项目。

登陆者只需填写系统要求登记的相关资料即可通过网络与另一登陆者结成“网络夫妻”,成立网络“婚姻”关系。

之后,“夫妻”双方只要再次登陆,即可在网络世
界无所顾忌地“谈情说爱”,甚至过所谓“夫妻生活”。

一部分已婚者往往因过分沉溺于此而冷落其现实中的配偶,进而引发现实夫妻双方的感情危机,甚至诉诸法院闹离婚。

“网络婚姻”已经对现实中的婚姻关系产生了不小的影响,就目前来看,我国的婚姻法尚未对其作出相应的规定,特别是新婚姻法在规定法定离婚事由时没有明确把“网络婚姻”作为法定离婚事由。

由“网络婚姻”导致的离婚案件,无过错方大都会以过错方的“背叛”行为严重伤害自己的感情为由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但是,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对离婚时无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仅限于以下四种情况: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公民婚姻成立实行的是登记主义原则,即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男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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