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的通知-内府发[2007]14号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的通知
正文:
---------------------------------------------------------------------------------------------------------------------------------------------------- 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的通知
(内府发〔2007〕14号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的意见》(川府发〔2007〕16 号)精神,推进生态内江建设,促进内江经济的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我市推进战略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战略环境影响评价
战略环境影响评价是对各类发展规划的实施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和评价,提出预防对策和措施,从决策上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重要举措,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政府决策科学化与民主化的重要途径,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和产业布局,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各级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认真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的意见》精神,切实推进我市的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二、明确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
战略环境影响评价主要范围是市、县(区)及其部门编制的综合规划、区域规划、流域规划、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综合规划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区域规划包括各类开发区、园区规划等;流域规划包括流域内各级开发建设规划等;专项规划包括工业、农业、畜牧、林业、能源、水利、交通、旅游、城镇建设、资源开发规划等。

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办法并组织贯彻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对产业定位涉及天然气开发、石化、化工、印染、电镀、酿造等污染严重项目的工业园区的区域环评和环保规划的环评。

市、县环保部门负责除省环保部门审查外的同级战略环评的审查。

三、严格实施战略环境影响评价
(一)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由规划编制单位委托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按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编制,所需经费在规划编制经费中列支。

(二)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须在上报审批综合规划、区域规划、流域规划、专项规划草案前组织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经环保部门审查。

各级规划审批部门审批规划时要充分采纳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将报告书结论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不得擅自批准未经战略环评的规划。

对未采纳报告书结论及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

(三)坚持先环评,后建设。

新建、迁建的化工、印染、电镀、酿造等项目必须进入已经通过区域环评且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完善的开发区或工业集中区。

各级各部门对不符合环保规划要求、超过区域环境容量和生态承载能力的项目不得批准建设。

所有开发区或工业集中区都应当建设配套的污水处理厂等“三废”集中处置设施。

新建开发区或工业集中区要严格执行“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的“三同步”制度,切实加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

(四)对开展了战略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具体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可依法简化;对未开展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从严控制;对尚未开展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的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必须于2007年12 月31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补办手续,逾期未补办的,有关部门暂停办理入园项目的审批等相关手续。

(五)依法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

各级环保部门对规划实施后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应督促规划编制部门及时组织环境影响跟踪评价。

对未及时按要求组织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的,环保部门应向同级政府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各级人民政府应责成规划编制部门限期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并制定改进措施。

四、抓好战略环境影响评价落实工作
(一)落实领导责任。

环境保护是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和本部门战略环评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战略环评切实负责,切实加强领导。

(二)纳入目标考核。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7〕17 号)的要求,落实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目标管理责任制,将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纳入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班子的责任考核。

(三)严格责任追究。

建立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责任追究制度,落实《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0 号)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凡是不按要求开展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或在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弄虚作假、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四)充分发挥公众和舆论的监督作用。

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的重大意义,从而形成政府高度重视、部门自觉遵守、公众积极参与、社会广泛监督的良好氛围。

——结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