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开工备案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编号:空年第空号
备案项目名称:xxxxxxxxxx
长春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开工备案表
备案单位:(盖章)
备案时间:年月日
填表说明
1、本表由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填写。
2、“编号”由市水利局统一排序填写。
3、本表一式五份,填写本表应采用碳素、蓝黑墨水书写或打印,其它无效。
4、项目法人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和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
5、备案表附件包括:
(1)项目法人批准文件,项目法人组织机构和主要人员情况;
(2)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同时提供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复印件;(3)建设资金落实情况证明材料,年度投资计划下达文件;
(4)质量与安全监督书;
(5)施工图供图协议;
(6)中标监理、施工单位的投标文件正本,中标通知书,已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合同、设计合同和供图协议,相应的履约保函或履约担保书(除投标文件正本外,其他需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7)中标施工单位投标文件或施工单位协议中约定的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包括质量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测量员等)、安全管理人员等主要管理人员资质证书原件;中标监理单位投标文件或委托监理合同中约定的监理人员资格证书和岗位证书原件;
(8)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的征地移民审批文件;
(9)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材料及设备供应单位分别签订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廉政合同》。
合同范本见《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实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廉政合同管理意见的通知》(吉水监[2009]301号)。
(10)施工单位与检测单位签订的抽样检测协议,项目法人与检测单位签订的监理平行检测协议。
(11)项目法人在开工意见栏中签署的时间,应为工程实际开工时间。
(12)其他证明材料。
注:如一个项目分多个标段,请在相关栏后追加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