卿磊(成新市监处〔2022〕510125220000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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卿磊(成新市监处〔2022〕51012522000086号)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
【发文案号】成新市监处〔2022〕51012522000086号
【处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1801748180170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1801748130200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18017481100000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18017481410000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18017481430110
【处罚日期】2022.01.24
【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
【处罚机关】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新都区
【处罚对象】卿磊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01 16:36:23
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市监处罚〔2022〕36 号
当事人:新都区发亿佳超市
经营者:卿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114MA6713HU1U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新店子社区 8 组 2 号2021 年 12 月 16 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新都区新都街道新店子社区 8 组 2 号的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其货架上摆放有涉嫌已过期的预包装食品“香辣青豆"和“精制牛肉末豆鼓油辣椒"。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本局于 2021 年12 月 16 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面积约 30 平米,从业人员 1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自 2019 年 7 月至 2021年 12 月,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业务。

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父亲 XXX 为实际经营者,也是销售过期食品的直接责任人。

另查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销售有过期食品 2 个品种,具体为:(1)食品名称:香辣青豆,食品生产许可证:SC11851068100048,保质期:300 天,生产商:广汉市喜之缘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净含量:120 克/袋,生产日期:2021 年 1月 29 日,数量 1 袋;
(2)食品名称:精制牛肉末豆鼓油辣椒,净含量:210g/瓶,保质期:14 个月,生产商: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
号SC10352272310269。

其中,生产日期为 2020 年 9 月 15 日的精制牛肉末豆鼓油辣椒2 瓶,生产日期为 2020 年 1 月 20 日的精制牛肉末豆鼓油辣椒 1 瓶。

上述 2 种食品均已经超过保质期,本局现场予以扣押,其上架销售的具体时间已无法查证。

再查明,当事人购进上述食品时,未索取进货票据、供货商的相关资质证明以及产品的检验报告,且未建立进销货台账,现已无法联系上供货商,不能溯源。

当事人已不记得进货数量及上架销售的时间。

上述“香辣青豆"的进货价格2.6元/袋,销售价格为4元/袋;“精制牛肉末豆鼓油辣椒"的进货价格7.5元/瓶,销售价格均为11元/瓶。

上述超过保质期的两种食品货值金额为37元,当事人违法所得无法查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 1 份、现场检查打印照片 11 页、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 1 份(附扣押清单 1 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的事实、品种、数量;
2、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 1 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
3、经营者卿磊和其父 XXX 的户口本复印件 1 份,证明其家庭关系情况;
4、对 XXX 的询问笔录 1 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香辣青豆和精制牛肉末豆鼓油辣椒的事实。

本局认为:
一、当事人应属于《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中所称的食品小经营店。

当事人未作进货查验并留存进货票据、供货商的相关资质证明及产品的检验报告,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的规定。

二、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构成了违反《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应当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罚:(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的规定。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 2022 年 1 月 12 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新市监管告字〔2022〕36 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鉴于当事人销售的违法食品货值金额小,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损失,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未进货查验、保存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的;"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注销备案证或者由原发证部门注销登记卡,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之规定,责令当事人不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警告;
2、罚款 500.00 元整(大写:伍佰元整);
3、没收过期的“香辣青豆"1 袋,“精制牛肉末豆鼓油辣椒"3 瓶。

综上所述,决定对当事人合计处罚如下:1、警告;
2、罚款 500.00 元整(大写:伍佰元整);
3、没收过期的“香辣青豆"1 袋,“精制牛肉末豆鼓油辣椒"3 瓶。

上述罚款,当事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处罚决定书到成都农商银行代收网点(新都天元支行)缴纳。

户名:成都市新都区财政局
开户行:成都农商银行新都天元支行
账号:022209000120010006051000003单位代号:011605002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若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

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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