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省政府清理规范54项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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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省政府清理规范54项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6.03.24
•【字号】晋市政发〔2016〕4号
•【施行日期】2016.03.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省政府清理规范54项
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晋市政发〔201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以下简称《决定》),根据《决定》内容,省政府印发了《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和承接国务院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晋政发〔2016〕3号),公布了我省需要清理规范的54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根据通知内容,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后,我市需要对其中22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对应进行清理规范,不再作为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受理的必要条件。

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落实和清理规范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

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相关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

附件:市政府落实省政府(晋政发〔2016〕3号)对应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22项)
晋城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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