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运输统计指标及计算方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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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运输统计指标及计算方法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82.11.01
•【文号】[82]交计字916号
•【施行日期】1982.1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部关于废止219件交通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03年12月2日)废止
交通部
关于颁发《公路运输统计指标及计算方法规定》的通知
(82)交计字916号
各省、市、自治区交通厅(局)、汽车运输总公司:
统一的、科学的统计指标含义、范围口径、计算方法是提高统计数字质量的重要保证。

为提高统计数字质量,在原《公路运输统计指标及计算方法规定》的基础上,经过多次讨论研究,现将修改后的《公路运输统计指标及计算方法规定》颁发,自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各级交通部门、公路运输企业都必须认真按规定填报各种运输统计报表,并相应健全统计工作制度。

在执行中,遇有问题和意见,应及时反映,以便研究解决,不得自行修改。

各省、市、自治区交通厅(局)可根据本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作某些必要的补充规定或问题解答,补充规定应报部批准,问题解答也应抄部
一份。

一九八二年十一月一日
公路运输统计指标及计算方法规定
第一章公路运输量统计
公路运输量的统计目的是:反映和研究公路运输货物及旅客的运送数量、运送距离、流向与构成,检查公路运输量计划的执行情况,考核公路运输企业的运输生产成果,并用来分析研究公路运输同其它运输业及国民经济各部门的相互关系,作为指导公路运输工作及编制运输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一节公路运输量的统计范围
公路运输量包括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运输量。

我国目前公路运输是由“交通运输部门”及“非交通运输部门”两个部分所承担。

所以对公路运输量的统计,应按照“交通运输部门”及“非交通运输部门”两个方面进行。

交通运输部门运输量的统计范围,按本规定执行。

“非交通运输部门”运输量的统计范围,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执行。

公路运输部门是指县及县以上交通运输部门所领导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以及其他经济类型的公路运输企业,即专业运输部门。

组织其它部门是指交通运输部门及其派出机构,通过统一分配货源、统一运价、统一结算运费等手续,组织机关、企业、人民公社和军事部门等车辆参加的社会运输。

凡办理运输手续和收取运费的货物及持有客票的旅客,均应计算其运输量。

公路运输量包括旅客运输量和货物运输量。

旅客运输量中不包括城市市内公共汽车的运输量;公路运输企业兼营城市公共汽车业务的应另行统计。

货物运输量不包括货物装卸量及为装卸而进行的短距离的搬运量。

运输量与装卸量的划分:
1.在划有港(站)区的地方,在港(站)区范围内为装卸而进行的搬运量和倒载、转堆等作业量,均不得算为运输量。

2.在没有划定港(站)区的地方,为装卸而进行的运送距离不足一公里的搬运量和倒载、转堆等作业量,均不得算为运输量。

装卸量及为装卸而进行的短距离的搬运量和倒载、转堆等的作业量,由各地另订相应的统计指标反映。

第二节公路运输量的统计指标
“客运量”与“旅客周转量”总称为旅客运输量。

客运量是指在报告期内实际运送的旅客人数。

其计算单位为:人。

在计算客运量时,不管旅客行程的长短或客票票价多少,每位乘客均按一人计算。

不足购票年龄免购客票的儿童,不计算客运量。

旅客周转量是指在报告期内实际运送的每位旅客乘车里程的综合数。

旅客乘车的里程,应以旅客所持的客票票面上记载的起迄地点的距离为计算依据。

其计算单位为:人公里。

“货运量”与“货物周转量”总称为货物运输量。

货运量是指在报告期内实际运送的货物重量。

以货票记载的货物实际重量为计算依据。

其计算单位为:吨。

在计算货运量时,不论货物运距的长短或货物种类如何,只要是办理运输手续收取运费的,每运送一吨即计算一吨货运量。

货物周转量是指在报告期内实际运送的每批货物重量分别乘其运送里程的综合数。

货物运送里程应以货票上记载的起运和卸货地点的距离为计算依据。

其计算单位为:吨公里。

货物(旅客)平均运距是指在报告期内实际运送的货物或旅客的平均距离。

计算单位为:公里。

计算公式为:
货物周转量(旅客周转量)
货物(旅客)平均运距(公里)=─────────────
货运量(客运量)
第三节公路运输量的统计计算
1.按运输工具管理系统统计
公路运输企业经营管理的车辆,不管在什么地区完成的运输量,均由该运输企业进行统计。

一个独立经济核算的公路运输企业,对货主部门一次托运的货物,由于公路条件或其它原因使用同种类工具进行接力运输时,如:汽车倒汽车、畜力车倒畜力车,其货运量只能计算一次,不得重复计算;使用不同种类的工具接运时,如:汽车倒畜力车,为准确反映各种运输工具所完成运输量,可分别计算货运量。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经济核算的公路运输企业,使用同种类运输工具接运时,接运前后的各个公路运输企业都应统计货运量。

组织其它部门的车辆完成的运输量,由负责组织运输的单位进行统计。

2.按到达量统计
公路运输量均按到达量统计。

即:在报告期内已运达运输单据所记载的目的地并卸完的货物,统计为该报告期的运输量。

3.旅客按实际人数、货物按实际重量统计
客运量应按实际乘车人数统计,包括持有客票和持有免费乘车证的乘车人数。

采取公共汽车售票方式(票价按段计算、无具体起迄地点和距离)的载客汽车线路,因设立站点较密,旅客上下频繁,无法记录行车路单时,可用售出的客票收入按基本运价换算为人公里数,再分别除以通过抽查取得的平均运距求得客运量。

客运车辆装载的计费行李、包裹,按实际重量计算为货运量。

货运量应按运输单据上记载的实际重量统计。

包车的客、货运输量也应按实际发生的运输量进行统计,如按实际数量统计有困难时,可根据其运行次数、距离以及装载情况等合理推算。

但不得以包车收入和基本运价、标记、座位等折算运输量。

调车费、空驶费、延滞费等,不能折算为运输量。

本企业汽车拖运本企业空汽车或装运空挂车,均不应计算运输量。

4.按运输单据记载的距离统计
客、货周转量均应按运输单据上所记载的运输距离及旅客人数、货物重量计算。

车辆因故临时改道运行或进行循环运输时,都应按运单或客票所记载的发、到站之间的距离计算周转量。

第四节货物分类及客、货流量流向统计
1.货物分类
公路货物分类统计,按下列规定分组:
(1)煤炭;(2)石油;(3)金属矿石;(4)钢铁;(5)矿建材料;(6)水泥;(7)木材;(8)非金属矿石;(9)化肥及农药;(10)盐;(11)粮食;(12)其它。

上述货物分类是全国统一规定,各省、市、自治区交通厅(局)可根据各地具体情况作必要补充。

各货类具体包括内容,一律以附录《货物运输量分类目录》为准。

2.客、货流量、流向统计
客、货流量、流向统计,其统计指标及计算方法,在全国未统一规定前,可由各省、市、自治区交通厅(局)自行规定。

第五节公路运输量统计的原始资料
公路运输量统计的原始资料,货运为“货物运单”或“行车路单”;客运为“客票”或“行车路单”。

第二章公路运输工具实有数统计
公路运输工具实有数统计的目的:在于掌握公路运输企业运输工具的实有数量与地区分布及其分类构成情况,作为计算运输能力,安排运输任务,调配车辆,配备劳动力及保养修理设备等方面的基本依据。

第一节公路运输工具实有数的统计范围
公路运输工具实有数,是指公路运输企业实际拥有的各种运输工具的数量。

凡产权属于公路运输企业的运输工具(包括向银行部门和其它款源借款、贷款而购置的运输工具),均应纳入统计。

包括:国家征用,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封存,以及租或调给其他单位使用但产权仍属公路运输企业的运输工具数。

不包括租入、代管和组织使用其它单位的运输工具数。

第二节公路运输工具实有数的统计分组
1.按运输工具的技术特征及其行驶方式分组:
(1)机动车是指装有各种发动机,以机械动力行驶的车辆。

包括汽车、其它机动车。

其它机动车是指除汽车以外的各种机动车辆,包括各种简易机动车(简易机动车,是指各单位自制的、结构比较易的机动车,如“革新车”、机动板车等。

)、三轮汽车等;但不包括运输用拖拉机。

运输用推拉机应单独统计。

(2)非机动车是指本身没有动力,需要依靠其它机动车拖带或利用人力、畜力行驶的车辆。

包括挂车、货运人力车、畜力车等。

2.车辆按用途分组:
(1)营运车是指属于营业运输用的车辆。

在计算其实有数时,只要是属于营业运输用的车辆,不论技术状况完好或在修、待修,也不管正在使用或由于各种原因停用(包括经批准封存的),或者拟报废尚未经主管单位批准,以及正在进行技术改装或技术改造的,均应统计在内。

(2)非营运车是指为公路运输企业自身服务的车辆。

包括公路运输企业及其
附属单位的公务车(如:小客车、吉普车、交通车、材料及生活用车等),具有特殊用途的专用车(如:修理工程车、自用油罐车、加油车、救援车等),以及用于培训驾驶员的教练车等。

公路运输企业的营运车转作非营运车,或非营运车转作营运车,均须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

临时抽调非营运车参加营运,仍按非营运车统计。

3.车辆按车体结构分组:
(1)载客汽(挂)车是指有专门的客运装备、用于旅客运输的汽(挂)车。

包括普通载客汽(挂)车和通道式载客汽车。

载货汽车安装固定车棚、固定座位、固定用于客运并由交通监理部门核发给载客汽车行驶证的“简易载客汽车”,应计为载客汽车。

(2)载货汽(挂)车是指用于货物运输的汽(挂)车。

包括栏板式、平板式、罐式、厢式等汽(挂)车,以及牵引式载货汽车等。

载货汽车临时作“代客车”使用,仍应计为载货汽车。

客车附设货位和货车附设客位的客货混合汽车,由企业根据交通监理部门核发的汽车行驶证来确定载客汽车或载货汽车。

4.车辆按使用燃料分组:
(1)汽油车是指以汽油作为行车燃料的汽车。

(2)柴油车是指以柴油作为行车燃料的汽车。

(3)其它燃料车是指以其他燃料作为行车动力的汽车。

5.车辆按吨位大、小分组:
汽车按载重(客)量大、小,分为大型汽车和小型汽车。

大型汽车和小型汽车划分标准,按交通部、公安部有关规定执行。

6.车辆按厂牌、型号分组:
汽车按其厂牌、型号的分组,凡有全国统一规定目录的,按统一规定目录分组;全国统一规定目录未包括的,由各省、市、自治区交通厅(局)规定。

第三节公路运输工具实有数的统计计算
1.公路运输工具实有数的计算单位:车辆为辆、吨(客)位。

辆是指车辆的实物数量。

汽车与挂车要分别统计,不能混同加总。

牵引车与其配套的半挂车作为一辆汽车计算,不再计算挂车数;不配套的牵引车和半挂车,分别按牵引车和挂车统计。

吨位和客位是指车辆的装载能力。

汽车和挂车分别统计,不能加总。

车辆的吨位和客位,以交通监理部门核发的车辆行驶证上的登记数为统计依据。

车辆的吨位、客位一经确定,不得由于道路和营运条件等变化,而变更其装载计算标准。

需要变更时,应经省、市、自治区交通厅(局)批准,并以交通监理部门改变车辆行驶证上的登记数为依据。

2.公路运输企业运输工具实有数的计算依据,根据固定资产台帐进行统计。

但对于没有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台帐的新增车辆,应自车辆到达运输企业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报废车,自主管机关批准之日起,不再计算;调出、调入车,以调出、调入双方交接车之日为期,调出单位不再计算,调入单位开始计算。

第四节公路运输工具实有数统计的原始资料
公路运输工具实有数统计的原始资料,应根据固定资产台帐和有关记录统计。

第三章汽车及挂车运用情况统计
汽车及挂车是公路运输企业的基本生产设备,合理地运用汽车及挂车是完成汽车运输工作的主要条件。

汽车及挂车运用情况统计的任务与目的,就是要经常地观察与监督企业的汽车与挂车的营运状况,以准确、全面、及时地反映汽车及挂车的实际运用情况,作为检查与分析汽车运输各个环节的工作质量及其对运输生产的影响,发现企业生产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及存在问题,拟定措施方案,改进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第一节汽车及挂车运用情况的统计范围
汽车及挂车运用情况统计,以公路运输企业在用的营运车辆为统计对象。

凡使用权属于公路运输企业的自有的在用营运车,和租入、借入、代管的营运车,都应纳入统计。

包括:正在使用、修理、待修和由于非技术性停驶和技术状况不好的停驶及待报废的车辆。

不包括国家征用的车辆、经批准封存和借调给其它单位的车辆,以及经批准正在进行改装和技术改造的车辆。

第二节汽车及挂车运用情况的统计指标体系
汽车运用情况统计指标体系,分为“数量指标”与“质量指标”两部分。

数量指标,即汽车所处状况及运转情况的总量指标。

其体系如下:
┎─────────┒
┃总车日┃
┖────┰────┚

┎─────────┒┃
┃总车吨(客)位日┠───┨
┖─────────┚┃
┎───────────┸───┒
┃┃
┎───┸──┒┎─────┸─┒
┃完好车日┃┃非完好车日┃┖──┰───┚┖───────┚

┎───┸───┒
┎──┸───┒┎─┸────┒
┃工作车日┃┃停驶车日┃
┖──┰───┚┖──────┚

┎──────┸─────┒
┃┃
┎────┸───┒┎─────┸─────┒
┃工作车班┃┃总行程(总车公里)┃┖────────┚┖─────┰─────┚
┠─────────┒
┎────────────┸──────┒┃
┃总行程栽重量(总车吨(客)位公里)┃┃┖───────────────────┚┃

┎──────────────┰──┚
┃┃
┎─────┸──────┒┎────┸───────┒
┃重车行程(重车公里)┃┃空车行程(空车公里)┃┖──────┰─────┚┖────────────┚

┖─────────────────┒

┎────────────────┳─────┚
┎─────┸──────┒┃
┃重车行程载重量┃┎━━━━┻━━━┓
┃(重车吨(客)位公里)┃┃换算周转量┃
┖────────────┚┖────────┚
质量指标,即技术经济指标,是用平均数或相对数来反映车辆运输生产过程的技术经济效果的指标。

其体系如下:
┎─────────┒
┃平均车数┃
┖────┰────┚

┎─────────┒┃
┃平均总吨(客)位┠───┨
┖─────────┚┃
┎───────────┸───┒
┃┃
┎───┸──┒┎─────┸─┒
┃完好率┃┃非完好率┃┖──┰───┚┖───────┚

┎───┸───┒
┎──┸───┒┎─┸────┒
┃工作率┃┃停驶率┃
┖──┰───┚┖──────┚

┎──────┸─────┒
┃平均车日行程┃
┖─────┰──────┚
┃┎──────────┒
┎─────┸──────┒┎──┨里程利用率┃
┃实载率(载重┠──┨┃(行程利用率)┃
┃(客)量利用率)┃┃┖──────────┚
┖─────┰──────┚┃┎──────────┒
┃┖──┨重车载重(客)┃
┎──────┒┃┃量利用率(吨位┃
┃拖运率┠─┨┃或客位利用率)┃┖──────┚┃┖──────────┚

┎────┸────┒
┃单车产量┃
┖────┰────┚

┎───┸─────────┒
┃车吨(客)位产量┃
┖─────────────┚
第三节汽车及挂车运用情况统计指标的含义与计算方法1.数量指标
总车日是指公路运输企业在报告期内每天实际在用的营运车辆的累计数。

其计算单位为:车日。

车日的计算方法:一辆营运车辆,不管其技术状况是完好还是在修理或待修,是工作还是停驶,只要企业在用一天,即计为一个车日。

在车辆发生增减变动时,新增车辆,自交通监理部门检验合格并发给牌照及行驶执照之日起计算;报废车辆,自主管机关批准之日起,不再计算;调入、调出车辆,以双方交接车辆之日为期,调入单位开始计算,调出单位不再计算。

完好车日是指在总车日中,车辆技术状况完好,不必进行修理或保养即能参加运输的车日。

包括实际参加运输的和由于各种非技术性原因而停驶的车日。

完好车日应按下列公式计算求得:
完好车日=总车日-非完好车日
工作车日是指在完好车日中,实际进行工作的车日。

一辆营运车辆,只要当天
出过车(以签发行车路单为依据),不管其出车时间长短,出车班次多少和完成运输量多少,也不管是否发生过保养、修理、停驶或中途抛锚等情况,均应算为一个工作车日。

为调车和其他工作而出车,应算为工作车日。

为进行试车而出车,不算工作车日。

工作车班是指按企业规定的多班制工作制度出车运行的车班数。

一辆营运车在一个工作日内,出车运行一班,计为一个工作车班;日夜两班出车运行,计为两个工作车班。

停驶车日是指在完好车日中,由于下列原因而整日未进行工作的车日。

(1)无客、货停驶车日:是指由于客、货源不足而停驶的车日。

(2)缺燃料停驶车日:是指由于缺乏行车燃料而停驶的车日。

包括:装有代用燃料设备的车辆,由于缺乏代用燃料而停驶的车日。

(3)缺司机停驶车日:是指无驾驶员操纵而停驶的车日。

(4)缺轮胎停驶车日:是指机务技术状况完好的车辆,因缺轮胎而造成的停驶车日。

(5)路线阻碍停驶车日:是指营运路线翻浆、塌方、桥断、路毁、渡口不通等而停驶的车日。

(6)气候影响停驶车日:是指由于风、雾、雨、雪及其它气候方面的影响而停驶的车日。

(7)其它原因停驶车日:是指由于上述以外的原因而停驶的车日。

在划分各项停驶车日时,如同一辆车有两种以上原因,应按其主要原因计算。

非完好车日是指在总车日中,由于车辆技术状况不好而不能进行运输生产的车日。

非完好车日中,包括:整天进行修理、保养或待修的车日;当天虽不是整天修
理、保养,但在修理、保养完竣后未参加营运的车日;为进行保养、修理进出厂而整天未参加工作的车日;未经主管机关批准的待报废车辆的车日。

不包括:车辆技术完好,能参加运输,但由于缺少轮胎或修理内、外胎而停驶的车日。

各项车日应根据“营运汽车、营运挂车动态记录”整理计算。

总车吨(客)位日是公路运输企业在报告期内每天实际在用的营运车辆的吨位或客位的累计数。

载货汽车、载货挂车用“车吨位日”表示;载客汽车、载客挂车用“车客位日”表示。

车吨位日、车客位日的计算方法,以每辆车的车日分别乘其规定载重量(吨位或客位),加总求得。

吨位或客位的计算标准;应按“公路运输工具实有数”中的吨位客位指标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总行程又称总车公里。

是指车辆在实际工作过程中,所行驶的总里程数。

总行程中包括:重车行程及空车行程,不包括:为进行保养、修理而进出保修厂(场)及试车的行程。

车辆的行程,应根据行车路单上行程记录整理计算。

行程的记录,以营运路线的测定里程为准。

无测定里程者,则可以路码表记录的里程代替。

其计算单位为:车公里。

在计算行程方面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方法:
因故绕道或循环运输,其行程一律按实际行驶的里程数计算。

出车后未到达装、卸货地点,中途因故返回,其往返行程应全部计算。

载有客货的车辆,并应计算其重车行程。

但其运输量为虚耗运输量,不应计算。

重车行程又称重车公里。

是指车辆在总行程中载有客、货的行驶里程。

车辆只要是重车行驶,不管装载多少,均应作为重车行程计算。

空车行程又称空车公里。

是指车辆在总行程中空车行驶的里程。

空车行驶中包
括回空及空车调车等的行程。

空车行程与总行程及重车行程的关系式是:空车行程=总行程-重车行程
总行程载重量又称总车吨(客)位公里。

是指车辆在总行程中的载运能力。

载货汽车、载货挂车用“吨位公里”表示,载客汽车、载客挂车用“客位公里”表示。

总行程载重量的计算方法:以每辆车的总行程分别乘其规定载重量(吨位或客位),加总求得。

吨位或客位的计算标准,应按“汽车及挂车实有数”中的“吨位、客位”指标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重车行程载重量又称重车吨(客)位公里。

是指车辆重车行程的载运能力。

重车行程载重量的计算方法,是以每辆车的重车行程分别乘其规定载重量(吨位或客位),加总求得。

重车行程载重量的表示单位及吨位客位的计算标准,与“总行程载重量”指标同。

主挂车换算周转量是综合反映营运汽车完成的全部周转量的指标,以载货汽车或载客汽车自载及拖带挂车实际完成的货物周转量和旅客周转量,换算成同一计量单位,加总求得。

货物周转量与旅客周转量的换算比例:1吨公里=10人公里。

货物周转量与旅客周转量的换算方法:载货汽车将其实际完成的旅客周转量,按换算比例换算为货物周转量,与其实际完成的货物周转量加总,用“吨公里”表示;载客汽车,则将其实际完成的货物周转量,按换算比例换算为旅客周转量,与其实际完成的旅客周转量加总,用“人公里”表示。

实际完成的货物周转量或旅客周转量,应根据行车路单上的运输量记录整理计算。

为反映汽车本身和拖带的挂车各完成多少运输量,汽车自载完成的和拖挂完成的运输量,应分开计算。

“自载换算周转量”是指汽车或挂车本身完成的换算周转量。

为了分析研究“工作车日”的时间利用情况,还有以下指标:
“出车时间”是指汽车实际参加运输时,自车辆出库(场)到回库(场)的时间,当日不能回库(场)的长途汽车,应剔除在外过宿,在外进行保修及待客货等未进行工作的时间。

出车时间中包括:行驶时间、货物装卸或停站时间、途中机械故障的停车时间等。

不包括:班车或多班制车辆在库(场)外待班和交接班停车的时间及汽车司机法定的用餐或休息的停车时间。

“行驶时间”是指车辆的行驶时间,包括在交叉路口等待行车信号及短时间避车的停车时间。

“货物装卸或停站时间”在货运方面是指装卸及待装卸货物、现场内调车以及办理业务手续的停车时间,在客运方面则是指车辆的停站时间。

“途中机械故障时间”是指车辆在途中因机件发生故障而进行检修或途中抛锚时间。

“中途因故停车时间”是指车辆在渡口待渡、过渡以及长时间避车的停车时间。

出车时间数,根据行车路单上的出车时间记录整理计算。

2.质量指标
平均库数是指公路运输企业在报告期内平均每天实际使用的营运车辆数。

平均车数根据“总车日”计算求得。

其计算公式为:
报告期总车日
平均车数(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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