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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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
精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办函[2016]29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03.17
【实施日期】2016.03.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川办函〔2016〕29号)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川省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17日四川省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实施细则
为切实做好我省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目标
按照强制性标准制定的原则和范围,针对我省强制性地方标准现状,对现行强制性地方标准进行全面清理评估。

对不再适用的予以废止,对不宜强制的转化为推荐性标准,对确需强制的提出继续有效或整合修订的建议。

2016年底前提出整合精简工作结论。

通过废止一批、转化一批、整合一批、修订一批,使我省地方标准更加有用管用、地方标准体系更加科学合理。

二、范围及原则
(一)范围。

截至目前现行有效的强制性地方标准(包括已经立项、正在制定过程中的强制性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

(二)原则。

1.统一管理,分工负责。

省质监局负责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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