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城中村)姜家地块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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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城中村)姜家地块改造
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简介
根据高政发[2016]112号《高淳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高政规发[2016]7号《关于公布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本次房屋征收,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或货币形式申购征收安置房。
非住宅房屋及其附属物补偿一律实行货币补偿,不得申购征收安置房。
征收补偿款中原房补偿款、装饰装璜的补偿费用,由经我区公布的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按照《高淳区房屋征收评估技术导则》规定的标准结合成新评估确定。
一、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一)货币补偿
1、对确认可申购面积的货币补偿,其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三部分组成。
(砖混二等3743元/平方米,砖木二等3600元/平方米)。
2、被征收人原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超出房屋认定面积的,超出部分按货币补偿价格的75%计算补偿(砖混二等2807元/平方米,砖木二等2700元/平方米)。
3、被征收人仅有一处住房(需公示后确定),且获得的征收补偿款低于最小户型(45 平方米)征收安置房总价的,按最小户型(45 平方米)征收安置房总价进行补偿。
(二)货币形式申购征收安置房
1、可申购征收安置房房价,确定为3600元/平方米。
2、申购征收安置房的被征收人,可选择申购“栖凤花园”、“紫雅苑”、“城北商务区”安置房。
(1)选择申购“城北商务区”安置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安置面积300元/平方米的区位奖励。
(2)选择申购“栖凤花园”安置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安置面积700元/平方米的区位奖励。
(3)选择申购“紫雅苑”安置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安置面积300元/平方米的区位奖励,每户限申购一套购完为止。
3、被征收户选择申购征收安置房的:
选择申购征收安置房的需根据安置房楼层结清楼层差价,其楼层差价按下表执行。
4、对选择货币形式申购安置房的被征收人,采取先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交出钥匙和按领取搬家证明的时间,优先挑选;对同时腾空房屋并交出钥匙的,采取抽签的办法确定先后顺序挑选。
(三)其它补偿
1、装饰装璜补偿:由选定的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按规定的评估价值进行补偿。
2、对没有突击装修的被征收户,按被征收的主房建筑面积给予150元/平方米的不突击装修补贴。
3、对没有突击装修的被征收户,按被征收的主房建筑面积给予80元/平方米的不突击装修奖励。
对被征收户突击装修超出80元/平方米的,不予此项奖励。
4、突击违章搭建和抢装修一律不予补偿。
(四)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形式申购征收安置房的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被征收人被认定为唯一住所(需公示后确定),房屋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计入应安置面积。
被征收人要求增购部分,面积在75平方米(含)之内,由被征收人按3800元/平方米购买,75平方米以上部分按7900元/平方米购买。
2、被征收人申购征收安置房的,增购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30平方米,因套型组合增购面积10平方米以内的(已享受上款优惠政策的不再享受)增购价格按3800元/平方米购买,增购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至30平方米,按6800元/平方米购买,如有特殊情况需购买超出30平方米以上的,按市场价7900元/平方米购买。
(五)被征收人房屋面积的认定:
被征收人持有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证或房屋产权证(含建房许可证)的,按照本政策简介执行。
其补偿以合法的房屋建筑面积为依据。
1、对被征收人实际居住总面积低于220平方米的,房屋面积按实际丈量面积认定。
2、对被征收人实际居住面积大于220平方米的,房屋面积按以下情况认定。
(1)对符合分户条件的被征收人,可合并按440平方米封顶;
(2)3人户中,子女为独生子女的,可增加房屋认定面积100平方米,不是独生子女的,可增加房屋认定面积70平方米;3人以上户,每增加一人,可增加房屋认定面积70平方米;但最大增加房屋认定面积不得超过440平方米。
(3)子女户籍均不在被征收地的,每户可照顾增加房屋认定面积70平方米。
上述认定房屋面积,均不得超出其被征收主房面积。
3、按照“一主一辅”的原则,辅房折半计入主房面积,每户最多不超过22.5平方米,其余部分按:
(1)有批建手续的,按砖混二等1180元/平方米,砖混三等1105元/平方米,砖木结构1060元/平方米予以货币补偿。
(2)无批建手续的按上款75%计算,予以货币补偿(即砖混二等885元/平方米,砖混三等829元/平方米,砖木结构795元/平方米)。
二、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房屋二证或批建手续载明为非住宅的,按非住宅进行补偿。
涉及自有营业用房及连家店的,被征收人必须提供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
如其土地使用证上所载明的土地用途为宅基地的,按照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安置;如其土地使用证上所载明的为其他用途的,按照非住宅房屋进行补偿。
1、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两部分组成。
2、对拆除非住宅房屋后无法进行搬迁和再次安装使用设备的补偿,由估价机构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确定。
3、非住宅房屋中的营业用房给予不超过征收补偿款2%的设施搬迁费用,不超过征收补偿款8%的停业补偿费用;非营业用房给予不超过征收补偿款8%的设备拆除、安装和搬迁费用,不超过征收补偿5%的停业补偿费用。
4、非营业用房中非营利性的学校、医院、养老机构等,按照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款标准1.5倍计算。
三、征收(搬家)等相关补助价格及奖励标准
(一)住宅类房屋搬家费、过渡费、提前搬家奖励费标准
1、搬家补助费:按被征收的主房建筑面积18元/平方米计算,每个产权户不足1000元的补足至1000元。
2、自行过渡费:按被征收的主房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8元,每个产权户不足600元/月的补足至600元/月。
(1)对选择货币形式申购安置房的,自行过渡费现房按6个月计算,“紫雅苑”二期按12个月计算,“城北商务区”一期期房按12个月计算,“城北商务区”丹阳北路以东的期房按30个月计算。
如申购的安置房不能按期交付,从逾期之月起,支付实际申购面积双倍的过渡费,增购面积不予补偿逾期过渡费。
(2)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但不申购安置房的,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过渡补助费。
3、提前搬家奖励费:按被征收的合法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自征收期限首日起至30日内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按每平方米250元标准计算搬家奖励,超过22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每平方米50元计算,每个产权户不足20000元的补足至20000元。
自第31日起至45日内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奖励金额以第30日内的搬家奖励费金额为基数逐日扣减;第31日至第40日每日等额递减5%,第41日至第45日每日等额递减10%。
(二)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管道煤气等拆移补偿费标准
1、电话:310元/部;
2、有线电视:400元/户;
3、宽带网:500元/端;
4、空调:400元/台;
5、太阳能热水器:400元/台;
6、电增容:280元/户(用电增量超过8千瓦,含8千瓦);
附:签订征收安置协议须知
被征收户可在征收公告确定的征收时间5月18日上午8:30起,携带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或准建证)、土地使用权证、户口簿、本人身份证、夫妻双方未享受房改福利的证明(本人工作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在所属村委)、有线电视使用证、水电费缴付凭证等有效证件,到项目征收现场办公室,与高淳区鑫业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政府淳溪街道办事处
二○一九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