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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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房地产企业
【发文字号】京国土房管物字[2001]258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土房管局
【发布日期】2001.03.27
【实施日期】2001.04.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9月25日实施日期:2003年12月1日)废止
北京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暂行办法
(京国土房管物字〔2001〕258号2001年3月27日)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的管理工作,北京市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小区办”)具体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的指导监督工作。
第四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委员会、产权人或其他单位(以下统称“招标人”)选择物业管理企业时,均可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
其中,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经济适用房项目的建设单位以及物业管理委员会选择物业管理企业时,必须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
第五条新建用于出售的物业的招标投标工作,应在商品房销售(预售)之前完成;自用物业,应在入住前3个月完成;已投入使用物业招标投标工作,应在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到期前1个月完成。
第六条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实行备案制度,招标人在招标前应提交下列材料报市小区办备案,其中,物业管理委员会招标应到区县房地局备案:
1、招标项目简介
2、招标活动方案(包括招标组织机构、时间安排、评标委员会、评分标准)
3、招标书(包括物业管理内容、范围、收费及服务要求,对投标单位要求等)
第七条招标人可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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