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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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业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承包商、临时工等所有与公司安全生产有关
的人员。

第三条公司安全生产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实现
安全生产目标。

第二章安全目标
第四条公司安全目标为:
1. 杜绝职工因工及非因工死亡事故;
2. 杜绝外部劳务用工因工死亡事故;
3. 无机械设备或火灾等造成一次经济损失5万元(含)以上事故;
4. 年重伤率控制在0.5以下;
5. 年负伤率控制在3以下;
6. 确保无因安全的原因引起地方安监部门通报批评或业主投诉。

第三章安全责任制
第五条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公司领导和各级各类人员对安全工作应负
的岗位责任,进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

第六条公司经理对公司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公司安全工作负直
接领导责任;安全质量监察部在分管领导的领导下管理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项目经理是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第四章安全培训与教育
第七条新进员工上岗前须接受安全培训和教育,培训时间为3天,培训内容包括:
1. 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2. 本岗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
3.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注意事项;
4. 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5. 有关事故案例。

第八条员工岗位调动的,须接受与其新岗位相适应的岗前安全培训。

第九条特殊岗位上岗前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五章安全检查与监督
第十条公司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包括现场检查、资料审查、专项检查等,发
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一条安全质量监察部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督促
整改。

第十二条公司对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事故报告与处理
第十三条发生安全事故,必须立即上报,并按照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遵循“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质量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以上制度,矿业公司旨在建立一个全面、系统的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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