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大学关于授予华夏college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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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关于授予华夏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情况,为确保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授予对象
第二条凡具有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学籍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应届毕业生,符合《武汉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中授予条件者,均可申请授予武汉理工大学学士学位。

第三章授予条件
第三条凡申请授予学位的学生必须达到以下条件:
㈠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㈡在校期间,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实践环节(含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修满规定学分准予毕业;
㈢必修课课程平均成绩70分以上(含70分);
㈣大学英语水平达到武汉理工大学当年普通全日制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规定的英语标准;
第四条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或违反纪律受到学校留校察看处分者,不得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章授予办法
第五条申请授予学位的毕业生由华夏学院审查推荐,经武汉理工大学教务处进行资格审查认定,报武汉理工大学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五章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推荐工作由华夏学院教务处具体负责,武汉理工大学教务处负责对华夏学院本科生培养过程的质量监控及申报者资格认定,武汉理工大学学位委员会负责审批。

㈠华夏学院教务处职责:
⒈拟定、修订、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⒉负责学院统考课程的命题与考试的组织工作;
⒊负责组织制订人才培养计划;
⒋审核申请者名单及相关材料,决定是否接受申请;
⒌将初审合格的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报武汉理工大学教务处审查;
⒍对武汉理工大学学位委员会审批通过的学士学位获得者发放学士学位证书;
⒎研究解决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㈡武汉理工大学教务处职责:
⒈审查培养计划及课程设置;
⒉审定统考课程试题;
⒊接收华夏学院学生参加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并划定合格标准;
⒋审查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学分及成绩;
⒌向武汉理工大学学位委员会报送申请名单和相关材料。

第六章工作程序
第七条华夏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申请、推荐、审核、评审和授予工作按以下程序办理:
㈠申请。

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章、第三章规定,具有学籍的普通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
凡申请学士学位者,必须在毕业前一个月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填写《学士学位申请与审批表》。

㈡推荐。

各系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申请者在校期间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习成绩等方面情况进行初审,向华夏学院教务处推荐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名单,同时向教务处提供下列材料:
⒈在校学习期间的政治思想品德鉴定;
⒉学习期间的学业材料(含统一命题的课程考试是否通过,主干课程成绩,毕业设计或论文及其他实践环节的成绩);
⒊学士学位申请初审表,按专业编制名册及有关表格;
㈢审核。

华夏学院教务处对各系推荐的毕业生资格进行审核,将审核合格的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册和相关材料报武汉理工大学教务处复审。

㈣批准。

武汉理工大学学位委员会最终审定通过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武汉理工大学教务处制作《学士学位证书》,由华夏学院教务处发放《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章附则
第八条本细则与武汉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办法中规定不一致者,均以武汉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的规定为准。

第九条本细则由武汉理工大学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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