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煤矿“防治水安全示范矿井”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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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煤矿“防治水安全示范矿井”建设标准
及检查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把安全重点监察和专项监察工作做实,加大对易发重特大事故的煤矿防治水工作监察与考核力度,用工作规范、技术标准和共同重视来提升煤矿防治水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提高矿井防灾抗灾能力,有效遏制水害事故,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结合全省煤矿实际,制定本标准及检查考核办法。

第二条本标准及检查考核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
内各类生产矿井。

第三条“防治水安全示范矿井”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并依法组织生产。

2、建立健全防治水技术管理责任体系。

矿井主要负责人是防治水工作第一责任者,总工程师对防治水工作负技术责任,矿分管领导对防治水措施负落实责任。

设置防治水专职机构,配备专职防治水人员,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不少于3人,中等的不少于2人,简单的不少于1人。

专职防治水人员必须具备正规院校地质相关专业学历或经专业培训,熟悉地质与水文地质专业技术工作。

3、保证防治水安全资金投入,用于防治水工程、设备仪器购置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

4、具备完善的排水系统,系统能力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5、受水害威胁的矿井,必须配备不少于2套完好的、能够满足井下探放水工程需要的探放水设备,并保持正常使用。

6、年度内无水害死亡事故或发生淹采区及以上的事故。

7、年度安全评估达到A级矿井标准。

第四条防治水安全示范矿井满分为100分,得分90分及以上的为山东煤矿“防治水安全示范矿井”。

各项的最低分为零。

缺项的,按下列公式折算得分:
折算得分=实得分÷(100-缺项分数)×100 煤矿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并取得安全和明显经济效益的,可根据情况适当加2∽5分。

第五条对自检达到示范标准的矿井,由煤炭管理部门或省属煤矿企业审查上报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每年组织检查考核一次。

第六条对达到“防治水安全示范矿井”标准的矿井,颁发山东煤矿“防治水安全示范矿井”奖牌;对“防治水安全示范矿井”达标矿的矿长、总工程师、地测科(防治水科、区)长、有突出贡献的防治水专业人员和有突出贡献的有关部门或个人,给予表彰并提出奖励建议。

第七条各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矿企业可根据本标准及检查考核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八条本标准及检查考核办法解释权属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九条本标准及检查考核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煤矿“防治水安全示范矿井”标准及考核评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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